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M-008-4634-2021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尼龙双绝缘耐收缩电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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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2.2抽样原则(不适用)

    4.2.4检验要求及检验结论

    按照检验方案的要求进行检验和判定。符合检验方案的检验要求时,则判定为合格。不符合检 验方案的检验要求时,则判为不合格。 如是抽样检验,检验不合格,则认证终止 如是送样检验,检验不合格,则认证委托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重新送样检验,直至检 验合格。整改时间不超过6个月,否则判为不合格,认证终止。 认证委托人也可主动终止申请。 如认证委托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应在十五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安全阀标准4.3初始工厂审核(评价)

    4.3.1审核(评价)内容及要求

    4.3.1.2产品一致性审核

    4.3.2审核(评价)时间及人日娄

    工厂审核(评价)人·日数根据认证单元数,生产企业的规模,管理水平来确定。 初始工厂审核(评价)的人日数按照表2的规定执行

    工厂审核(评价)人·日数根据认证单元数,生产企业的规模,管理水平来确定。 初始工厂审核(评价)的人日数按照表2的规定执行

    4.3.3审核(评价)结论

    工厂审核(评价)时未发现不符合项,审核(评价)结论为通过;工厂审核(评价)时发现严 重不符合项,审核(评价)结论为不通过;工厂审核(评价)时发现不符合项,工厂在规定限期内 完成整改的,审核(评价)结论为整改后通过,否则不通过。 如工厂对审核(评价)结论有异议时,应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4.4认证结果评价与决定

    4. 4. 1 评价与决定

    认证机构对产品检验、工厂审核(评价)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向委托人颁发产 证证书。 认证实施过程中,产品检验不合格或工厂审核(评价)不通过时,终止认证。

    认证时限指自受理至颁发认证证书的限定时间,包括产品检验、工厂审核(评价)、认证结 价与批准以及制作证书的时间。认证机构承诺在认证时限为90天内完成取证工作,

    4. 5. 1 监督时间、频次

    一般情况下,获证6个月后即可以安排年度监督,年度监督每年进行一次。如不能如期接受监 持证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否则暂停认证证书,

    4.5.1.1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督频次

    后即可以安排年度监督,年度监督每年进行一 出申请并经批准,否则暂停认证证书。

    a)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查实为认证委托人责任的: b)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c)有足够信息表明获证产品生产者、被委托生产企业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 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一致性时。

    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督的时间

    a)获证企业发生客户或相关方投诉,发生质量、环境、安全事故或者被执法监管部门认定不符 合法定要求受到处罚、媒体负面曝光等情况但情节轻微的; b)认证单元产品所涉及的关键生产工艺、关键部件及其供应商、关键工序生产检测设备等发生 变更时; c)获证企业发生影响管理体系运行的重要变化,如: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所有权 发生变化,行政许可、强制性认证或其他资质证书变更,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变 更,生产经营、服务场地变更,与“浙江制造”相关的管理体系及其重要过程发生重大变更时。

    4. 5. 2 监督内容

    监督审核(评价)结论判定同本细则4.3.3条。

    4.5.2.2监督检验

    安照检验方案的要求进行检验和判定,检验方案 结论有异议,应在士五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

    认证机构对监督审核(评价)、监督抽样检验结论进行评价,监督审核(评价)和抽样检验合 格的,判定监督通过,认证证书继续有效。监督审核(评价)不通过或监督抽样检验不合格时,或 不能按要求接受监督,则判定监督不通过,按规定对认证证书做暂停、撤销处理,停止使用认证标 志。

    如认证证书到期后持证人需继续保持认证证书,持证人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提出再 申请,再认证的程序同初次认证。

    5. 1. 1 证书有效性的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内通过年度监督确保其有效性。有效期届满如需继续保持认证 证书有效期届满前进行再认证(见本细则4.6)

    5. 1. 2 认证变更

    产品获证后,如果产品型号、产品所用关键部件、证书内容等发生变更或认证机构规定的其 项发生变更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生产企业应确保变更后的产品符合产品标 求。

    5. 1.2. 1 涉及证书内容的变更

    认证机构对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同意变更并换发认证证书,证书的编号、 有效日期保持不变。

    5.1.2.2关键部件、关键结构的变更

    获证产品的关键部件、供应商(生产者、生产企业)、关键结构(关键工艺)发生变化时, 委托人应对产品与标准符合性进行确认,并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一般情况下,提出变更时向

    证机构提交符合性验证的备案资料如:试验报告等,以便在跟踪审核(评价)时进行验证。 必要时,由认证机构产品检验验证

    5. 1. 2. 3 其他变更

    a)持证人(认证委托人)联系信息变更等,生产企业相关变化:法人、管理者代表、质量管 理体系文件重大变更等; b)重大设计、工艺更改,出现重大质量问题。 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情况,作出变更的实施决定。必要时由认证机构产品检验和工厂审核(评 价)验证。 采取验证实施的原则:变更影响产品符合标准要求的,应进行产品检验进行验证;变更影响工 厂综合要求的,应进行工厂审核(评价)进行验证,

    5.1.3证书的暂停、撤销、注销

    证书的使用应符合“浙江制造”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的相关要求。当证书持有者违反认证有关 见定或认证产品达不到认证要求时,认证机构按产品认证证书批准、保持、暂停、注销和撤销要求, 时认证证书做出相应的暂停、撤消的处理。 持证人可申请注销证书。

    5.1.4认证范围的扩展、扩大

    持证人如需增加与已认证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时(扩展),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或新认 证委托。认证机构根据初始样品覆盖范围,确定是否进行检验或在监督时抽样检验,样品和检验要 求同本细则4.2条。 持证人如需增加与已认证产品不是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时(扩大),按4.2条要求进行检验后 发证。

    获证产品按“浙江制造”认证证书和标志的相关要求使用认证标志。认证标志基础图案为如下

    各认证机构可在“浙江制造”认证标志基本图案右侧标注发证机构标识作为各机构“浙江制造 认证标志,并考虑不同产品的施加需求肉制品标准,设计简化版标志。

    各认证机构可在“浙江制造 右侧标注发证机构标识作为各机构“浙江制造

    5.3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认证委托人应制定必要的证书和标志管理制度以规范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正确使用,防止证书 志的误用。误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可能导致认证资格的暂停或撤销。 获证组织一旦发现误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应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并报告认证机构

    根据企业提交资料的情况, 认证费用角钢标准,认证机构将按国家有关部厂 行业组织的收费标准收 同方式确认

    E.关键材料/部件清单

    四.提交材料: 产品合格证明、产品说明书 五.随附材料: 检验报告(附后) 产品主要生产工艺流程及可能涉及安全使用或安装说明 六.委托人声明: 本组织保证该规格产品与该产品描述内容保持一致。产品获证后,如果关键零部件进行变更(增 加、替代),本组织将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未经认证机构的认可,不会擅自变更使用,以确 保该型号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始终符合“浙江制造”认证要求。本组织保证该规格产品只配用上述 关键零部件。 委托人: 公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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