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46-042-2017 海南省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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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0.8全装修任宅室内装修设计应针对海南省高温、高盐、高湿、多

    4.1.1套内各空间界面选用的材料、规格、质地和色彩应根据使用 功能、心理和生理需求确定,达到统一协调的效果。 4.1.2套内设计应准确定位各类设备、设施、电器等的位置,并满足 相应的安装及使用条件。 4.1.3套内设计应进行管线综合设计,并与结构构件的布置协调, 司时满足各功能空间的设计要求。 4.1.4套内设计应设洗衣机位置,其位置应配有给排水设施,且楼 (地)面应设防水措施。 4.1.5全装修住宅起居室、卧室和餐厅应安装窗帘盒、窗帘杆或预 留安装位置。 4.1.6套内设计应预留冰箱安装位置,其位置宜靠近厨房。 4.1.7需在敷设有疏松质地材料(如保温材料)的墙体上悬挂或固 定物品时,应在其基层墙体上设有锚固措施。 4.1.8固定面、固定家具的木基层、木饰面等木质构造应实施白蚁 预防处理。并符合《房屋白蚁预防技术规程》JGJ/T245的相关 规定。 4.19套内连通户外的建门窗宜安装纱窗或预留安装位置

    4.2.1套内人口处宜设置套内门厅,套内门厅应设置或预留门厅柜 等储藏空间。设置门厅柜时,应与开关面板、配电箱、信息配线箱等 整体设计。

    4.2.2套内门厅宜设置感应夜灯

    布线标准4.2.2套内门厅宜设置感应夜灯。

    4.3.6起居室不得设置燃气用气设

    4.5.1餐厅设计应考虑餐桌、餐椅等基本家具的布置:餐桌尺寸禾

    4.5.1餐厅设计应考虑餐桌、餐椅等基本家具的布置:餐桌尺寸和 餐椅数量应根据功能需求合理设置。 4.5.2餐厅应靠近厨房布置。 4.5.3餐厅宜设置收纳家居小物品和小家电的储藏空间 4.5.4餐厅不得设置燃气用气设备

    4.5.1餐厅设计应考虑餐桌、餐椅等基本家具的布置;餐桌尺寸和 餐椅数量应根据功能需求合理设置。 版一生回用

    4.5.3餐厅宜设置收纳家居小物品和小家电的储藏空间

    4.6.1厨房设计应符合《住宅整体厨房》JG/T184的相关规定。 4.6.2使用燃气的厨房应是具有直通室列外的门或窗且自然通风良 好的独立可封闭空间, 4.6.3厨房家具应整体设计,宜根据操作顺序合理布置储藏、洗 切、烹调等设施。 4.6.4厨房宜做吊顶,管道并及吊顶应结合设备检修需要,在适宜 的位置设置检修口。 4.6.5厨房排油烟机横管宜在吊柜上部或吊顶内部排布,不宜穿越 吊柜。 4.6.6厨房设计应对表4.6.11中的厨房设施进行位置定位,并设置 与之对应的水、电、燃气接口。 4.6.7厨房设计应与燃气专项设计协同,并将燃气专项设计对燃气 表、燃气管线的布置情况反映到厨房设计中。 4.6.8厨房楼(地)面应设置防水层。墙面应设防水、防潮层,设置部 立和尺寸应符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规范》JGJ367及海南省 建筑工程相关防水技术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4.6.9放置灶具,洗涤池的操作台深度不应小于0.55m,操作台高度 宜为0.80~0.90m,操作台前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0m,操作面净 长不应小于2.10m。操作台台口宜做防滴水设计,台面贴墙应采取

    后挡水处理,洗涤池应有防溢水功能。 4.6.10当厨房设置冰箱或预留冰箱安装位置时,冰箱与灶具水平 争距不应小于0.4m;当冰箱与灶具之间设置防火隔断时,防火隔断 与灶具水平净距不宜小于0.2m。

    4.6.11厨房基本设施的配置应符合表4.6.11的要求。

    4.6.11厨房基本设施的配置应符合表4.6.11的要求,

    表4.6.11厨房设施配置

    注:*燃气热水器可设置在厨房、阳台,非燃气热水器在使用安全的前提 下也可设置在卫生间。

    4.7.1卫生间应具备洗、便溺、洗浴等基本功能 4.7.2整体卫浴间设计,应符合《住宅整体卫浴间》JIG/T183的相关 规定。 4.7.3卫生间宜设吊顶。管道井及吊顶应结合设备检修需要,在适 宜的位置设置检修口。 4.7.4卫生间设计宜按照干湿分区布局。 4.7.5卫生间设计应对表4.7.12中的卫生间设施进行位置定位,并 设置与之对应的水、电接口。 4.7.6卫生间应预留物品搁置的空间。 4.7.7卫生间地面应设置防水层:有蒸汽的房间、浴室墙面防水高 度应从地面至上层楼板底或吊顶以上50mm。 4.7.8卫生间地面应按不小于1%的坡度向地漏找坡。

    4.7.9卫生间地面应低于相房间地面20mm或做挡水门槛。当进 行无障碍设计时,应低于相邻房间面层15mm,并应以斜坡过度。 4.7.10淋浴间应设置地漏,地漏应比相邻地面或挡水顶面低15mmo 4.7.11淋浴间门宽不宜小于0.60m,应外开或推拉。 4.7.12卫生间基本设施的配置应符合表4.7.12的要求

    表 4.7.12 卫生间设施配置

    注:*有外窗的卫生间宜设排气扇,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排气扇。

    4.8.1套内楼梯宜选用成品楼梯,并符合《住宅内用成品楼梯》 JG/T405的规定。 4.8.2套内楼梯侧面空时应设置护栏,楼梯应至少于一侧设置扶 手。三人楼梯或楼梯通行宽度大于或等于1200mm时应在两侧设 置扶手。楼梯扶手应连续,安装应牢固,形状易于抓握,安装于墙面 的扶手与墙面间净空距离不宜小于40mmc 4.8.3套内临空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m;室内扶手、临空栏杆顶部 的设计水平荷载应不小于1.0kN/m。 4.8.4套内楼梯各梯段内的踏步高度应保持一致,同一梯段的上升 高度不宜超过3000mm,梯段之间应以梯段平台过渡。

    4.9.1套内宜设置储藏空间。 4.9.2固定式储藏空间应结合建筑墙体、顶面等部位进行整体设 计,内部隔层宜采用活动隔板,宜采用标准化、装配式家具部品。 4.9.3进入式储藏空间宜靠外墙设置,并应考虑自然采光、通风和 除湿无自然通风的应设机械排风设施。

    4.10.1阳台应预留晾晒衣物的空间并设置晾晒衣物的设施。 4.10.2当阳台设置地漏时,地面应向地漏方向找坡,坡度不应小 于1%0 4.10.3阳台栏杆宜设置泄水口,泄水口底部高度应和阳台地面最 高点高度一致。 4.10.4当阳台设有洗衣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专用给排水管线、电源插座及专用地漏,排水应满足 雨污分流的要求; 2阳台楼(地)面应设防水层: 3开敬阳台、露台等室外空间设置洗衣机等室内电器时应设 防雨设施。 4.10.5套内宜设置家务区。当设置家务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家务区应紧邻或设置在晾晒阳台; 2家务区应整体设计; 3家务区应对洗衣机、台盆、拖把池、清洁器具及家居收纳柜 等设施进行位置定位,并设置与之对应的水、电接口; 4设置在阳台的家务区地面应高于相邻阳台地面,高度不应 小于50mm,相墙面做通高防水层;设置在其他部位的家务区,地

    面应设置防水层,台盆、拖布池等相临墙面,防水层高度应从地面 至高出盆、池上口500mm以上,盆、池临墙的二侧墙面设防宽度, 距盆、池边不应小于500mm; 5设置在阳台的家务区宜设置可开启的遮蔽设施,该设施应 满足防晒、防水、通风和易清洁的要求

    4.11.1全装修住宅人户门应具备防盗、隔声功能,并应根据其使用 部位,选相应的防火等级。向外开启的入户门不应妨碍公共交通 及相邻入户门开启。 4.11.2全装修住宅套内房间宜设有房间门,房间门宜向内开启。 4.11.3套内门五金应包含门锁、拉手、合页(导轨、地弹簧)、门吸 (闭门器)等:可开启内窗五金应包含拉手、合页(导轨)等。 4.11.4套内门扇厚度不应大于40mm。 4.11.5门窗扇及门窗套宜采用具有隔音措施的标准化成品部件。 4.11.6当全装修住宅设有凸窗或低于0.90m的临空外窗时应设置 防护措施,防护措施设计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的相关 规定。 4.11.7卫生间木门套及与墙体接触的侧面应采取防腐措施。门套 下部的基层宜采用防水、防腐材料。门槛宽度不宜小于门套宽度, 且门套线宜压在门槛上。

    5.1.1全装修住宅公共部位室内装修设计应包括从住宅公共出入 口到人户门之间的公共使用、交通等空间的设计,如公共门厅、走 郎、信报间、候梯厅、楼梯间等。 5.1.2公共部位设计不应采用玻璃及重型材料吊顶。 5.1.3公共部位的墙面、吊顶造型应综合考虑设备和管线设计,并 采取易于检修的构造措施。 5.1.4公共部位墙面、柱面和门洞口的阳角宜做护角,护角高度不 应低于2.00m,护角宽度不应小于50mm 5.1.5公共部位照明光源应采用三基色荧光灯或发光二极管灯,灯 具应采用延时自动熄灭或自动降低照度等节能措施。当应急疏散

    5.2公共门厅、候梯厅

    5.2.1公共门厅门禁开关应设置在靠近门把手的墙面上。

    5.2.1公共门厅门禁开关应设置在靠近门把手的墙面上 5.2.2首层公共门厅宜合理设置信报箱、告示栏等辅助服务设施 信报箱的设置应符合《住宅信报箱工程技术规范》GB50631及《住 宅信报箱》GB/T24295的相关规定。 5.2.3高层住宅应在公共门厅明显位置设置通往楼梯、电梯的指示 标识。

    5.2.4候梯厅的净深度不应小于最大电梯轿厢的深度,且不应小于

    5.2.6电梯门洞口装修应有防碰擦措施。

    5.2.6电梯门洞口装修应有防碰擦

    5.3.1楼梯踏步应采用防滑材料,并应设置防滑措施

    5.3.楼你踏少应未用防消材科,开应设直防拍施。

    5.3.3当楼梯使用玻璃栏板时,应采用安全夹胶玻璃,玻璃边缘应

    5.3.3当楼梯使用玻璃栏板时,应采用安全夹胶玻璃,玻璃边缘应 钝化处理。

    表6.0.1全装修住宝室内装修材料选用

    6.0.2全装修住宅公共部位及套内装修设计采用玻璃隔断、玻璃栏 板等玻璃板材时,应采用安全玻璃并采用防自爆坠落措施和安全而 久的安装方式;安全玻璃应符合《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 的相关规定。

    7.1.1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宜采用设备管线与主体结构分离 的方式。

    7.1.2各类设备、设施、管线、开关、电源插座应进行综合设计,并满 足安装、使用、维修和更替的要求。

    7.2.1全装修住宅应配置生活热水供应设施。

    1装修要求较高的吊顶内的给水管道以及必须穿越卧室、储藏 室和壁橱的给水管道,应采取防结露保温措施; 2塑料给水管不得与水加热器或热水炉直接连接,应设置长度 不小于400mm的金属管过渡; 3当明设的塑料给水立管距灶台边缘小于400mm、距燃气热 水器小于200mm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的措施。

    7.2.3排水管道敷设应符合下列规

    1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排水立管宜靠近厨房 洗涤池、卫生间便器设置: 2排水立管不应设置在卧室内,且不宜设置在靠近与卧室相邻 的内墙;当必须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时,应采用低噪声管材; 3排水管道不应穿过卧室、排气道、风道和壁柜,不应在厨房操 作台上部敷设;

    4塑料排水管应避免布置在热源附近,塑料排水立管与家用灶 具边净距不得小于400mm。

    7.2.4卫生间宜采用同层排水技

    1地漏不宜设置在门口附近,并不应被家具、设备等遮挡; 2淋浴器排水地漏应保证排水畅通; 3十湿分区的卫生间的十区地漏应采用密闭地漏或防十油 地漏; 4当厨房设置地漏时,应采用密闭地漏或防十固地漏: 5洗衣机排水应采用防止返溢和防十的专用地漏。 7.2.6套内厨房洗涤池、卫生间洗面盆、阳台手洗盆、拖布池等排水 应设置存水弯,且不应采用软管连接。 7.2.7需要排水的空调设备处应设置排水设施 7.2.8套内应采用节水型用水器具,用水器具的用水效率等级应不 低于3级。 7.2.9生活给水管道、阀门和配件均应采用不易锈蚀的材质,产品 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7.2.10采用中水冲洗便器时,中水管道和预留接口应设明显标识: 设置中水系统的坐便器,应为智能坐便器预留自来水给水接口,产 禁智能坐便器与中水管连接。

    7.3.1燃气工程的设计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及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的相关规定。 7.3.2燃气管线接口应与燃具靠近布置;采用波纹金属软管或橡胶 软管与燃具连接时,其长度不应超过2.00m,并不应有接口:橡胶软 管不应穿墙、楼板、吊顶、门和窗。 7.3.3燃气管道与电气设备、相邻管道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表7.3.3

    表7.3.3燃气管道与电气设备和相邻管道的最小净距

    注:当明装电线加绝缘套管且套管的两端各伸出燃气管道100mm时,套 与燃气管道的交叉净距可降至10mm。

    7.3.4高位安装燃气表时,表底距地面不宜小于1.40m:燃气表装在 然气灶上方时,燃气表与燃气灶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300mm:低位 安装燃气表时,表底距地面或橱柜底面距离不应小于100mmc 7.3.5当燃气表或燃气管设置在厨房橱柜内时,橱柜应具有自然通 风功能。燃气表四周应预留不小于100mm的安装和检修空间。 7.3.6燃气设施之间的水平管不应穿越燃气灶上方。 7.3.7安装燃气热水器的地面和墙面应为不燃材料,燃气热水器与 燃气灶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300mm,燃气热水器与可燃、难燃材 料装修的建筑部位净距不宜小于:上方600mm、侧方150mm、后方 150mm、前方 150mmc 7.3.8燃气灶、燃气热水器与电气设备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表 7.3.8 的规定。

    表7.3.8燃气灶、燃气热水器与电气设备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

    7.5.1配电箱、信息配线箱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7.5.1配电箱、信息配线箱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7.5.1配电箱、信息配线箱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电箱、信息配线箱应安装在户内,宜临近入户门设置;

    配电箱、信息配线箱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配电箱、信息配线箱应安装在户内,宜临近入户门设置: 2配电箱、信息配线箱不应设置在共用部分的电梯井壁、建筑

    外墙、套内卫生间和分户隔墙上; 3配电箱箱底距地高度不应低于1.6m。信息配线箱箱底距地 高度宜为0.5m; 4配电箱不宜与信息配线箱上下垂直安装在一个墙面上: 5配电箱、信息配线箱嵌墙安装时,对应的墙体厚度不应小于 200mmo 7.5.2选用的电气设备应与配电箱进线电源电压匹配。当采用三相 电源人户时,户内配电箱各相负荷应均衡分配。 7.5.3套内的空调电源插座、一般电源插座与照明应分路设计,厨 房插座应设置独立回路,卫生间插座宜设置独立回路。除壁挂式分 本空调电源插座外,电源插座回路应设置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7.5.4套内配电线路中N线应与相线芯线等截面。相线截面在 16mm?及以下时,接地保护PE线截面应与相线截面一致;相线截 面大于35mm?时,PE线截面应不小于相线截面的1/2;相线截面 小于35mm但大于16mm时,PE线截面积应不小于16mm。 7.5.5全装修住宅套内电源插座安装位置、数量应结合室内墙面装 修设计及家具布置设置,并应符合表7.5.5的规定。卫生间内插座 安装高度不应低于表7.5.5中高度,其他房间插座安装高度可采用 表7.5.5中的高度,也可根据用电设备、家具调整安装高度。坐便器 附近宜预留一个低位电源插座,厨房洗涤池下方宜预留两个低位 电源插座,每个可分居住空间门口宜设置电源插座。

    表7.5.5套内电源插座基本配置标准

    小家电电源插座应选用带开关控制的电源插座。厨房、卫生间、末 封闭阳台及洗衣机应选用防护等级为IP54型电源插座。 7.5.7露天或无避雨措施的室外场所,不宜设置灯具、灯开关、门铃 按钮、电源插座;必须设置时,灯具、灯开关、门铃按钮、电源插座防 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材质为塑料时应为防紫外线型。 7.5.8照明设计不应采用普通照明白炽灯。照明光源的其他要求 照明灯具的防护等级、照明灯具其附属装置、照明质量、照度值、照 明功率密度值等设计,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相

    7.5.8照明设计不应采用普通照明白炽灯。照明光源的其

    照明灯具的防护等级、照明灯具其附属装置、照明质量、照度值、照 明功率密度值等设计,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相 关要求。

    7.5.9各种场所严禁采用触电防护类别为0类的灯具。当采用类

    灯具时,灯具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可靠接地。除特低电压

    7.5.10设有洗浴设备的卫生间,电气设计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有洗浴设备的卫生间,应设局部等电位联结,装修不得覆 盖局部等电位联结端子箱; 2在0、1及2区内宜选用加强绝缘的铜芯电线或电缆; 3在0、1及2区内,非本区的配电线路不得通过;也不得在该 区内装设接线盒; 4设有洗浴设备的卫生间,灯、浴霸开关宜设置在卫生间外,如 必须设置在卫生间内时,应设在0、1、2区外; 5卫生间的洗浴区上方灯具应选用防潮防水型灯具

    表7.6.2住房套内弱电插座基本配置标准

    7.6.3用户光端机宜设置在信息配线箱内,信息配线箱内宜预留光 纤盘线空间。 7.6.4套内宜考虑无线路由器安装位置,并做好与其相关的强、弱 电管线预留 7.6.5全装修住宅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时,应根据气源选择 相应的探测器,使用天然气的住户应选择甲烷探测器,使用液化气 的住户应选择丙烷探测器,使用煤制气的住户应选择一氧化碳探 测器。 7.6.6全装修住宅公共部位、套内的安全防范系统(访客对讲系统 室内入侵报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通用 技术要求》GB/T21741及《人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4 中的相关规定。

    8.1.1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不应影响建筑室内的自然采光,且 墙面、顶面宜采用浅色的饰面材料。 8.1.2住宅室内照明应根据各功能空间要求,合理选择光源,确定 订具形式及安装位置。 8.1.3住宅室内各功能空间照明光源的显色指数(Ra)不宜小于80。 8.1.4住宅室内照明标准值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的相关要求。

    8.2.1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应合理设计室内门窗位置,有效组 织自然通风。 8.2.2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应合理布置室内家具及隔断,尽量 减少对室内自然通风的影响。

    8.3.1全装修任宅室内声环境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宜采用减震垫板、软垫层或架空层的地板等,减少固体传声; 2当套内房间紧邻电梯布置时,电梯道墙体应采取隔声、减 震措施; 3水、暖、燃气等管道穿过楼板和墙体时,孔洞周边应采取密封 等隔声措施;

    4厨房、卫生间及封闭阳台处给排水管应采取隔声措施; 5各机电设备、器具宜选用低噪声产品。 8.3.2套内轻质隔墙的隔声性能应不低于25dB(A)

    8.4.1全装修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不应高于血级限量要求,不 含活动家具、陈设品的室内装修工程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不应高 于Ⅱ级限量。各等级污染物浓度限量见表8.4.1。

    表8.4.1室内空气质量分级及污染物浓度限量(mg/m3

    9.0.1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及《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相关要求。 9.0.2全装修住宅室内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 表 9.0.2 的规定。

    全装修住宅室内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

    注:1.全装修住宅套内的厨房,其顶面、墙面、地面均应采用燃烧性能等级 为A级的装修材料;厨房内固定家具应采用燃烧性能等级不低于B级的装修 材料。 2.高级住宅应将表中带*号的各部位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提高一级。 3.低层、多层住宅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的空间,除顶面外,其内部装修材 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中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当同时装有火灾自动报 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顶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中规定的 基础上降低一级,其他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不限制。 100m及以下的高层住宅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 除顶面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中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9.0.3无自然采光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顶 面、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9.0.4全装修住室室内装修设计中墙面面层厚度不应影响建筑蔬

    注:1.全装修住宅套内的厨房,其顶面、墙面、地面均应采用燃烧性能等级 为A级的装修材料;厨房内固定家具应采用燃烧性能等级不低于B级的装修 材料。

    9.0.5配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轻工业标准9.0.5配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下列

    1建筑物墙体及顶棚的抹灰层、保温层及装饰面板内严禁采用 明线直接敷设,导线必须采用导管或线槽敷设。电线的敷设应符合

    现行国家及海南省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2配电线路敷设用的塑料导管、槽盒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级; 3电气线路不应穿越或敷设在燃烧性能为B,或B,级的保温 材料中;确需穿越或敷设时,应采取穿金属管并在金属管周围采用 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等防火保护措施。开关、插座和照明灯 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4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时,应采取穿金属 导管、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司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 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和其他规定执行的与 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相关要求(或规定)"。

    海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给排水施工组织设计 海南省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标准

    7.4空调与通风 48 7.5电气 49 7.6智能化 52 8室内环境 53 8.1采光照明 53 8.3隔声、降噪 53 8.4室内空气质量 54 9防火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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