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T 5745-2016 电力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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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LT 5745-2016 电力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2.0.6项目编码·itemcode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名称的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的标识。 2.0.7风险费用riskallowance 隐含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中所需的人工费、材料、施工机械使用费和措施费、企业管理费、 规费、利润以及约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等。

    2.0.8工程成本constructioncost

    2.0.9单价合同unitratecontract

    2.0.10总价合同lumpsumcontract

    学校标准2.0.11成本加酬金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工程成本再加合同约定酬金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

    12工程变更variation orde

    variation order

    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 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 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

    2.0.13工程量偏差discrepancyinBQquantity

    承包人按照合同工程的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实施,按照现行电力行业计 算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 单项且列出的工程量之间的量差。

    preliminaries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 面的项目

    provisional sum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工程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 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 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6暂估价primeco

    primecostsum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以及 专业工程的金额

    2.0.17 计日工 daywork

    2.0.18施工总承包服务费

    2.0.19临时设施费temporaryfacili

    2.0.19临时设施票

    范费temporaryfacilitiesfee

    施工企业为满足现场正常生产、生活需要,在现场必须搭设的生产、生活用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和其他临时设施所发生的费用,以及维修、拆除、折旧及摊销费,或临时设施的租赁费等。必须按照 国家或省级、行业有关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计入全费用综合单价

    2.0.20安全文明施工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为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 护现场内外环境等所采用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必须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有关规定计算,不得作为 竞争性费用,计入全费用综合单价

    2.0.21索赔 claim

    王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方因非已方的原因而遭受损失,按合同约定或法规 对方承担责任,从而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2.0.22现场签证sitevis

    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 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2.0.23提前竣工(赶工)

    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使合同工程工期缩短产生的,应由发包人支 付的费用,

    24误期赔偿费dela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工程的计划进度施工,导致实际工期大于合同工期(包括发包人批准的延长工 期),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损失发生的费用

    2.0.25工程设备engineering facility

    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 2.0.26缺陷责任期defectliabilityperiod

    承包人对已交付使用的合同工程承担合同约定的缺陷修复责任的期限。 2.0.27企业定额corporaterate 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机械装备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 消耗标准。

    2.0.28规费statutory fee

    DL/T 57452016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缴纳的,应计入全费用综合单价 的费用。

    2.0.29税金tax

    居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

    2.0.30发包人emplover

    2.0.31承包人contractor

    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标 准有时又称投标人

    2.0.32造价工程师

    2.0.35招标代理人tenderagent

    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当事人以及 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36单价项目unitrateproject

    unitrateproject

    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计价的项目, 即根据合同工程图纸(含设计变更)和现行电力行 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相应全费用综合单价进行价款计算的

    lump sum project

    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计价的项目, 卧此类项目在现行电力行业计算规范中无工程量计算规 总价(或计算基础乘费率)计算的项且

    2.0.38工程计量measurementofquantitie

    2.0.39最高投标限价tendersumlimit

    标人根据国家或电力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 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限价

    2.0.40投标总价tendersum

    2.0.41签约合同价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包括了分部分项工程费、投标人采购设备 目费、其他项目费的合同总金额。

    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 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合同价款调整,是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 的合同总金额。

    2.0.43基准价baseprice

    投标时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且发包人明确的当期信息价。

    DL/T57452016

    3.1.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二者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 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3.1.2非国有资金投资的电力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宜采用本工程量清单计价。 3.1.3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电力建设工程,应执行本标准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 规定。 3.1.4分部分项工程、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清单必须采用全费用综合单价计价。 3.1.5总价措施费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 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2.1发包人采购的材料称为甲供材料。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发包人提交申供材料 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计划提供。 3.2.2甲供材料如其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等情况 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2.3发承包双方对甲供材料的数量发生争议不能达成一致的,其数量按照电力行业计价定额规定的 材料消耗量计算。 3.2.4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购已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为甲供材料的,其材料价格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市 场调查确定,并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3承包人采购设备(材料)

    3.3.1除合同约定的甲供材料外,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 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设备负责。 3.3.2承包人应将各项材料和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负 责提供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3.3.3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没有合格证明材料,或经检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 准,应立即要求承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要求检测承 包人已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设备,但经检测证明该项材料、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 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4.1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 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风险内容及其范围。 3.4.2下列影响合同价款的因素出现,调整合同价款的,应由发包人承担。 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 除外;同时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调整应考虑投标时的优惠和风险,

    3.4.1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 同时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调整应考虑投标时的优惠和风险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误的,应按本标准第9.2.2条、第9.7.2条的规定执行。 3.4.3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合同没有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发生 争议时,按本标准9.7.1~9.7.3条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3.4.4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由 承包人全部承担。 3.4.5不可抗力发生时,影响合同价款的,按本标准第9.11节的规定执行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误的,应按本标准第9.2.2条、第9.7.2条的规定执行。 3.4.3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合同没有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发生 争议时,按本标准9.7.1~9.7.3条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3.4.4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由 承包人全部承担。 3.4.5不可抗力发生时,影响合同价款的,按本标准第9.11节的规定执行

    DL /T5745=2016

    4.1.1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电力工程造价 咨询人编制。 4.1.2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4.1.3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计算或调整 工程量、施工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4.1.4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以单位(项)工程进行编制,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 项目清单、投标人采购设备(材料)表、招标人采购材料表组成。 4.1.5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划分是根据现行电力行业计算规范中规定的项目划分进行编制的,如有 新增项目应按照规范的规定在相应项目下增列

    4.1.6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本标准和现行电力行业计量规范;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 电力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拟定的招标文件,招标期间的补充通知、答疑纪要等; 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其他相关资料。

    4.2.1总说明应包括工程概况、其他说明等内容

    4.2.1总说明应包括工程概况、其他说明等

    总说明应包括工程概况、其他说明等内容。

    4.2.2各专业工程概况应按下列内容填写

    1火力发电工程工程概况主要包括建设性质、工程特征、本期容量、规划容量、系统简介、资金 来源、计划工期、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内容; 2变电工程工程概况应包括建设性质、本期容量、规划容量、电气主接线、配电装置、补偿装 置、设计单位、建设地点等内容; 3输电工程工程概况包括线路(电缆)直长、回路数、起止塔(杆)号、设计气象条件、沿线地 形比例、沿线地质条件、杆塔类型与数量、导线型号规格(电缆型号规格)、地线型号规格、光缆型号 规格、电缆敷设方式等内容。 4.2.3其他说明应包括工程招标和分包范围、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交通运输情况、环境保护和 文明施工、工程质量要求、工程材料要求、工程施工特殊要求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内容。

    4.3分部分项工程项目

    4.3.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必须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4.3.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必须根据现行电力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 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4.3.3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出现《电力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火力发电工程》、《电力建

    DL/T57452016

    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变电工程》、 《电力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输电线路工程》中未 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并由招标人报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备案

    4.4.1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按照现行电 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的规定编制。 4.4.2措施项目清单应结合拟建工程的

    4.5.1其他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

    4.5.1其他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暂列金额: 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 3计日工; 4施工总承包服务费: 5拆除工程费; 6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卸车费。 4.5.2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4.5.3 暂估价中的材料暂估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列出明细表;专业工程暂 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列出明细表, 4.5.4 计日工应列出项目和数量。 4.5.5 施工总承包服务费应列出服务项目及其内容等。 4.5.6 拆除工程费的清单按有关计价规定,列出明细表。 4.5.7 出现本标准第4.5.1条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4.6投标人采购设备(材料)表

    投标人采购设备(材料)表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详细列出采购设备(材料)名称、型号 规格、计量单位、数量等内容。

    4.7招标人采购材料表

    招标人采购材料表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详细列出采购材料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 数量、单价、交货地点及方式等内容。

    5.1.1国有资金投资的电力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应编制最高投标限价。 5.1.2最高投标限价超过批准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核部门批准。 5.1.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其投标应予拒绝。 5.1.4最高投标限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电力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和复核。 5.1.5'最高投标限价应按照本标准第5.2.1条规定编制。 5.1.6招标人应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同时将最高投标限价及有关资料报送有该工程管辖权的 电力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5.1.7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

    5.2.1最高投标限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与复核: 1本标准;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 3 电力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 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5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 8其他的相关资料。 5.2.2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中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 求计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全费用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 没有明确的,如是电力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应提请招标人明确;如是招标人编制,应予明确。 2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应按提供的单价计入全费用综合单价。 5.2.3措施项目中的金额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按本标准第3.1.4条的规定计价。 5.2.4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 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 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全费用综合单价: 3 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4 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确定全费用综合单价 计算; 5 施工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 6 拆除工程费用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内容按有关规定计列; 7 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卸车费按行业有关规定计算。

    5.3.1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未按照本标准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当在最高投 标限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有该工程管辖权的电力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5.3.2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由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投诉书,投 诉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A

    5.3.3投诉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工程招标文件的收受人; 2投诉书提交的时间不符合本标准第5.3.1条规定的 3投诉书不符合本标准第5.3.2条规定的; 4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5.3.5电力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不迟于结束审查的次日将是否受理投诉的决定书面通知投诉人、被 投诉人以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 5.3.6电力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立即对最高投标限价进行复查,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 或其委托的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人等单位人员对投诉问题逐一核对。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并保证 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5.3.7电力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的10天内完成复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并作出 书面结论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 5.3.8当最高投标限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误差大于土5%的,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 5.3.9 招标人根据最高投标限价复查结论,需要重新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其最终公布的时间至招标

    DL/T57452016

    6.1.1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电力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6.1.2 投标人应依据本标准第6.2.1条的规定自主确定投标报价。 6.1.3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6.1.4 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 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6.1.5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应予废标。

    6.2.1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计价要求,按照下列依据自主报价

    1本标准;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 3企业定额; 4 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等; 5 电力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7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等资料; 8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9其他的相关资料。 6.2.2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应依据招标文件及其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确定全费用 综合单价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全费用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 没有明确的,应提请招标人明确: 2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应按提供的单价计入全费用综合单价。 6.2.3措施项目中金额应根据招标文件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标准第3.1.4条 的规定自主确定。 6.2.4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1暂列金额按招标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 材料暂估价按招标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全费用综合单价; 3专业工程暂估价按招标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4计日工按招标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全费用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 工费用; 5 施工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 6 拆除工程费用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报价; 7 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卸车费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参照有关规定自主报价。 6.2.5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

    6.2.4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1暂列金额按招标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 材料暂估价按招标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全费用综合单价; 3专业工程暂估价按招标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4计日工按招标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全费用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 工费用; 5 施工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 6 拆除工程费用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报价; 7 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卸车费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参照有关规定自主报价。

    6.2.5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目只允

    DL/T 5745 2016

    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 和合价之中。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 6.2.6投标报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及其他项目费、投标人采购设备(材料)费等 合计的金额一致

    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 和合价之中。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 6.2.6投标报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及其他项目费、投标人采购设备(材料)费等 合计的金额一致。

    DL/T57452016

    7.1.1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 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 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为准。 7.1.2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其合同价款应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 中约定。 7.1.3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且 施工图设计已审查完备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总价合同;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 工程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7.2.1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支付、使用要求等; 工程计量与交付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S 4 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5 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6 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7 工程峻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 9 违约责任以及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10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 合同中没有按照本标准第7.2.1条的要求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者

    8.1.1工程计量必须按照现行电力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8.1.2工程计量可选择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具体计量周期在合同中约定。 8.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8.1.4成本加酬金合同按本标准第8.2节的规定计量

    8.2.1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 8.2.2施工中工程计量时建材标准,若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 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8.2.3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 收到报告后7天内核实,并将核实计量结果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的,则承包 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8.2.4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使 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双方均同意核实结果时,则双方应在上述记录上签字确认。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 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发包人的计量核实结果。发包人不按照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 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核实结果无效。 8.2.5如承包人认为发包人的计量结果有误,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关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意 见,并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资料。发包人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在7天内对承包人 的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后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 法处理。 8.2.6承包人完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工程量后,发包人应要求承包人派人共同对每个项 且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发承包双方应在汇总表上签字确认。

    8.3.1采用工程量清单方法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应按照本标准第8.2节规定计算。 8.3.2采用经审定批准的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式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引起的工程量 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8.3.3总价合同约定的项目计量应以合同工程经审定批准的图纸为依据,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 工程计量的形象目标或时间节点。 8.3.4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发包人提交达到工程 形象目标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的报告。 8.3.5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 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应通知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

    DL/T57452016

    9.1.1以下事项(但不限于)发生时,发承包双方应当按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1法律法规变化; 工程变更; 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4 工程量清单缺项; 5工程量偏差; 6 物价变化; 7 暂估价; 8 计日工; 现场签证; 10 不可抗力; 11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2误期补偿; 13施工索赔; 14暂列金额; 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9.1.2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施工索赔)后的14关内,承包 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若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 的,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 9.1.3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施工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 司价款调减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若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视为发包人对该事 项不存在调整价款。 9.1.4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 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如有疑问,应向承(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承)包 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承(发)包人提交 的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已被发(承)包人认可。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发)包人应 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关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承)包人。如承(发)包人在收到 发(承)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发(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 承(发)包人认可。 9.1.5如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只要不实质影响发承包双方履 约的,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处理。 9.1.6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9.1.7初步设计阶段工程量清单应根据初步设计图纸计算工程量;施工图设计阶段工程量清单应根据 施工图纸计算工程量。在调整工程价款及进行工程计算时,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同口径方式计算变更 量并计价。

    道路标准规范范本DL/T57452016

    9.2.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由于国家的法 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省级、行业建设主管 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9.2.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且第9.2.1条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 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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