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住宅全装修项目质量管理规定(试行)(湖州市住建局2018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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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部分内容预览:
  •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住宅全装修项目质量负总 责,承担首要责任。 设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租 建设标准和合同进行全装修设计、施工,对工程质 承担主体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才 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合同,采取旁站、巡视和

    行检验等形式实施全装修监理,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 责任。 第五条住宅全装修部分必须纳入基本建设程序 和质量监督管理。 住宅全装修项目原则上实行土建安装与全装修部 分一体化设计,全装修与建筑、结构、水暖、电气等 各专业同步设计、同步报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重点 审查全装修设计与建筑、结构、设备设计的一致性, 其审查意见写入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中。 住宅全装修项目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 十单位承担。鼓励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装配 式装修等新技术、新工艺。 第六条全装修住宅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建设 单位不得将全装修部分进行违法发包和肢解发包。 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对全装修部分自行施工,也 可以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建筑装饰装修专业资质的单 立进行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全装修部分质 量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 量管理。 第七条建设单位可以一次性办理主体结构和全 装修部分的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也可以分阶段 办理

    一次性办理的,在施工许可证备汪栏汪明包含全 装修部分;分阶段办理的在办理全装修部分时,项目 质量监督登记书和施工许可证备注栏增加注明“住宅 全装修部分已办理质量监督登记和住宅全装修部分已 办理施工许可”字样。 第八条住宅全装修项目全装修部分未办理质量 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的,主管部不予核发预售许 可证,项目不得进行预售。 第九条全面推行使用《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 示范文本》(2018版),合同中应明确所用主要装 修材料的名称、品牌、规格、等级和施工质量标准等 内容;提供室内设施设备的,应当明确提供的设施设 备的名称、品牌、规格、等级和安装标准等内容。 全装修部分所用材料、构配件应符合设计文件要 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并有相应的质量保证资 料。 第十条住宅全装修项目鼓励开展工程质量保证 保险、绿色家装质量保证保险,推行物业前期介入管 理模式,创新工程质量监管和追偿机制

    第三章样板房设置要求

    第十一条住宅全装修项目预售前,建设单位应装修完 成交付样板房和公共部位交付样板区。交付样板房和公共部 位交付样板区必须按设计文件和《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的 材料、构配件以及施工方案确定的施工工艺装修完成。套型 最多的前3个套型(主力户型)应不少于1套交付样板房。 交付样板房的保留时间,自全装修商品房交付消费者之日起 不少于六个月,或者自建设项自竣工验收合格之目起不少于 两年。公共部位交付样板区应不少于一层的电梯前室、楼梯 平台及相邻上下两跑楼梯。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为购房者提供参观交付样 板房和介绍装修品质、装修材料及使用功能等内容的 服务,并与购房者确认交付商品房的装修内容和观感 质量;对于没有交付样板房展示的非主力户型,也应 句购房者确认与交付样板房的差异之处,约定交付时 发生歧义的处理办法。 第十三条交付样板房施工完成后,由建设单位 组织施工、监理、设计、设备供货(安装)等单位按照 设计文件、《商品房实卖合同》、施工方案及相关验 收规范、标准等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记录

    第十四条全装修部分施工应与交付样板房采取 相同的工艺、工法、材料及构配件,且其质量标准不 得低于交付样板房的质量标准。 第十五条交付样板房作为住宅全装修项目质量 验收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全装修相关约定的执行标 准,须真实反映交付住宅儿何尺寸、全装修内容和装 修质量。交付样板房中添设的合同之外的装修内容和 家具、设备应在现场明确标识

    第十六条全装修部分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 室内装饰装修专项施工方案并报监理单位审批,监理 单位应编制室内装饰装修监理实施细则。 全装修部分施工图变更属于重大变更内容的,须 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签署审查合格意见。 第十七条采购应选用有害物质限量满足规范标 准的装饰装修材料,同时符合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 要求,不得选用国家禁止使用、限制使用或有害物质 限量超标的材料。 材料进场时,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应对品种、 规格、外观和尺寸进行验收,材料包装应完好,并有

    产品合格证书、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 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应对装饰装修材料进行重点核 验,核查检测报告、产品品牌等质量证明文件,不满 足规范标准或设计要求的以及与销售合同中约定的品 牌、规格等不一致的不得使用。因客观原因确需更改 《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的材料品牌、规格等时,应 及时函告全体准业主。对设计及规范要求需进场复检 的材料,应按规定要求进行复检。 建设、施工单位应在销售现场设置装饰装修材料 留样室,并标明使用部位和检测、合格证明。 第十八条实行商品房预售的住宅全装修项目应 引入准业主监督机制。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工地开放 日”活动,为业主展示装饰装修进展及施工质量状 况,并做好相应的文学、影像记录。工地开放日不得 少于3次,必须包含主体和装修工程交接阶段、安装 工程隐蔽阶段和竣工阶段。 准业主代表从已预售户中产生,考虑到工地安全 管理,每次邀请准业主代表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0

    第十九条采取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绿色家装质量保证 保险的项目,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拒绝相关保险、风控机构 对施工过程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照施工合同和设 计文件要求制定分户交接验收方案,在全装修部分施 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按照 交接验收方案和有关规定,对已完成十建施工的基层 工程和设备系统应进行分户交接检验,检验合格后方 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确定 的施工工艺制作工艺样板,展现王要施工工艺、工序 和质量包装标准,样板得到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认可后方 可展开施工。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 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全装修对程中各项隐蔽工 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并应对装配式结构做好成品保 护。 第二十二条严格落实住宅质量分户验收制度。 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总承包、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 包、设计、监理等单位对住宅各功能空间的使用功 能、观感质量等内容进行分户验收。分户验收以每户 (套)住宅或每单元住宅的公共部位(走廊、楼梯间

    及电梯间等)为一个检查单元。已选定物业公司的, 物业公司应参加分户验收工作。 分户验收以装饰装修分部工程中涉及安全性能、 使用功能、观感质量及孔何尺寸等内容为检查重点。 第二十三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室内装饰装 修工程分户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分户验收抽查比 列不低于5%,若发现验收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验 收记录内容不真实或存在影响主要使用功能、观感质 量的严重质量问题时,应当责令相关主体整改,并重 新组织分户验收。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采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检 验、现场监督等方式对分户验收进行抽查。 第二十四条分户验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依照现行《民 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污染物 浓度限量标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住宅室内环 境质量实施检测。 分户验收和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合格后,建设单位 方可组织住宅全装修项目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监督机 构现场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住宅全装修项目交付使用时,建设 单位应将住宅装修设计图纸、分户检验结果、主要装 修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的明细表及使用说明书、 电气网络管线和给排水管道等工程的峻工图与《商品 住室质量保证书》、《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一并提 供给业主。 《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商品住宅使用说明 书》需纸质交付,其它材料可以电子化形式交付。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向商品房买受人明确住 宅全装修项目的质量保修方式、保修标准,并对易造 成质量和品质认定纠纷的建筑材料、部品的质量标准 进行约定。 建设单位应成立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受理和保修管 理部门,在保修期限内承担保修义务。 施工单位接到建设单位的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 场核查情况,按保修书约定的时间予以保修,保修完 成后,由建设、监理单位组织验收后由商品房买受人 予以确认。 第二十七条住宅全装修项目交付后,商品房买 受人不得擅自拆除和破坏相关装修设施、损坏承重墙 本、钢筋和拆改水、电、暖、燃气、通信等配套设 施,物业公司发现后应当予以劝阻和制止,对已造成

    事实后果或拒不改正的,应及时报城市综合执法部 门。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存在以下行为的,建设主管部门 除责令限期整改外,还将视情节轻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对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查处 一、项目按毛坏办理质量监督及施工许可手续, 竣工前擅自进行全装修部分施工的; 二、未完成交付样板房和公共部位交付样板区? 即展开大面积全装修施工的; 三、售后质量保修管理机构不健全,不履行或不认 真履行质量保修责任,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九条住宅全装修项目除执行本规定外, 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 各县(区)可结合本地区实际,依据国家有关规 定和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公布之 日前已取得预售许可的住宅全装修项目,如未完备全 装修部分的设计图审、质量监督及施工许可手续,应 在大面积装修施工前,完备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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