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2013版宣贯辅导教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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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义为“接受、承担和传递建设工程所有上部荷载,维持上部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 安全性的有机联系的构造”。 主体结构在“05版规范”中未定义,“本规范”新增术语。主体结构即我们俗称的承 重结构或受力体系,是承受“所有上部荷载”的体系,

    定义为“整体结构体系中承重的楼板层”。 结构层在“05版规范”中未定义,“本规范”新增术语。结构层特指整体结构体系中 承重的楼层,包括板、梁等构件。结构层承受整个楼层的全部荷载,并对楼层的隔声、防 火等起主要作用

    定义为“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室外空间”(源自《民 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GB/T50504一2009)。 阳台在“05版规范”中定义为“供使用者进行活动和晾晒衣物的建筑空间”,仅从使 用功能上进行了定义,本规范对阳台的本质属性进行了明确。 阳台主要有三个属性:一是阳台是附设于建筑物外墙的建筑部件;二是阳台应有栏杆 兰板等围护设施或窗;三是阳台是室外空间。 阳台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外墙和主体结构外,属于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另一种是在 墙外、主体结构内,属于主体结构内的阳台。 有时,设计将外墙内、主体结构内的部分也标注为阳台,但根据定义,阳台是外墙外 勺附属设施,外墙内的阳台实际上不应称呼为阳台。本规范为了能够表述清楚不同情况的 见则,避免大家混乱,故对此种情况归为主体结构内的阳台 八、露台 定义为“设置在屋面、首层地面或雨篷上的供人室外活动的有围护设施的平台”。 露台在“05版规范”中未定义,“本规范”新增术语。露台应满足四个条件:一是位置, 设置在屋面、地面或雨逢顶;二是可出入;三是有围护设施;四是无盖。这四个条件须同 满足。如果是设置在首层并有围护设施的平台,且其上层为同体量阳台,则该平台应视 阳台,按阳台的规则计算建筑面积。 九、雨篷 定义为“建筑出入口上方为遮挡雨水而设置的部件”。 雨篷在“05版规范”中定义为“设置在建筑物进出口上部的遮雨、遮阳篷”。 雨篷是指建筑物出入口上方、凸出墙面、为遮挡雨水而单独设立的建筑部件。雨篷划 为有柱雨篷(包括独立柱雨篷、多柱雨篷、柱墙混合支撑雨篷、墙支撑雨篷)和无柱雨 (悬挑雨篷)。如凸出建筑物,且不单独设立顶盖,利用上层结构板(如楼板、阳台底板) 行遮挡,则不视为雨篷,不计算建筑面积。对于无柱雨篷,如顶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 层时,也不视为雨篷,不计算建筑面积。 十、台阶 定义为“联系室内外地坪或同楼层不同标高而设置的阶梯形踏步”

    定义为“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室外空间”(源自《民 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GB/T50504一2009)。 阳台在“05版规范”中定义为“供使用者进行活动和晾晒衣物的建筑空间”,仅从使 用功能上进行了定义,本规范对阳台的本质属性进行了明确。 阳台主要有三个属性:一是阳台是附设于建筑物外墙的建筑部件;二是阳台应有栏杆、 栏板等围护设施或窗;三是阳台是室外空间。 阳台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外墙和主体结构外,属于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另一种是在 外墙外、主体结构内,属于主体结构内的阳台。 有时,设计将外墙内、主体结构内的部分也标注为阳台,但根据定义,阳台是外墙外 的附属设施,外墙内的阳台实际上不应称呼为阳台。本规范为了能够表述清楚不同情况的 规则辅助软件,避免大家混乱,故对此种情况归为主体结构内的阳台。

    定义为“设置在屋面、首层地面或雨篷上的供人室外活动的有围护设施的平 露台在“05版规范”中未定义,“本规范”新增术语。露台应满足四个条件: 设置在屋面、地面或雨篷顶;二是可出入;三是有围护设施;四是无盖。这四个 时满足。如果是设置在首层并有围护设施的平台,且其上层为同体量阳台,则该 为阳台,按阳台的规则计算建筑面积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宣贯辅导教材

    同标高地面或同楼层不同标高处设置的供人行走的阶梯式连接构件。室外台阶还包括与建 筑物出入口连接处的平台。 架空的阶梯形踏步,起点至终点的高度达到该建筑物一个自然层及以上的称为楼梯 在一个自然层以内的称为台阶。

    3.0.1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1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 列规定: 1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3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以上楼层应按其 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 应计算1/2面积。 【释】 1.“本规范”不再区分单层建筑与多层建筑,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了统一。 2.结构层高是指“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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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建筑物最底层,从“混凝土构造”的上表面,算至上层楼板结构层上表面。 分两种情况:一是有混凝土底板的,从底板上表面算起(如底板上有上反梁,则应从 上反梁上表面算起);二是无混凝土底板、有地面构造的,以地面构造中最上一层混凝土 垫层或混凝土找平层上表面算起。 (3)建筑物顶层,从楼板结构层上表面算至屋面板结构层上表面。 3.勒脚是指建筑物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触部分墙体的加厚部分,其高度一般为 室内地坪与室外地面的高差,也有的将勒脚高度提高到底层窗台。因为勒脚是墙根很矮的 一部分墙体加厚,不能代表整个外墙结构,故计算建筑面积时不考虑勒脚。 4.下部为砌体,上部为彩钢板围护的建筑物(见图2,俗称轻钢厂房),其建筑面积 的计算: 当h<0.45m时,建筑面积按彩钢板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当h≥0.45m时,建筑面积按下部砌体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图2下部为砌体,上部为彩钢板围护的建筑物示意图

    5.当外墙结构本身在一个层高范围内不等厚时(不包括勒脚,外墙结构在该层高 材质不变),以楼地面结构标高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久层同Y 围内材质不变),以楼地面结构标高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3.0.2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 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 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2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 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 )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2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 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释】 1.“本规范”不再强调“单层建筑物内设置”的概念,无论是单层、多层,只要是在 一 个自然层内设置的局部楼层都适用本条,如复式房屋。

    2.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其首层面积已包括在原建筑物中,不能重复计算。因此 应从二层以上开始计算局部楼层的建筑面积

    图3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示意图

    【例1」以图3为例,假设局部楼层①、②、③层高均超过2.20m,计算该建筑物建筑 面积。 解:首层建筑面积=50×10=500(m) 有围护结构的局部楼层②建筑面积=5.49×3.49=19.16(m) 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局部楼层③建筑面积=(5+0.1)×(3+0.1)=15.81(m) 合计建筑面积=500+19.16+15.81=534.97(m) 通过上面的例题,我们可以看出,虽然都是计算全面积,但有、无围护结构取定的计 算范围是不同的。有围护结构时,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故②层应将外墙算 进去;无围护结构时,按“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故③层不应考虑外墙。 3.围护结构是指“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门、窗”。“栏杆、栏板”按照本规范的定义, 属于围护设施。 “本规范”局部楼层分两种:一种是有围护结构,另一种是无围护结构。但需要注意, 无围护结构的情况下,必须要有围护设施。如果既无围护结构也无围护设施,则不属于楼 层,不计算建筑面积。

    3.0.3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 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 应计算建筑面积

    3.0.1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 列规定: 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 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1.20m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3.0.4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 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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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m时不应计算面积。 【释】 1.建筑空间是“具备可出入、可利用条件(设计中可能标明了使用用途,也可能没 有标明使用用途或使用用途不明确)的围合空间”。考虑到有时设计图纸中不一定明确标 注某个房间的用途,因此本规范不再提“设计加以利用”的说法。只要具备建筑空间的两 个基本要素(围合空间,可出入、可利用),即使设计中未体现某个房间的具体用途,仍 然应计算建筑面积。可出入是指人能够正常出入,即通过门或楼梯等进出;而必须通过窗 栏杆、人孔、检修孔等出入的不算可出入。 2.结构净高是指“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下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见图4。

    图5坡屋面下的建筑空间

    3.0.4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 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 不应计算建筑面积。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 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面积

    (对比2005规范)

    3.0.4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 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 1.20m时不应计算面积。

    1.“本规范”取消了“设计加以利用”的说法,改为按照“建筑空间”进行判断,详 见本教材第二部分。 2.“本规范”取消了“永久性顶盖”的说法,一律称为“顶盖”。只要设计有顶盖(不 包括镂空顶盖),无论是已有详细设计还是标注为需二次设计,无论是什么材质,都视为 有顶盖。 3.本条可分三类,都是针对场馆的,但各类的适用范围有一定区别: (1)看台下的建筑空间,对“场”(顶盖不闭合)和“馆”(顶盖闭合)都适用; (2)室内单独悬挑看台,仅对“馆”适用; (3)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看台,仅对“场”适用 4.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如图6所示。无论是单层还是双层悬挑看台: 部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图6室内单独设置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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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场”的看台(见图7~图10): (1)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看台,按顶盖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面 积的范围应是看台与顶盖重叠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

    图7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看台A

    图8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看台B

    (3)无顶盖的看台,不计算建筑面积(看台下的建筑空间按本条第一类计算建筑面积)

    3.0.5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 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对比2005规范】 3.0.5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 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 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释】 1.由于地下室、半地下室与正常楼层的计算原则相一致,故实际在计算建筑面积时 无须对地下室、半地下室进行严格意义的划分。 2.地下室、半地下室按“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不再按“外墙上口”取定。当 外墙为变截面时,按地下室、半地下室楼地面结构标高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3.地下室的外墙结构不包括找平层、防水(潮)层、保护墙等。 4.地下空间未形成建筑空间的,不属于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不计算建筑面积

    3.0.5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 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 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释】 1.出入口坡道计算建筑面积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有顶盖,二是有侧墙(即规范中 所说的“外墙结构”,但侧墙不一定封闭)。计算建筑面积时,有顶盖的部位按外墙(侧墙) 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顶盖的部位,即使有侧墙,也不计算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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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12有顶盖的出入口B

    图13无顶盖的出入口

    2.本条不仅适用于地下室、半地下室出入口,也适用于坡道向上的出入口。 3.“本规范”出入口坡道,无论结构层高多高,都只计算半面积,这一点与“05版规 范”不同。

    常计算建筑面积,建筑物外的部分按本条执行。建筑物内、外的划分以建筑物外墙结构外 边线为界。

    图14坡道建筑面积计算范围示意图

    图14中,红色线标示出了建筑物外墙结构外边线,线的左侧、下侧部分属于坡道出 入口,按本条执行。 在计算图14建筑面积时应注意:坡道直线段部分,只有一侧有侧墙,上侧的墙是建 筑物的外墙,已随主体建筑计算了建筑面积,不能再重复计算坡道面积,故直线段部分坡 道,应从红色线外边(建筑物外墙结构外边线)算起,算至坡道下侧的侧墙外边线;圆弧 段坡道,两侧都有侧墙,则两侧的侧墙都计入建筑面积。 5.地下车库工程(包括出入口)建筑面积计算原则: 对于地下车库工程,无论出入口坡道如何设置,无论坡道下方是否加以利用,地下车 库均应按3.0.5条规定,按设计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出入口坡道按本条规定另行计算 后,并入该工程建筑面积。

    图15地下车库(包括出入口)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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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15中,无须考虑斜板下是否加以利用,首先应计算2个自然层建筑面积,然后, 红框及左侧部分的出入口另行计算,并入建筑面积。

    图16地下车库(包括出入口)B

    建筑面积,然后,“3”及右侧部分的出入口另行计算,并入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然后,“3”及右侧部分的出入口另行计算,并入建筑面积。

    3.0.7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

    3.0.6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 在2.2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设计加 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1/2计算;设计不利 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 面积。 【释】 1.架空层常见的是学校教学楼、住宅等工程在底层设置的架空层,有的建筑物在二 层或以上某个甚至多个楼层设置架空层,有的建筑物设置深基础架空层或利用斜坡设置吊 脚架空层,作为公共活动、停车、绿化等空间,如图17所示。

    2.架空层是指“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空间层”。“本规范”架空层无 围护结构,这一点与“05版规范”中的架空层不同,且无论是否“设计加以利用”,只要 具备可利用状态,均计算建筑面积。 规范中提到的“吊脚架空层”,也是无围护结构的,如图18、图19所示。

    图18吊脚架空层示意图A

    图19吊脚架空层示意图B

    3.“本规范”将“05版规范”仅适用于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扩大 为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解决了近年来大量出现的学校教学楼、住宅底 层设置架空层的建筑面积计算问题。同时,对计算规则作了调整,将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 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建筑面积改为按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 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 4.顶板水平投影面积是指架空层结构顶板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包括架空层主体结构 外的阳台、空调板、通长水平挑板等外挑部分。 [例3】计算图20教学楼底层架空层的建筑面积

    解:S=15X(4.5+1.8)=94.5(m2)

    图20建筑物底层架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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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41计算图21吊脚架空层的建筑面积。

    解:S=5.44X2.8=15.23(m)

    建筑物的门厅、大厅应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应按走廊结 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 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7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应按其结构 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释】 本条与“05版规范”实质内容完全一样,仅是将“回廊”修改为“走廊”(回廊属于 走廊的一种),表述更全面。 大厅内设置的走廊(回廊)见图22。

    图22大厅内设置的走廊(回廊)示意图

    3.0.9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顶盖和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

    3.0.9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顶盖和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 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3.0.8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 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释】 1.架空走廊是指专门设置在建筑物的二层或二层以上,作为不同建筑物之间水平交 通的空间。

    图23有顶盖和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示意图

    2.关于“本规范”中“有顶盖和围护结构”的含义: “05版规范”仅提到“有围护结构”,“本规范”修改为“有顶盖和围护结构”,两版 规范表述方式不同,但本质含义未发生变化。 3.架空走廊建筑面积计算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有围护结构且有顶盖,计算全面积; 二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无论是否有顶盖,均计算1/2面积。有围护结构的,按围 护结构计算面积;无围护结构的,按底板计算面积。 4.由于架空走廊存在无盖的情况,有时无法计算结构层高,故规范中不考虑层高的因素。 3.0.10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 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 积。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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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层面积分别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 面积。 【释】 1.“本规范”增加了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如 图25所示:

    2.有围护结构的,按围护结构计算面积;无围护结构的,按底板计算面积。 3.结构层是指“整体结构体系中承重的楼板层”,特指整体结构体系中承重的楼层, 包括板、梁等构件,而非局部结构起承重作用的分隔层。结构层承受整个楼层的全部荷载, 并对楼层的隔声、防火等起主要作用。 特别要注意,立体车库中的升降设备,不属于结构层,不计算建筑面积。图26、图 27都只能计算一层建筑面积。

    此外,仓库中的立体货架、书库中的立体书架都不算结构层,如图28所示。

    3.0.11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

    3.0.10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释】 本条与“05版规范”计算规则完全一致,仅文字上略有调整。 舞台灯光控制室如图29所示(舞台两侧局部为两层,第二层右侧为舞台灯光控 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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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29舞台灯光控制室

    3.0.12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 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对比2005规范】 3.0.11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 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 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释】 1.“本规范”对于落地橱窗的界定有所调整,由“05版规范”中“建筑物外有围护结 构的落地橱窗”调整为“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 橱窗有在建筑物主体结构内的,有在主体结构外的。在建筑物主体结构内的橱窗(见 图30),其建筑面积随自然层一起计算,不执行本条款。在建筑物主体结构外的橱窗,属 于建筑物的附属结构,“附属在建筑物外墙”明确体现了这个含义。“落地”系指该橱窗下 设置有基础。由于“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的顶板、底板标高不一定与自然层的 划分相一致,故此条单列,未随自然层一起规定。 2.本条仅适用于“落地橱窗”。如橱窗无基础,为悬挑式时,按3.0.13凸(飘)窗的 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图30主体结构内的橱窗示意图

    3.0.13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飘)窗,

    3.0.13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飘)窗GBT标准规范范本, 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3.0.24下列项目不应计算面积:

    6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空 室外机搁板(箱)、飘窗、构件、配件、宽度在2.10m及以内的雨篷以及与建筑物内不 连通的装饰性阳台、挑廊。 【释】 1.目前俗称的凸窗或飘窗,从外立面上看主要有两类:间断式、连续式,如图31所示

    图31凸(飘)窗外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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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室内看,也分两类(见图32):一类是凸(飘)窗地面与室内地面同标高,如图32(a) 所示;另一类是凸(飘)窗与室内地面有高差。有高差时,高差可能在0.45m以上,也 T能在 0 45m 以下,

    建筑技术交底图32凸(飘)窗室内

    2.“05版规范”飘窗不计算建筑面积,其飘窗仅指为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 墙的窗,是指高差在0.45m及以上的情形,“本规范”仍然不计算建筑面积。无高差或高差 在0.45m以下的,凸(飘)窗实际上具备了一定的使用功能,“本规范”计算建筑面积。 “本规范”高差是指结构高差。结构高差取0.45m,是基于设计规范的原则取定。 3.凸(飘)窗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方能计算建筑面积:一是结构高差在0.45m以下 二是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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