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BMCA003-2018 模块式集成灶用吸油烟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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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CBMCA003-2018 模块式集成灶用吸油烟机

    关于模块式集成灶用吸油烟机清洗的周期和方法的详细说明; 如果不按说明书规定方法清洗,模块式集成灶用吸油烟机有起火的危险; 禁止炉火直接烘烤模块式集成灶用吸油烟机。 安装说明还应包括下述内容: 一吸油烟装置排出的气体不应排到用于排出燃烧燃气或其他燃料的烟雾使用的热烟烟道 中(该条不适用于把气体排回室内的集成灶); 说明器具排出气体的方法。

    5.2.2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

    GB4706.1一2005中的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条款除下述内容外均适用 使用者为维护而拆下可拆卸部件后,如果内部布线的基本绝缘与GB/T5023或GB/T5013中软 线绝缘相当建材标准,则可触。

    GB4706.1一2005中的发热条款除下述内容外均适用。 当炉灶开始工作时,对外壳和木材的温升限值不适用。当模块式集成灶用吸油烟机在炉具不工 态下进行试验时,只测量外壳和木材温升,其极限值为65K

    GB4706.1一2005中的结构条款除下述内容外均适用: 在用户维护时,可触及的模块式集成灶用吸油烟机内部间隔室中的电气连接应布局合理,以 其在使用者清洁或其他维护时不受到拉力作用, b) 模块式集成灶用吸油烟机的结构应合理,应易于有效清除积聚起来的油脂和污垢

    5.2.5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固体绝缘

    GB4706.1一2005中的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固体绝缘条款除下述内容外均适用。 模块式集成灶用吸油烟机的微观环境污染等级为3级,除非在正常使用中,器具的绝缘被封闭或放 置在不易受污染的地方

    GB4706.1一2005中的耐热条款除下述内容外均适用, 模块式集成灶用吸油烟机不能使用易燃材料,以免模块式集成灶用吸油烟机起火时使火焰扩大

    1按6.3方法进行空气性能试验,模块式 集成灶用吸油烟机在额定电压、额定频率下,以止常 的最高转速档运转,其空气性能指标的具

    5.3.2风量实测值与明示值的允差不应超过明示值的一10%,且实测值不应低于本标

    量实测值与明示值的允差不应超过明示值的一10%,且实测值不应低于本标准的限值。

    标准T/CBMCA003一

    表3噪声限值(A声功率级)

    5.4.2产品的噪声值应标注在产品的铭牌或说明书上,且仅允许标注A声功率 5.4.3噪声实测值与明示值的允差不应超过十3dB,且最高不应超过本标准的

    .2产品的噪声值应标注在产品的铭牌或说明书上,且仅允许标注A声功率级。 .3噪声实测值与明示值的允差不应超过十3dB.且最高不应超过本标准的限值

    .1设置有调速装置的模块式集成灶用吸油烟机在额定电压、额定频率下运行,其最低转速档的 与最高转速档的转速之比应不大于80%。 2调速装置各调速档位应接触可靠,换档灵活,不得发生两档或两档以上同时接通。 .3各转速档应有共同的电源断开档

    .1模块式集成灶用吸油烟机照明灯发光正常,灯罩无开裂、变形,且透光良好。 .2模块式集成灶用吸油烟机照明用的灯座应符合GB/T1312、GB/T17935和GB/T17936 定

    5.7.1.1模块式集成灶用吸油烟机电动机处于油污环境部分的外壳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4X。 5.7.1.2模块式集成灶用吸油烟机电动机的基本技术要求应符合GB/T755的规定。 5.7.1.3模块式集成灶用吸油烟机电动机的安全性能应符合GB/T12350的规定

    模块式集成灶用吸油烟机电动机所选用的电容器应符合GB/T3667.1的规定

    模块式集成灶用吸油烟机的叶轮应安装牢固可靠,平衡良好,运行时无明显的偏摆和振动,不应与 目关的零部件相摩擦

    5.7.4电源线和插头

    .7.4.1模块式集成灶用吸油烟机电源线插头的型式、基本参数和尺寸应符合GB/T1002的规定,基 技术要求应符合GB/T2099.1的规定 6.7.4.2供电软线外露部分总长(不含插头)应不短于1m

    开关应有明显的操作标志,且照明开关应能独立控制

    5.8.1产品的外观质量

    国团体标准T/CBMCA

    产品的整体外观应无明显的毛刺、划痕、压痕、弯癌、裂纹和其他磕碰伤。接口平整、焊接美观、无 现象。易触及的部位不应有割手、伤害人体的缺陷。

    5.8.2涂敷件的质量

    5.8.2.1涂敷件表面的涂膜应色泽均匀,表面无明显的流痕、皱纹和脱落等缺陷。 5.8.2.2按6.8.2.2的方法试验,涂敷件经96h恒定湿热试验后,涂敷层的气泡不多于8个/dm,气泡 直径不大于1mm;边缘、角落、小孔处不应出现严重的涂敷层脱落现象。 5.8.2.3按6.8.2.3的方法进行涂层的附着力试验,涂层脱落不大于2级

    5.8.3不锈钢制件的表面质量

    5.8.3.1不锈钢制件表面不应有明显的毛刺、划痕、压痕、弯癌和其他的磕碰伤。 5.8.3.2按6.8.3.2方法试验,不锈钢制件经24h的盐雾试验后,锈点和锈迹不多于8个/dm;每个锈 点、锈迹的面积均不得大于1mm

    5.8.4电镀件的质量

    .4.1电镀件的镀层应色泽均匀,不应有明显的斑点、针孔、气泡和脱落等缺陷。 4.2按6.8.4.2的方法试验,电镀件经24h的盐雾试验后,金属锈点和锈迹不多于4个/dm,每 点、锈迹的面积不大于1mm:当试件表面面积小于1dm时,则不允许出现锈点、锈迹

    5.8.5塑料件的质量

    塑料件的外露表面应光滑细密,不应有明显的斑痕、划痕、裂纹和凹缩。

    5.8.6玻璃制件的质量

    5mm,且未进行有效防爆处理的玻璃,应为钢化玻璃,其安全性能要求应符合GB15763.2的规定

    5.9.1按6.9.1试验后,调速开关和照明开关不应损坏或控制失灵。 5.9.2按6.9.2试验后.模块式集成灶用吸油烟机在正常的工作条件下,应仍能正常运转

    5.9.1按6.9.1试验后,调速开关和照明开关不应损坏或控制失灵。

    按6.10方法试验,外排式模块式集成灶用吸油烟机的常态气味降低度应≥90%,且瞬时气味降低 度应≥50%

    按6.11方法试验,外排式模块式集成灶用吸油烟机的油脂分离度应≥80%

    示准T/CBMCA00320

    5.12不沾油涂层的特殊要求

    的防振包装进行包装箱的设计 定型。按6.13.1对包装好的模块式集成灶用吸油烟机进行跌落试验后,其结果应符合GB/T1019 2008中5.9.3的要求。 5.13.2按6.13.2对包装好的模块式集成灶用吸油烟机进行堆码试验后,其结果应符合GB/T1019 2008中5.7.1或5.8的要求。 5.13.3按6.13.3对包装好的模块式集成灶用吸油烟机进行振动试验后,其结果应符合GB1019 2008中5.6的要求,

    6.1.1一般试验条件

    6.1.1.1 除对试验条件已作具体规定外,其余试验应在符合下面环境要求的室内进行。 a) 环境温度:20℃±5℃; b) 相对湿度:≤90%; ) 大气压力:86kPa~106kPa。 6.1.1.2 在进行气味降低度和油脂分离度试验时,与试验结果无关的附加功能应关闭,只开启主电机

    6.1.1.1 除对试验条件已作具体规定外,其余试验应在符合下面环境要求的室内进行。 a) 环境温度:20℃±5℃; b) 相对湿度:≤90%; 大气压力:86kPa~106kPa。 6.1.1.2 在进行气味降低度和油脂分离度试验时,与试验结果无关的附加功能应关闭,只开启

    6.1.2试验用的仪器仪表

    除具体试验有特别规定,试验用的仪器、仪表应符合如下规定: a) 频率表、电压表、电流表、功率表:用于型式试验,精度不低于0.5级;用于出厂检验,精度不低 1.0级。 b) 温度测量仪表:允许误差为士0.5℃。 ) 湿度测量仪表:准确度在1%。 时间测量仪表:精度在0.1s。 e) 转速测量仪器:采用非接触式,精度为士1r/min。 环境气压测量仪表:精度为土200Pa。 g 压力测量仪表:被测量值大于或等于100Pa时,允许的基本误差为被测量值的士1%以内;当 被测量值小于100Pa时,允许的基本误差为0.4Pa以内。 h) 噪声测量仪器:采用I级或I级以上的精确级声级计,或相同精度等级的噪声测试、分析系统。 i) 长度测量工具:允许误差为被测量长度的土0.5mm以内

    除具体试验有特别规定,试验用的仪器、仪表应符合如下规定: a) 频率表、电压表、电流表、功率表:用于型式试验,精度不低于0.5级;用于出厂检验,精度不低 1.0级。 b) 温度测量仪表:允许误差为士0.5℃。 ) 湿度测量仪表:准确度在1%。 d 时间测量仪表:精度在0.1S。 e) 转速测量仪器:采用非接触式,精度为士1r/min。 环境气压测量仪表:精度为土200Pa。 g) 压力测量仪表:被测量值大于或等于100Pa时,允许的基本误差为被测量值的士1%以内;当 被测量值小于100Pa时,允许的基本误差为0.4Pa以内。 h) 噪声测量仪器:采用I级或I级以上的精确级声级计,或相同精度等级的噪声测试、分析系统。 i) 长度测量工具:允许误差为被测量长度的土0.5mm以内

    除下述方法外,模块式集成灶用吸油烟机安全性能试验应按GB4706.1一2005规定的试验方法 试验结果应符合5.2的规定,

    用视检的方法检查,应符合5.2.1的规定

    5.2.3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

    用视检的方法检查,应符合5.2.2的规定

    团体标准T/CBMCA00

    按GB4706.1一2005规定的试验方法,模块式集成灶用吸油烟机要工作到稳定状态建立,试验后应 符合5.2.3的规定。 注:在风扇不运转时也应测定温升尤其测定灯座温升

    6.2.5.1通过视检和下面的试验来确定是否符合5.2.4a)的规定。 拆掉可拆卸部件,对于可能触及的布线来说不能被钩住,以使其承受过度的拉力。 如有怀疑,可在布线上以最不利的方向施加10N的拉力,连接进行3次试验,应避免使用冲击力, 而且施加力的方向为用户维护时可能出现的最不利的方向。 连接处应没有明显的位移。 注1:在使用者清洗或维护前,设计被断开的内部布线不进行该项试验。 注2:过滤器被认为是可拆卸部件。 6.2.5.2用视检的方法检查,应符合5.2.4b)的规定。 注,位王过滤网后的零件不认为易要清洗的实部件

    6.2.5.1通过视检和下面的试验来确定是否符合5.2.4a)的规定

    拆掉可拆卸部件,对于可能触及的布线来说不能被钩住,以使其承受过度的拉力。 如有怀疑,可在布线上以最不利的方向施加10N的拉力,连接进行3次试验,应避免使用冲击力, 而且施加力的方向为用户维护时可能出现的最不利的方向。 连接处应没有明显的位移。 注1:在使用者清洗或维护前,设计被断开的内部布线不进行该项试验。 注2:过滤器被认为是可拆卸部件。 6.2.5.2用视检的方法检查,应符合5.2.4b)的规定。 注:位于过滤网后的零件不认为是要清洗的零部件

    6.2.6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固体绝缘

    的方法检查,应符合5.2.5

    用下述试验来确定是否合格: 除了试样厚度为过滤器的厚度之外,用于收集油脂的非金属材料制成的过滤器要符合ISO9772中 材料类别为FH3级的要求。 注:可对试样进行必要的支撑, 灯罩和总质量不超过0.35kg的外部集烟装置要承受GB/T5169.11在550℃的灼热丝试验。在 式样不厚于相关部件的情况下,根据GB/T5169.16,材料类别至少为HB40的部件不进行灼热丝试验。 外壳其他可触及的零部件要承受GB4706.1一2005中附录E的针焰试验。 内部空气通道及其内部零件,例如风扇要承受附录E的针焰试验,在其试验中掉落的微粒材料可 以忽略。 注,油脂过滤器不承受此项试验

    6.3.1外排式模块式集成灶用吸油烟机按GB/T17713一2011中附录C规定的要求进行试验,试验结 果应符合5.3的规定, 6.3.2循环式模块式集成灶用吸油烟机按GB/T17713一2011中附录D规定的要求进行试验。试验 结果应符合5.3的规定

    标准T/CBMCA003一

    6.3.3两用式吸油烟按两种排放方式,分别按6.3.1和6.3.2的规定进行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5.3的 规定。

    T17713一2011中6.4规定的要求进行试验,试验

    6.5.1在额定电压、额定频率和相同测试状态下,模块式集成灶用吸油烟机在最高转速档运转1h后测 出叶轮转速,然后在最低转速档运转1h后测出叶轮转速,双电机和多电机应取各叶轮转速的平均值 按式(1)计算出调速比,调速比应符合5.5.1的规定

    i=nmn×100%

    式中: 一调速比,%; 最高转速档转速,单位为转每分钟(r/min)。 6.5.2用视检和通电操作检查.调速功能应符合5.5.2和5.5.3的规定

    .1用视检和通电操作进行照明灯及灯罩的检查,应符合5.6.1的规定。 .2按GB/T1312、GB/T17935和GB/T17936规定的方法对照明用的灯座进行试验,试验结果 合5.6.2的规定。

    6.7.1电动机的检查

    6.7.1.1按GB/T4208的方法检查电动机的外壳防护,应符合5.7.1.1的规定。 6.7.1.2电动机性能检查按GB/T755的规定进行。 6.7.1.3电动机的安全性能检查按GB/T12350的规定进行

    6.7.1.1按GB/T4208的方法检查电动机的外壳防护,应符合5.7.1.1的规定

    5.7.2电容器的检查

    电动机所选用的电容器的检查按GB/T3667.1

    用视检和通电运转检查叶轮,应符合5.7.3的规定

    6.7.4电源线和插头的检查

    6.7.6专用控制器的检查

    参照GB/T17713—2011中附录A规定进行试验

    6.8.1产品外观质量的检查

    用手感和视检的方法检查,应符合5.8.1的规定。 注:拍平或半径不小于0.5mm的边缘被认为是平滑的

    6.8.2涂敷件质量的检查

    团体标准T/CBMCA00

    6.8.2.1用手感和视检的方法检查,应符合5.8.2.1的规定。 6.8.2.2按GB/T2423.3的方法进行恒定湿热试验,应符合5.8.2.2的规定。 6.8.2.3按GB/T9286的方法进行涂层附着力性能试验,涂层应符合5.8.2.3的规定

    6.8.3不锈钢制件表面质量的检查

    6.8.3.1用手感和视检的方法检查,应符合5.8.3.1的规定。 6.8.3.2按GB/T2423.17的方法进行盐雾试验,应符合5.8.3.2的规定,

    6.8.4电镀件质量的检查

    6.8.4.1用手感和视检的方法检查,应符合5.8.4.1的规定。

    6.8.5塑料件质量的检查

    6.8.6钢化玻璃制件质量的检查

    按GB15763.2的方法进行试验,其安全性能要求应符合5.8.6规定。

    6.9.1调速开关和照明开关的寿命试验可在模块式集成灶用吸油烟机实际工作状态下进行,也可在模 以等效电路中进行。操作频率为12次/min,累计试验10000次,应符合5.9.1的规定 6.9.2整机寿命试验应在模块式集成灶用吸油烟机正常试验条件下进行。模块式集成灶用吸油烟机 处在最高转速档,每运行4h,间歇0.5h,累计运行5000h,试验结果应符合5.9.2的规定,

    6.10气味降低度试验

    按GB/T17713一2011中附录F规定的要求进行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5.10的规定。

    6.11油脂分离度试验

    6.12不沾油涂层的性能试验

    可参照GB/T17713—2011中附录B规定进行试验。

    全国团体标准T/CBMCA003—2018

    6.13.1包装好的模块式集成灶用吸油烟机应按GB/T1019一2008中“不能倒置产品”的类别和“流 通条件2”的要求进行跌落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5.13.1的规定。 6.13.2包装好的模块式集成灶用吸油烟机应按GB/T1019一2008中相应的方法进行堆码试验,试验 结果应符合5.13.2的规定。 6.13.3包装好的模块式集成灶用吸油烟机应按GB/T1019一2008中相应的方法进行振动试验,试验 结果应符合5.13.3的规定。

    模块式集成灶用吸油烟机检验一般分为出厂检验

    7.2.1每台产品须经出厂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 7.2.2出厂检验的必检项目、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按表4的规定。

    7.2.1每台产品须经出厂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

    表4出厂检验的必检项目、技术要求和试验方

    抽查检验项目的抽样可按GB/T 2828.1 1进行,逐批检验的抽检项目、批量、抽样方案、检查水平 格质量水平等可由制造商质量检验部门自行决定。

    团体标准T/CBMCA00

    7.4.1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批量生产时进行周期检验,每年至少一次; ) 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4.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和GB4706.1一2005的全部项目,试验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类别按表 5的规定。

    7.4.1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

    表5型式检验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类别

    团体标准T/CBMCA00

    注1:产品型式检验接表5的顺序进行,如果某些试验项目和试验结果与进行该项试验的先后次序无关,则表5 所列的试验顺序可以更改。 注2:表中序号20机械强度,序号29耐热和耐燃,序号34涂敷件涂层湿热、附着力试验、不锈钢件盐雾试验、电 镀件盐雾试验、钢化玻璃性能试验,允许用零件进行试验。

    注1:产品型式检验按表5的顺序进行,如果某些试验项目和试验结果与进行该项试验的先后次序无关,则表 所列的试验顺序可以更改。 注2:表中序号20机械强度,序号29耐热和耐燃,序号34涂敷件涂层湿热、附着力试验、不锈钢件盐雾试验、 镀件盐雾试验、钢化玻璃性能试验,允许用零件进行试验。

    定数组见表6。其中第一样本中的2台兼做(或另抽2台做)安全要求试验。对于A类不合格) 1台项不合格,即判本次型式检验为不合格

    次抽样方案的样本大小、不合格质量水平及其判

    8标志、包装、运输和存

    广播电视影视标准团体标准T/CBMCA00

    3.1.1模块式集成灶用吸油烟机产品有关部位上,应有本标准5.2.1a)和GB4706.1一2005中第7章规 定的标志内容,并按本标准5.2.1a)和符合GB4706.1一2005第7章规定的检查方法检查,标志应清晰, 经久耐用。

    产品名称和型号; b) 制造商名称; C 额定电压、额定频率; 主电机额定输人功率、整机额定输人功率和可更换的照明灯的最大输人功率; 生产日期或出厂编号

    8.1.3用户使用说明书

    随产品所附的用户使用说明书应符合GB/T5296.1和GB/T5296.2的规定,并至少应包括以下资 科和说明: a) 产品名称、型号; b) 风量、最大静压; ) 风压(规定风量时的静压); d) 噪声; e) 主电机额定输人功率、整机额定输人功率; f 可更换的照明灯的最大输入功率; g 气味降低度; h 油脂分离度; 1) 外形和安装尺寸; 供电方式及安装方法; k) 使用、维护、保养方法和注意事项; 1) 产品附件的名称、数量、规格; m) 售后服务事项; n) 制造商名称和地址; 本标准5.2.1b)和GB4706.1一2005第7章规定的警告提示,但不含7.12.1中安装距离的 规定。

    8.1.4.1 包装箱上的标志包括以下内容: a) 产品名称、型号; b) 制造商名称; c) 商标; d) 生产日期或出厂编号; e) 质量(毛质量),单位:千克(kg); f) 包装箱外形尺寸:长×宽×高,单位:毫米(mm); g)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8.1.4.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有关规定。 8.1.5包装上应注明产品执行的标准

    给排水施工组织设计 8.1.5包装上应注明产品执行的标准。

    标准T/CBMCA003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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