建标158-2011建筑抗震加固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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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完善建筑抗震加固建设项目的科学决策,切实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使用加固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建筑抗震加固工程(含核准、备案)项日建议书、项日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的依据,也是监督、检查加固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衡量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区建筑物的抗震鉴定、加固项目。
    第四条 建筑抗震加固项目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做到安全、适用、经济,提高建筑的抗震、防灾、减灾的综合能力,统筹兼顾加固的放果和投资效益,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和项目寿命周期内达到价值最大化。
    第五条 建筑抗震加固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本地区的抗震防灾规划或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由各级政府负责,并按规划组织实施。
    第六条 建筑抗震加固项目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条建筑抗震加固工程的造价,应按下列规定的项合理 编制: 、结构加固工程(包括设计、施工、施工质量检验、监理和必 要的补充勘察等费用); 二、原结构清理工程(包括拆除原结构装饰层、拆迁原结构上 影响施工的管线和其他障碍物等)及局部拆除原结构、构件工程 (必要时); 三、开挖基础工程(必要时); 四、安全支护工程; 五、修复受影响的相关工程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六、其他经核实应计入的项国或工程。 建筑抗震加固工程的计价应按所在地区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发 布的《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进行计算。若该地区尚未发布 此类定额,则应由省(直辖市)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参照国家 现行相关标准对工程计价进行审核。 第三十一条地震灾区政府实施临时价格十预措施的建筑材料和 加固材料,其执行期间内材料计价必须按该地区物价或工程造价 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执行。 第三十二条由政府出资的抗震加固工程,应实施工程造价全过 程管理。

    一、一般规定 (一)建筑抗震加固的抗震设计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抗震 加固技术规程》JG116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钢结构,若该规程 未包含相应内容,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的要求进行设计。 (二二)对混凝土结构和古建筑木结构构件承载能力的加固设 计,所采用的材料及其性能指标、加固构造要求和计算方法,应分 别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和《古 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GB50165的规定。 (三)建筑抗震加固设计拟采用的加固方法和技术,应符合现 行行业标准《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116各章的具体规定, 可按本附录以下各节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不得为多争取加固 经费而故意选择高造价而文不适用的加固方法和技术,也不得超 出鉴定的结论任意增加结构的加固范围和内容。 二、地基和基础 (一)当地基竖向承载力不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时,宜优先考虑 采用提高上部结构抵抗不均匀沉降能力的方法进行加固;当地基 (或桩基)水平向承载力不满足抗震要求或有液化隐惠时,宜优先 考虑采用增设刚性地坪和排水桩,以及加固上部结构的方法进行 处理,若有条件,也可采用旋喷法处理。 (二)当必需开挖基础进行加固时,应通过可行性论证选用现 行行业标准《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123和《建筑 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推荐的加固方法。 (三)对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其地基基础的抗震加固应按专门 规定执行。

    (三)钢结构的抗震加固,宜选用下列加固方法: 1.改变或改善结构体系。 (1)增设支撑或其他杆件,改变结构体系,以增加加固方向的 刚度; (2)增设阻尼单元或构件,提高阻尼比,减小地震反应; (3)改变结构某些节点(包括支座节点)的约束方式或计算模 型,调整结构内力分布; (4)增设预应力构件,改善结构内力分布及变形。 2.结构构件加固。 (1)对长细比过大或稳定性不足的构件,可采用外包钢套管的 方法,提高构件的整体稳定性; (2)对强度不足的构件,可采用增设辅助构件或增大原构件截 面的方法,提高构件承载能力; (3)对强度不足或稳定性不足的构件,可采用增设预应力及其 构件的方法,提高构件承载能力。 3.结构节点加固。 (1)增设辅助连接件(包括焊缝),提高节点刚度; (2)大跨度结构支座节点设置减震支座,减小地震反应。 4.减轻结构上的荷载,或改变结构上荷载的分布,以改善结构 内力分布。 5.采用其他经实际工程或试验验证是安全有效的方法。 (四)大跨度空间钢结构支座附近的构件,在地震作用下可能 发生内力变号或幅值显著增加,应加强其稳定承载能力。 (五)采用焊接方式加固钢结构时,其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550的规定。 (六)在低温环境下现场加固钢结构,宜采用螺栓连接,而不宜 采用焊接连接。当必须采用焊接时,应遵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钢 结构焊接规程》JGI77的规定。

    、在建筑抗震加固过程中,或在地震过程中受损的装饰装修 应得到修复或重新装修。 二、建筑装饰装修的局部修复,应采用相近质地和色调的装修 材料进行设计和施工。者局部修复的面积较大,或原有的装饰装 修材料已退市场,也可考虑予以全面更新。 三、建筑装饰装修的更新,应遵循简朴、庄重、经济适用的原 则,兼顾美观和地方特色。装饰装修材料的选择应因地制宜,就地 取材;般不应使用豪华的装饰装修材料。 四、国有建筑外部装修的更新,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应执行《党政机关办公 用房建设标准》的规定; (二)对般企业,其管理部门用房可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建设标准》的规定,采用中级装修;其生产用房一律采用普通装修; (三)对上述建筑的实验室、计算机用房、档案室以及其他特殊 业务用房,应采用单独审批和核定的装饰装修标准,

    为了便于在执行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为了便于在执行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调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第一章 总 则 (19) 第二章 基本规定 (21 ) 第三章 建筑抗震鉴定 (24) 第四章 建筑抗震加固设计 (25) 第五章 建筑抗震加固施工 (27) 第六章 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 (28)

    第条本条阐述了制定《建筑抗震加固建设标准》的目的。为了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 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了制定《建筑抗震加固建设标准》的任 务。其制定国的在于完善建筑抗震加固建设项目的科学决策与科 学管理,要求在确保建筑物安全的前提下,合理使用建设资金,最 天限度地提高投资效益。因此,本标准所体现的是政府在规范投 资决策、精细化管理与监察方面的最新改革成果;它的实施将使建 筑抗震加固建设工作有章可循;监督、检查、管理有据可依;从而推 动建筑抗震加固项国文快文好地实施。 第二条本条明确了本建设标准的性质和具体作用。本标准是指 导建筑抗震加固建设国家投资(或融资)工程项自的统一标准。它 在技术、经济和管理上对建筑抗震加固建设项自起到宏观控制的 作用,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和实用性。因此,本标准主要用于指导各 地编制建筑抗震加固建设规划,使建筑抗震加固建设项目的评估、 审批、决策等前期工作有所遵循,为建设实施提供监督、检查的衡 量尺度。 第三条本条规定了本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具体包括下列建筑 的抗震加固建设项目: 、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控股项目的建筑; 二、国家融资项目的建筑;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项自的建筑; 四、非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事业单位项目的建筑; 五、共有建筑。 上述项自之所以均应全面执行本标准的规定,是因为它们所 涉及的是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的保障问题,必须有统一的标准加

    第七条、第八条这两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 条为依据,结合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强制性条 文的规定,经全面概括后制定,必须严格执行。因为国内外众多地 震灾害案例表明:这两条所列的建筑抗震加固建设项自是防震减 灾工作的重中之重;倘若未进行抗震设防,或设防不足时,必须优 先采取有效而足够的抗震加固措施,才能保证在地震灾害发生时, 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也才能使救灾工作有 效、有序地快速进行。 应指出的是:按照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强制性条文 的规定,抗震鉴定应“调查建筑现状,发现相关的非抗震缺陷”。因 为在正常使用荷载作用下的结构如果其本身不安全,即使采取更 多抗震加固措施,也无济于事。对于经过正规设计、施工图审套 施工质量验收合格文正常使用的新近建成的建筑,若工作无异常, 可不在震前再进行静力下安全性鉴定,以避免重复;之所以在震前 要求对使用时间较长的既有建筑进行抗震鉴定,主要是因为其抗 震设防可能不足,或其设防烈度、或其设防类别有所提高。 第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节关于从业资格的规 定,建筑抗震鉴定和结构安全性鉴定要由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机 构和专业技术人员来承担,才能取得有用、可信的鉴定成果。但应 指出的是:过去有些地区由于存在着政出多门的现象,致使所审批 的鉴定机构,其业务水平参差不齐,从而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鉴定成 果的质量。由于鉴定结论直接影响加固的决策和各级评估、审批: 此次制订标准,经广泛征求意见,提请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 予以研究,配合资质的年检适当清理;或作为加固建设的基本程序 之一,类比施工图设计审查的规定,明确增加对抗震鉴定报告进行

    第十七条建筑抗震鉴定与必要的结构安全性鉴定应以相应的国 家现行标准为依据,但首先应执行的是国家标准。至于有些部门 所发布的类似标准,如行业标准、导则等,若宅们在安全、卫生、环 保的要求上高于国家标准,也可以酌情采用;倘著低于国家标准则 不应采用。因为国家标准在这些方面的要求上,是可以接受的最 低标准,如果比国家标准还低,则说明该标准不可靠,无使用的 价值。 第十八条灾难性地震发生后的段时间里气象标准,还会发生许多次震 级大小不等的余震。一一般说来,初期的余震,其震级较高,然后才 逐渐衰减为小震。倘若在余震未衰减前就进行鉴定,并作为实施 加固修复的依据,则将因随后发生的余震可能导致结构发生新的 损伤,而使得鉴定所做的结论失去使用的价值。因此,必须待到预 期的余震为不构成结构损伤的小震作用时,才能有效地进行鉴定 这也就牵涉到哪个机构有权对余震趋势作出判定的问题。根据目 前我国的机制,这个判定应由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作出。 第十九条建筑抗震鉴定必须以当事人所选择的后续使用年限为 前提。这是新修订的《建筑抗震鉴定标准》作出的规定。由于这 一 规定与鉴定的指标相联系,因而必须执行才能完成技术鉴定工作 为此,本标准规定应由建筑产权人会同鉴定机构,根据该建筑的实 际需要和可能,选择可行的后续使用年限。 第二十条鉴定报告是建筑抗震加固的重要依据,必须具体、明 确、中肯,且无不实、模棱两可之结论。为此,本标准认为有效、可 信的鉴定报告必须包含所列的三项内容,否则将失去其实用价值

    国家标准的规定,并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 术指标。 第二十六条这条是根据国家现行有关行政法规作的规定,既 应使审查施工图工作有据可依,又要求审查机构及时出具审套舍 格通知书,不耽误建筑抗震加固工程的进行。

    第二十七条本条对建筑抗震加固建设项目的结构加固施工提出 了基本要求,其自的在于确保施工质量和原结构的安全,应严格执 行。 第二十八条本条系以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 量验收规范》GB50550为依据制定的。在建筑抗震加固建设项目 施工时,应严格遵守该规范的规定和要求,以确保工程的安全和质 量。 第二十九条本条是确保建筑抗震加固建设项国施工质量与结构 安全所采取的重要措施,但应注意的是:要使这些措施得以贯彻执 行,必须要有诚信、可靠的监理单位的介人。因而建筑产权人在聘 用监理单位时,应当进行严格考察

    第六章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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