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T 1881-2016 铝木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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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木材类应选用同一 水率不应低于8%,且在不高于当地年平均木材平衡含水率的基础上+1%。 b)人造板类应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甲醛释放限量应符合GB18580一2001中E级的规定。

    5. 1. 2. 2 指接材

    应符合GB/T21140一2007中规定的I类指接材的要求,可视面拼条长度应大于250mm(除端头外), 宽度方向无拼接,指接缝隙处无明显缺陷,

    冶金标准DB44/T1881—2016

    宽度方向无拼接,厚度方向相邻层的拼持 接缝隙处无明显缺陷

    5.1.2.4中密度纤维板

    应符合GB/T11718规定,其中密度不低于0.68g/cm。

    应符合GB/T4897的规定

    5. 1. 2. 6胶合板

    应符合GB/T9846中II类胶合板的规定。

    应符合GB/T9846中II类胶合板的规定。

    应符GB/T29734.12013中5.3的规定

    5.1.5.1根据工程设计及功能需求选用浮法玻璃、着色玻璃、镀膜玻璃、中空玻璃、真空玻璃、钢 化玻璃、夹层玻璃、夹丝玻璃等。玻璃的质量、品种、规格、尺寸和颜色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其中中 空玻璃和真空玻璃应满足GB/T11944、JC/T1079的规定。 5.1.5.2中空玻璃应采用双道密封,可使用加入干燥剂的金属间隔框,也可使用塑性密封胶制成的 含有干燥剂和波浪型铝带胶条

    饰面材料可选用薄木、三聚氰胺浸渍纸、聚丙烯(PP)、聚氯乙烯(PVC)和皮革等贴面,应按设 计要求和功能要求选用。选用薄木做饰面材料时,薄木的厚度应不小于0.2mm;选用非木质材料时应达 到环保要求。

    .7.1门应使用中性耐候密封胶或聚氨酯密封胶。 7.2门用密封胶条宜使用硫化橡胶类材料或热塑性弹性体类材料;密封毛条应使用加片型的 佳化密封毛条。

    1.8 五金配件、紧固件

    DB44/T1881—2016

    5. 2.1 表面质量

    铝合金型材表面不应有铝屑、毛刺、油污或其它污迹,组角应牢固。 木质材料表面应平整光洁,四角镶嵌牢固,连接处不应有外溢的粘合剂,不应有脱开的现象。涂 料应漆膜均匀,无流挂、发花、针孔、开裂和剥落等缺陷

    5. 2. 2 外观质量

    外观质量应满足表4规定。

    5. 2. 3 表面损伤

    型材表面的划伤和擦伤不得深至表面涂层,型材表面划伤、擦伤应满足表5规定。局部划伤和擦伤 应采用相应的方法修补,修补后应与原漆膜的颜色和光泽基本一致

    玻璃应无明显色差,表面不得有明显擦伤或划伤和霉斑。 5.3尺寸

    5.3.1尺寸允许偏差

    尺寸允许偏差应满足表6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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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缝限值应满足表7规定。

    5.3.3铝合金表面处理层厚度

    表面处理层厚度应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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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8铝合金表面处理层厚度

    5.3.4玻璃与槽口配合

    铝合金型材玻璃镶嵌构造应符合JGJ113规定。 对木质材料玻璃镶嵌,当槽口采用密封胶密封时,配合间隙α不应小于1mm(如图2所示)。 玻璃与槽口安装应缝隙均匀,用密封胶密封时,应涂饰平滑连续、不得外溢;用密封条密封时, 应连续平滑、不得翘曲,接缝不应设在转角处。

    5.4.1铝木构件连接

    离与木质材料槽口间隙示

    铝合金型材构件与木质材料连接卡件的固定螺钉直径不应小于3.5mm。相邻连接卡件距离b不应大 F200mm,连接卡件端头距离a不应大于150mm(如图3所示),且每边连接卡件不应小于3个。 铝型材与木质材料复合后应牢固可靠,型材应平整,不应松动或翘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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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门试件在各性能分级指标值作用下,不应发生水从试件室外侧持续或反复渗入试件室内侧、发生 喷溅或流出试件界面的严重渗漏现象

    5.5.3.1性能分级

    气密性能分级及指标绝对值gi和g2应符合表12规

    及指标绝对值g和g2应符

    5.5.3.2性能要求

    门试件在标准状态下,压力差为10Pa时的单位开启缝长空气渗透量q:和单位面积空气渗透量q 表12中各分级及相应指标值。

    5.5.4空气声隔声性能

    5. 5. 4. 1性能指标

    权隔声量和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R,+Ct)价

    5. 5. 4. 2性能要求

    表13空气声隔声性能分级

    5. 5. 5. 1性能指标

    保温性能指标以门的传热系数K值表示。

    5.5.5.2性能分级

    单位:W/(m·K)

    单位:W/(m·K)

    5.5.6.1性能指标

    遮阳性能指标以遮阳系数SC表示

    遮阳性能指标以遮阳系数SC表示。

    5.5.6.2性能分级

    门遮阳性能分级及指标值SC应符合表15规定。

    DB44/T1881—2016

    5.5.7.1门应在不超过50N的启闭力作用下,灵活开启和关闭。 5.5.7.2带有自动关闭装置(闭门器、地弹簧)门、提升推拉门、折叠推拉门等,启闭力性能指标由 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5.5.8反复启闭性能

    5.5.8.1性能指标

    门的反复启闭次数不应少于10万次。

    5. 5. 8. 2性能要求

    主反复启闭性能试验后,应启闭无异常,使用无

    门撞击后应符合下列要求: a)门框、扇无变形,连接处无松动现象; 插销、门锁等附件应完整无损,启闭正常; 玻璃无破损; d)门扇下垂应小于2mm

    5.5.10 抗垂直荷载性解

    门扇在开启状态下施加500N垂直静载15min,卸载3min后残余下垂量小于3mm,启闭无异常,便 章碍(适用于平开门、旋转门类)

    5.5.11抗静扭曲性能

    门扇在开启状态下施加500N水平方向静荷载5min,卸载3min后未出现明显变形,启闭无异常 无障碍(适用于平开门、旋转门类)

    5. 5. 12剥离强度

    软质覆面剥离强度应大于等于350N/m。

    5.5.13有害物质限量

    门扇有害物质释放量应符合表16规定。

    表16有害物质释放量

    采用钢卷尺、钢直尺、游标卡尺、深度尺、塞尺和膜厚检测权等检

    采用钢卷尺、钢直尺、游标卡尺、深度尺、塞尺和膜厚检测仪等检验 装配 采用钢直尺、游标卡尺检验,

    采用钢直尺、游标卡尺检验。

    6.4.1抗风压性能、水密性能、气密性能

    按GB/T7106的规定,以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的顺序进行检验。

    按GB/T7106的规定,以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的顺序进行检验

    6.4.2空气声隔声性能

    按GB/T8485规定进行。

    按GB/T8485规定进行。

    6. 4. 4 遮阳性能

    按GB/T2680的规定实测门玻璃太阳光总透射比等参数基础上,按JGJ/T151规定,在夏季标准 冬件下计算门遮阳系数SC值,

    按GB/T9158规定进行。

    6. 4. 6 反复启闭性能

    按GB/T29739规定进行。

    按GB/T14155的规定进行整门的软重物体撞击试验,撞击门扇(拉)把手处或门扇中横挺处 8抗垂直荷载性能(平开旋转类门)

    按GB/T29049规定进行。

    6.4. 9抗静扭曲性能(平开旋转类门)

    3.4.9抗静扭曲性能(平开旋转类门

    按GB/T29530规定进行

    软质覆面剥离强度按QB/T4448规定进行

    6.4.11有害物质限量

    按GB18584规定进行。

    按GB18584规定进行。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验应在型式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进行,否则检验

    产品检验项目应符合表17规定。

    金验项目应符合表17规定

    DB44/T1881—2016

    表17出厂检验与型式检验项目

    DB44/T1881—2016

    表17出厂检验与型式检验项目(续)

    7.2.3组批与抽样规则

    7.2.3组批与抽样规则

    3.1外观、框扇杆件接缝高低差和装配间隙为全数检验, .3.2从每项工程中的不同品种、 规格, 分别随机抽取5%且不得少于3槿,进行出厂检验。

    7.2.4判定规则与复检规则

    7.2.4.1抽检产品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 7.2.4.2抽检产品检验结果如有多于1樟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7.2.4.3检验项目中如有1(不多于1槿)不合格,可再从该批产品中抽取双倍数量产品,对该不 合格项进行重复检验。重复检验的结果全部达到本标准要求时判定该项目合格,复检项目全部合格, 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否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与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正式生产后,当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的性能时: 正常生产时每两年检测一次: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要求进行型式检验时。

    7.3.3组批规则和抽样方案

    每两年内从不同品种、规格的出厂检验合格产品的检验批中,随机抽取3进行型式检验。

    7.3. 4 判定规则

    7.3.4.1抽检产品全部符合表17规定的型式检验项目要求,该产品型式检验合格。 7.3.4.2外观、框扇杆件接缝高低差和装配间隙检验项目的判定和复检应符合7.2.4的规定。 7.3.4.3性能检验项目中若有不合格项,可再从该批产品中抽取双倍试件对该不合格项进行重复检 验,重复检验结果全部达到本标准要求时判定该项目合格,否则判定该次型式检验不合格,

    仿古建筑8产品标志、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

    8产品标志、合格证书、使用说明

    8.1.1 基本标志内容

    DB44/T1881—2016

    产品标志应包括下列内容: a)产品名称或商标; b)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c)制造商名称、地址、生产日期或批号, 注:产品或包装上推荐增加标记产品的二维识别码, 字化信息

    8.1.2警示标志和说明

    对结构比较复杂、特殊开启方式、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损坏或影响使用安全的产品,应设置 有效的使用说明(包括文字及图示)或警示标志。

    按8.1.1要求的产品标志内容宜采用铝质、不锈钢标牌或其它材料标牌标示,标牌的印制应符合 GB/T13306的规定;门的产品标牌应固定在上框或中横框等明显部位。 产品使用警示标志和说明时,应在门的把手或执手等启闭装置附近粘贴醒目的警示说明标签

    地铁标准规范范本8.2.2合格证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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