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3T 3296-2022 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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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1起居室(厅)装饰装修设计宜利用隔断、造型、灯光、家具等设计手法将起居室(厅)划分为 不同功能区,空间动线应简洁明了。 6.3.2起居室装饰装修设计,应根据各功能分区的空间尺度、交通流线等,布置电视柜,沙发,并对

    6.3.2起居室装饰装修设计,应根据各功能分区的空间尺度、交通流线等,布置电视柜,沙发,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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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起居室宜设置空调 送风口不置正对人长时间停留的地方

    6.4.1卧室应根据功能需要和空间大小选择尺寸、种类适宜的家具及设施玩具标准,家具、设施布置方案应满 足通行和使用要求,并宜留有宽度不小于0.60m的主要通道。 6.4.2卧室宜采用照明双控开关,并分别设置于卧室床头与卧室入口适宜位置。 6.4.3卧室装修设计应简洁明快、保障私密性且具备收纳空间,不宜采用复杂设计造型。

    6.5.1厨房应根据平面形状、面积大小和炊事操作的流程等布置厨房设施,优先采用定制的整体橱柜 和装配式部品,设施的配置应符合表2的要求。

    6.5.2厨房地面宜米用防滑、耐磨、耐腐蚀、易清洁的地砖。 6.5.3厨房墙面宜采用防火、防水、耐腐蚀、易清洁、具有相应强度的墙砖或板材。 6.5.4厨房应设吊顶,管道井及吊顶应结合设备检修需要,在适宜的位置设检修口。 6.5.5厨房设施和管线的整体设计应按炊事操作流程,厨房排油烟机的位置应与炉灶位置对应,并与 排气道直接连通。 6.5.6厨房排油烟机横管宜在吊柜上部或吊顶内部排布,不宜穿越吊柜。 6.5.7厨房吊柜深度宜为0.30m~0.40m,吊柜底面至装修地面的距离宜为1.40m~1.60m,吊柜的安 装位置不应影响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 6.5.8厨房地柜的深度宜为0.50m0.60m,高度宜为0.80m~0.85m;单排布置的地柜前宜留有不小 于1.50m的活动距离;双排布置的地柜之间净距不应小于0.90m;洗涤池与灶具之间的操作距离不宜 小于0.60m;操作台面口宜做防滴水设计:洗涤池应有防溢水功能。 6.5.9厨房地柜操作台面宜采用无毒、无害、耐水、耐高温、耐腐蚀、耐磨损、易清洁、具有相应强 度的材料;柜体和门板宜采用防火板、金属板等耐磨损、易清洁的材料。 6.5.10厨房设计应对燃气表、报警器、燃气管线进行布置,不能硬性遮蔽、遮盖;并应与燃气专项设 计协同。 6.5.11厨房应考虑灶具、洗涤池、排油烟机、热水器、电冰箱、微波炉、电饭煲等基本厨房电器和设 备的位置,并设置与之对应的水、电、燃气接口。 6.5.12当厨房设置冰箱或预留冰箱安装位置时应远离灶具:厨房的橱柜设备、设施不应影响外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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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1套内卫生间可按其使用功能划分为如厕、洗盟、洗衣等干区及淋浴、盆浴等湿区;湿区应采用 隔断、浴屏、浴帘等设施与干区分隔。 6.7.2套内卫生间装饰装修设计模数,宜符合JGJ/T263及GB/T11977的规定;整体卫生间设计应符 合JG/T183的相关规定。 6.7.3套内卫生间设计基本设施的配置应符合表3的要求,并设置与之对应的水、电接口。

    表3卫生间设计基本设施的配置表

    套内卫生间装饰装修防水防潮设计应符合下列

    6.7.5地面防水层应沿墙基上翻0.30m; 6.7.6墙面防水层应覆盖由地面向墙基上翻0.30m的防水层;宜使用柔性防水;洗浴区墙面防水层高 度不得低于1.80m;沿外墙防水层应同时满足外墙保温、隔气性能,防水高度应到顶;当遇到轻质隔墙 时,墙面应做通高防水层;非洗浴区配水点处墙面防水层高度不得低于1.20m; 6.7.7管道穿楼板的部位、地面与墙面交接处及地漏周边等易渗水部位应采取加强防水构造措施; 6.7.8卫生间地面宜比相邻房间地面低0.005m~0.015m。 6.7.9套内卫生间地面应采用防滑、耐磨、易清洁的地砖(块材宜小于0.30m×0.30m);应采取防外 溢措施,楼地面向地漏方向找坡,干区0.5%~1%;湿区1.5%~2%。 6.7.10套内卫生间挡水门槛有效挡水宽度应超过门口及脸线宽度,地面防水涂刷应涂刷至门口墙体及 地面外沿;门口处宜安装过门石,过门石里内口宽度不宜小于门套宽度,且门套线宜压在过门石上;门 套下部的基层宜采用防水、防腐材料。 6.7.11套内卫生间墙面应采用防水、耐磨、易清洁的墙砖或板材。 6.7.12套内卫生间应设吊顶,吊顶宜选用金属或塑料材质的集成吊顶及吊顶电器或其他防潮、防水材 料;管道井及吊顶应结合设备检修需要,在适宜的位置设置检修口。 6.7.13套内卫生间宜预留物品搁置的空间。 6.7.14套内淋浴花洒位置不宜设置在门口相邻处,淋浴间门宽不宜小于0.60m,应外开或推拉。淋浴 间的挡水高度宜为0.025m0.040m;挡水门槛宽度应超过门口及脸线宽度0.05m,地面防水涂刷应涂刷 至门口墙体上返0.30m及地面外沿0.10m。 6.7.15套内卫生间宜采用整体卫生间,实现部品集成化;做到整体设计、工厂预制、现场组装,并与 土建同步设计、同步施工、一次装修到位;给水、排水管线等应集中设置、合理定位,并合理设置检修 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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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角度应大于90°。 7.17套内卫生间洗面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洗面台上的盆面至装修地面的距离宜为0.75m0.85m; b) 除立柱式洗面台外,装饰装修后侧墙面至洗面盆中心的距离不宜小于0.55m; 嵌置洗面盆的台面进深宜大于洗面盆0.15m,宽度宜大于洗面盆0.30m; d 套内卫生间洗面台上部的墙面应设置镜子。

    7.16套内卫生间当采用玻璃淋浴隔断时, 坡璃应来用推位取多外升后的 角度应大于90°。 7.17套内卫生间洗面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6.7.17套内卫生间洗面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6.8.1阳台应设置使用方便、安装牢固的晾晒衣物设施,或预留位置及埋件。 6.8.2阳台设置储物空间;储物柜等不应遮挡窗和阳台的自然通风、采光;遇有空调外机等设备,应 预留安装、维护操作空间。 6.8.3阳台地面应选用防滑、耐磨、易清洁的材料。 6.8.4阳台栏杆、栏板装修设计应有防止儿童攀爬的防护构造措施,靠近阳台栏杆、栏板处不应设计 可踩踏的地柜或装饰物,栏杆的垂直杆 0.11m,且不应小于0.03m。

    6.9.1套内应设置贮藏空间,并宜具备通风,除湿条件。 6.9.2步入式储藏空间应设置照明设施。 6.9.3固定式的贮藏空间应结合建筑墙体、顶面等部位进行整体设计,宜选用装配式家具部品。

    6.10.1全装修住宅入户门应具备防火、防盗、保温、隔声等功能;户门防火性能应符合GB50016的 规定:保温性能应符合DB23/T1270的规定,隔声性能应符合GB50118的规定, 6.10.2套内的门的五金应包含门锁、拉手、合页(导轨)、门吸等;可开启内窗五金应包含拉手、合 页(导轨)等。 6.10.3套内门的装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卧室宜采用成品木质门; b) 门把手中心距楼、地面的高度宜为0.95m1.10m; C) 厨房、餐厅等推拉门等宜采用带有透明安全玻璃的门; d 卫生间门宜采用带有漫射透光安全玻璃的门: e) 安装成品推拉门、折叠门应采用吊挂式门轨或吊挂式门轨与地埋式门轨组合的形式,并应采取 安装牢固的构造措施; 0密台坛宝菜用玩保砸质耐业油不目杰形陆水陆小的村制

    6.10.1全装修住宅入户门应具备防火、防盗、保温、隔声等功能;户门防火性能应符合GB50016的 规定;保温性能应符合DB23/T1270的规定,隔声性能应符合GB50118的规定, 6.10.2套内的门的五金应包含门锁、拉手、合页(导轨)、门吸等;可开启内窗五金应包含拉手、合 页(导轨)等。 6.10.3套内门的装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卧室宜采用成品木质门;

    11.1套内楼梯应符合GB50096的规定;梯段净宽不宜小于0.90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 应大于0.20m; 11.2套内楼梯应采用坚固、防滑、平整、耐久、耐磨、不宜变形的装修材料、且应采取防滑构 11.3套内楼梯选材要结合整体的装修风格,宜采用标准化成品部件。

    6.11.3套内楼梯选材要结合整体的装修风格,宜采用标准化成品部件。

    6.11.3套内楼梯选材要结合整体的装修风格,宣采用标准化成品部件。

    6.11.3套内楼梯选材要结合整体的装修风格,宜采用标准化成品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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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全装修住宅公共空间室内装修设计应包括从住宅公共出入口到入户门之间的公共使用、公 等空间的设计;按其使用功能可划分为门厅(门斗)、电梯厅、走廊、楼梯间及附属用房等;各 间的装饰装修标准不宜低于表4的规定。

    表4全装修住宝公共空间装饰装修标准

    注:石材涵盖天然石材、人造石材

    7.1.2住宅公共空间装饰装修设计不应遮挡消防设施标识、疏散指示标识;不得有碍各专业公共设备、 设施的使用、维护、维修。 7.1.3住宅公共空间装饰装修应进行管线综合设计,并与吊顶构造及造型整体设计;出入口门厅、电 梯厅装修地面至顶棚的净高不应低于2.40m,标准层电梯厅及公共走道装修地面至顶棚的净高不应低于 2.20m 7.1.4住宅公共空间宜预留移动通讯信号(无线信号)室内覆盖系统的接入条件,

    7.2.1全装修住宅门厅出入口门应向外开启,并应具有防盗、保温等功能。 7.2.2全装修住宅门厅宜有天然采光;当无条件设置采光窗时,宜采用可采光的外门。 7.2.3全装修住宅门厅,应配置可视对讲、监控等设施;可视对讲、门禁开关宜设置在门斗内,且应 设置在单元门处靠近门把手的墙面上。 7.2.4全装修住宅门厅宜在明显位置设置信息公示栏,

    7.3.1电梯厅、走廊墙面装修做法不应影响净深度、净宽度;墙面、门洞口的阳角宜做成品护角,护 角高度不低于2.00m,宽度不小于0.05m。 7.3.2电梯厅、楼梯间应设置楼层标识,入户门应设置门牌号标识。 7.3.3电梯门套宜采用石材、金属等材料。 7.3.4楼梯扶手及栏杆设计宜采用金属材料;扶手及栏杆不应有碍交通,不应减少楼梯间的有效疏散 净宽,且应保证使用安全。

    8.1全装修住宅的无障碍设计应与各专业设计同步进行,其全装修设计不应降低套内卧室、起居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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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厨房、卫生间、过道及公共部分的无障碍设计要求。 8.2全装修住宅中无障碍住房的家具、陈设品、设施布置后,应留有符合GB50763中规定的通往套内 入口、起居室(厅)、餐厅、厨房、卫生间、储藏室及阳台的连续通道,且通道地面应平整、防滑、反光 小或无反光,并不宜采用易产生高差错觉的地面材料及厚地毯。 8.3全装修住宅中无障碍住房不宜设计地面高差,当存在大于0.015m的高差时,应设缓坡。 8.4全装修住宅中无障碍通道的墙面、柱面的0.60m~2.00m高度内,不应设置凸出墙面0.10m以上 的装饰物。墙面、柱面的阳角宜做成圆角或钝角,并应在高度0.40m以下设护角。 8.5全装修住宅中无障碍厨房设计应符合GB50763和GB/T11228的相关规定。 8.6全装修住宅中无障碍卫生间设计应符合GB50763和GB/T11977的相关规定, 8.7全装修住宅中无障碍设计宜结合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居住建筑特点,依据JGJ/T450相关规定进行 设计。 8.8全装修住宅中无障碍住房的卧室宜设置感应灯或预留电源插座。家具和电器控制开关的位置和高 度应方便乘轮椅者靠近和使用。 8.9全装修住宝中无障碍住房的厨房、卫生间门净宽不应小于0.80m,卫生间门应外开。

    9.1.1全装修住宅装饰装修采光、照明设计应符合GB50180、GB50033、GB50034、GB55015等的规定。 9.1.2全装修住宅室内功能空间应设置一般照明、分区一般照明;对照度要求较高和特殊照明要求的 空间宜采用局部照明。

    1.2全装修住宅室内功能空间应设置一般照明、分区一般照明;对照度要求较高和特殊照明要 间宜采用局部照明。 1.3全装修住宅室内照明应合理选择灯具、布置灯光,照明设计应避免产生眩光,并应符合下

    : a)应选择节能型灯具; b 宜避免使用大面积高反射度的装饰装修材料; C 家具和灯光布置后,宜使光线从阅读、书写者的左侧前方射入,并避免灯光直射使用者的眼睛。 9.1.4全装修住宅室内各功能空间照明光源的显色指数(Ra)不宜小于80,色温不宜高于4000K;当 选用发光二极管灯光源时,特殊显色指数(R9)应大于零。 2.1.5全装修住宅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GB50034、GB55015的相关规定,

    9.2.2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不应在自然通风处设置遮挡通风的隔断、家具、装饰物或其他固定设 施。 9.2.3全装修住宅厨房和卫生间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换气条件,并应防止共用排气道烟气的倒灌。 9.2.4全装修住宅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机械通风设施,并通过共用排气道排出室外。 9.2.5全装修住宅卫生间应设置排风机的补风系统;可采用卫生间门下部设置有效截面积不小于0.02 m的固定百叶,或门下设置不小于0.03m的构造缝隙进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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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1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改善住宅室内的声环境,降低室外噪声对室内环境的影响,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a)当室外噪声对室内有较大影响时,朝向噪声源的门窗宜采取隔声构造措施; b 有震动噪声的部位应采取隔声降噪构造措施;当套内房间紧邻电梯井时,装饰装修应采取隔声 和减震构造措施; c)厨房、卫生间及封闭阳台处排水管等宜采取隔声材料包裹。 9.3.2轻质隔墙应选用隔声性能好的墙体材料和吸声性能好的饰面材料构造,并应将隔断做到楼板的 底面,且隔墙与地面、墙面的连接处不应留有缝隙。 9.3.3住宅楼板隔声性能应符合GB50118的有关规定

    9. 4 室内空气质量

    9.4.1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应控制有害物质的含量,并应符合GB50325中

    4.1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应控制有害物质的含量,并应符合GB50325中的相关规定。 4.2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不宜大面积采用人造木板及人造木饰面板

    10.1.1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筑设备设计,应包含给水排水、供暖、通风、燃气、电气及智能化 等各专业内容。 10.1.2住宅全装修设计宜采用设备管线与主体结构分离的方式。 10.1.3各类设备、设施、管线、开关、电源插座应进行综合设计,并满足安装、使用、维修和更换的 要求。

    0.2.1套内冷、热水给水管材,宜采用聚乙烯、聚丙烯等冷、热水塑料管及管件。 0.2.2 管道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冷、热水管道宜在管并及吊顶内敷设;阀门宜设在便于检修、操作的位置;给水管线宜在套内 设置进户总阀门; b) 必须穿越卧室、贮藏间、壁柜及吊顶内敷设的冷、热水管道应有防结露和保温措施; C 敷设在地面垫层或墙体管槽内的冷、热水管道外径不宜大于25mm,不得有卡套式或卡环式接 口;柔性管材宜采用分水器向各卫生器具配水,中间不得有连接配件,两端接口应明露; d 管道布置时宜距墙边0.10m,冷热水管中心间距0.10m。地面敷设的给水管道不得与防水涂层 接触; e 住宅大堂内如布置有给水排水横管时,管道宜在顶板板底0.40m、距墙0.60m范围内敷设;立 管不宜明露在大堂及标准层电梯前室。 0.2.3太阳能热水系统室内储水罐宜靠近热水用水点设置。 0.2.4太阳能热水系统管线宜在保证检修、维护的前提下进行遮蔽。 0.2.5套内生活排水立管的设置,不宜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且宜采用降噪、消音的铸铁、塑料排 管材;水平转换的横干管及横支管宜采用普通铸铁、塑料排水管材。 0.2.6厨房洗涤盆和卫生间洗脸盆的排水管如配有存水弯,则排水横支管不应重复设置存水弯。 0.2.7卫生间地面宜采用带防返溢功能的地漏;设置洗衣机的卫生间地面宜采用洗衣机专用地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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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8卫生间内的地漏在楼板上的定位,应充分考虑土建抹灰和装修层的厚度,以避免出现距成活墙 面过近甚至无法安装的情况。 10.2.9排水管宜设置于管案内,排水管检查口处应设检修口。

    10.3供暖、通风及空调

    10.3.1供暖系统的散热器应明装,必须暗装时,装饰罩应有合理的气流通道、 上的通通,开 更维修。 10.3.2散热器恒温阀不应被装饰装修物遮挡。 10.3.3当室内采用地热供暖时,应设置自动温控阀,温控面板宜集中设于距地1.30m的内墙上(位置 宜与室内照明开关并列设置),温控阀宜设在分水器处。 10.3.4分集水器的设计位置需与橱柜深化图进行协调设计,准确定位,分集水器及其附件宜安装在同 一分隔内。 10.3.5厨房排油烟机应设于燃气灶相对应的位置,卫生间排风口宜设于便器的上方。 10.3.6厨房排油烟机、卫生间排风机的排出管与共用排烟道及排气道接口处,应设逆止阀;当通过外 墙直排室外时,应米取避风、防雨措施, 10.3.7卧室、起居室应考虑每小时0.5次0.7次的换气次数

    10.4.1燃气设计应符合GB50028的有关规定,厨房应安装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应设自动切断阀。 0.4.2燃气管线接口应与燃具靠近布置;软管与燃具连接时,其长度不应超过2.00m,并不应有接 口,橡胶软管不应穿墙、顶棚、地面、窗和门。 10.4.3燃气设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套内燃气设备产生的烟气必须排至室外,外墙排烟口应采取避风、防雨、防结冰措施; b) 燃气热水器(炉)应设专用的排气系统,不应与厨房合用排气道; c 燃气管宜明设,当燃气管在吊顶、橱柜内等封闭空间通过时应满足GB50028的规定: d 灶台所在橱柜(下柜)应考虑橱柜通风措施; e 室内燃气管道与电气设备、相邻管道、设备之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5的要求

    表5室内燃气管道与电气设备、相邻管道、设备之间的最小净距(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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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1住宅建筑照明设计应符合GB50034及GB55015的规定;光源、灯具及附件等,应选用符合 节能、绿色、环保要求的产品。 0.5.2全装修住宅装饰装修设计应对住宅分户配电箱的位置进行专业间配合,分户配电箱不应安装在 共用部分的电梯井壁、套内卫生间和分户隔墙上;配电箱底部至装修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1.60m。 10.5.3每套住宅电源插座的数量应根据套内面积和家用电器设置,且不宜低于表6的规定,

    装修住宝套内空间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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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4套内的弱电线路应采用由家居配线箱放射方式敷设,每个回路所接设 统宜采用当地相关业务经营商提供的运营方式。 10.6.5智能化住宅选配的家居控制器,应符合JGI242的规定

    .6.4套内的弱电线路应采用由家居配线箱放射方式敷设,每个回路所接设备不宜超过2个; 宜采用当地相关业务经营商提供的运营方式。 .6.5智能化住宅选配的家居控制器,应符合JGJ242的规定

    11.1.1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GB50016、GB51251及GB50222等的相关规定。 1.1.2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不应擅自减少、改动、拆除、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安 全出口、疏散出口、疏散走道和防火分区、防烟分区等。 11.1.3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中的面层厚度不应影响建筑疏散走道、消防电梯前室、疏散门等 现范规定的净宽、净高、净深等要求。 11.1.4住宅室内各部位根据其使用功能采用的装饰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GB8624的规定。 11.1.5管道穿墙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封堵穿孔处缝隙。采暖管道通过可燃材料时,其距离应大于0.05 Ⅱ或采用不燃材料将两者隔离。 11.1.6照明灯具及电气设备、线路的高温部位,当靠近非A级装修材料或构件时,应采取隔热、散热 等防火保护措施,与窗帘、惟幕、幕布、软包等装修材料的距离不应小于0.50m;灯饰应采用不低于 31级的材料。 11.1.7建筑内部的配电箱、控制面板、接线盒、开关、插座等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上:用于顶棚和墙面装修的木质类板材,当内部含有电器、电线等物体时,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材料。

    11.2.1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时,不应影响结构安全;不应减少钢筋混凝土结构中梁、柱、板、墙 的钢筋保护层厚度

    a) 户内门门吸位置; b) 壁挂装电视位置; ) 壁挂热水器位置; d) 安装镜柜位置; e) 安装淋浴屏位置; f) 安装吊柜位置; g) 厨房、卫生间排气道及水管包砌墙体; h) 安装悬挂式洗手台位置。 1.2.4安全抓杆、扶手等无障碍设施需与结构基体连接牢固,必要时应在结构基体预留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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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1全装修住宅装配式内装修应进行总体技术策划,统筹项目定位、建设条件、技术选择与成本控 制等要求。 12.1.2全装修住宅装配式内装修应协同建筑、结构、给水排水、供暖、通风和空调、燃气、电气、智 能化等各专业的要求,进行协同设计,并应统筹设计、生产、安装和运维各阶段的需求。 12.1.3全装修住宅装配式内装修部品应采用通用化设计和标准化接口,并提供系统化解决方案。 12.1.4全装修住宅装配式内装修应遵循设备管线与结构分离的原则,满足室内设备和管线检修维护的 要求。 12.1.5全装修住宅装配式内装修设计应考虑建筑全生命周期内使用功能可变性的需求,宜考虑满足多 种场景下的使用需求。 12.1.6全装修住宅装配式内装修设计应统筹工厂化生产的部品部件的加工制作、运输、安装和运维等 各阶段的需求。 12.1.7装修住宅装配式内装修设计应充分考虑部品部件检修更换、设备与管线维护的要求,采用宜维 护、易拆换的技术和部品,对宜损坏和经常更换的部位宜按照可逆安装的方式进行设计。 12.1.8全装修住宅装配式内装修设计应符合.JG.T/T491的规定

    12.2标准化设计和模数协调

    12.2.1全装修住宅装配式内装修应对建筑的主要使用空间和部品部件进行标准化设计,并应提高标准 化程度。 12.2.2全装修住宅装配式内装修设计应遵循模数化的原则,并应符合GB/T50002的规定和JGJ/T445 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装配式内装修宜与功能空间采用统一模数网格; b 装配式内装修的隔墙、固定橱柜、设备、管井等部品部件宜采用分模数M/2的模数网格; C 构造节点和部品部件接口等宜采用分模数M/2、M/5、M/10模数网格 2.2.3全装修住宅装配式内装修应协调部品部件的设计、生产和安装过程的尺寸,并对建筑设计模数 可部品部件生产制造之间的尺寸进行统筹协调。优先采用控制净尺寸的方法,合理设置容差尺寸用以调 节生产、安装等环节的尺寸偏差,

    12.3集成设计与部品选型

    12.3.1.1全装修住宅装配式内装修应结合项目需求、建筑条件与成本要求等,对隔墙与墙面系统、吊 顶系统、楼地面系统、集成式厨房系统、集成式卫生间系统、收纳系统、内门窗系统、设备和管线系统 等进行集成设计。 12.3.1.2集成设计宜选用通用化部品进行多样化组合,满足个性化要求。 12.3.1.3集成设计应优先确定功能复杂、空间狭小、管线集中的建筑空间的部品选型和布置。 12.3.1.4集成设计应结合使用需求以及生产安装要求,对部品部件的外观效果、规格尺寸、连接方式 及使用年限等进行选型和优化设计。 2.3.1.5集成设计应充分考虑装修基层、部品部件生产安装过程中的偏差,宜采用可调节的构造或部 件来消除各种偏差带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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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6集成式厨房、集成式卫生间应协调结构、内装、设备等专业合理确定布局方案、设备管 方式和路径、主体结构孔洞预留尺寸及管道井位置等

    12. 3.2隔墙与墙面系统

    12.3.2.1全装修住宅装配式隔墙应选用非砌筑、免抹灰的轻质墙体,可选用龙骨隔墙、条板隔墙或其 他干式工法施工的隔墙。 12.3.2.2隔墙与墙面的构造应连接稳固、便于安装,并应与开关、插座、设备管线等的设计相协调; 设备管线安装于隔墙或墙面系统时,应采取必要的加固、隔声、减振或防火封堵措施

    他干式工法施工的隔墙。 12.3.2.2隔墙与墙面的构造应连接稳固、便于安装,并应与开关、插座、设备管线等的设计相协调; 设备管线安装于隔墙或墙面系统时,应采取必要的加固、隔声、减振或防火封堵措施 12.3.2.3龙骨隔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隔墙的构造组成和厚度应根据防火、隔声、空腔内设备管线安装等方面的要求确定; 隔墙内的防火、保温、隔声填充材料宜选用岩棉、玻璃棉等不燃材料; 有防水、防潮要求的房间隔墙应采取相关措施,墙面板宜采用耐水饰面一体化集成板,门与板 交界处、板缝之间应做防水处理; d) 隔墙上需固定或吊挂重物时、应采用可靠的加固措施; e) 龙骨的布置应满足墙体强度的要求,必要时龙骨强度应进行验算,并采取相应的加强措施; f 门窗洞口、墙体转角连接处等部位的龙骨应进行加强处理。 12.3.2.4 条板隔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根据使用功能和使用部位需求,确定墙体的材料和厚度; b) 应与设备管线的安装敷设相结合,避免墙体表面的剔凿: C 当条板隔墙需吊挂重物和设备时,应根据板材性能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 d) 当采用带通孔的条板时,应综合标准板宽度、开关插座和管线安装孔位置,合理排板,单块板 上开孔开槽宽度不应大于板宽的一半; 标准板宽度不大于强弱电箱宽度2倍时,强弱电箱处宜用混凝土构造墙现浇; f T形、L形小墙垛处优先采用异形条板,无法实现时宜用钢筋砼构造柱。 12.3.2.5 装配式墙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宜采用集成饰面层的墙面,饰面层宜在工厂内完成; b) 应与基层墙体有可靠连接: C) 墙面悬挂较重物体时,应采用专用连接件与基层墙体连接固定; d 墙面采用双层空贴壁纸时,应根据墙面门窗洞口位置,协调开关插座位置,合理布置回型框

    12.3.2.3龙骨隔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12.3.3.1吊顶系统可采用明龙骨、暗龙骨或无龙骨吊顶、软膜天花或其他干式工法施工的吊顶。 12.3.3.2吊顶系统宜与新风、排风、给水、喷淋、烟感、灯具等设备和管线进行集成设计。 12.3.3.3吊顶与设备管线应各自设置吊件,并应满足荷载计算要求。 12.3.3.4吊顶与墙或梁交接处,应设伸缩缝隙或收口线脚。 12.3.3.5重量较大的灯具应安装在楼板或承重结构构件上,不得直接安装在吊顶上,并应满足荷载计 算要求。 12.3.3.6 吊顶系统内敷设设备管线时,应在管线密集、接口集中,不影响使用功能的位置设置检修口 12.3.3.7吊顶主龙骨不应被设备管线、风口、灯具、检修口等切断,

    12.3.4楼地面系统

    DB23/T32962022

    12.3.4.1楼地面系统可采用架空楼地面、非架空干铺楼地面或其他干式工法施工的楼地面。 12.3.4.2楼地面系统应满足房间使用的承载、防水、防滑、隔声等各项基本功能需求,放置重物的部 位应采取加强措施。 12.3.4.3楼地面系统宜与地面供暖、电气、给水排水、新风等系统的管线进行集成设计。 12.3.4.4楼地面系统与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结合设置时,应选用模块式集成部品。 12.3.4.5楼地面应与主体结构有可靠连接,且施工安装时不应破坏主体结构。 12.3.4.6架空楼地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架空楼地面与墙体交界处应设置伸缩缝、并宜采取美化遮盖措施; b)宜在架空空间内分舱设置防水、防虫构造,并应采取防潮、防霉、易清扫、易维护的措施。 12.3.4.7非架空干铺楼地面的基层应平整,当采用地面辐射供暖、供冷的形式复合脆性面材地面时 应保证绝热层的强度。 12.3.4.8非架空干铺楼地面的面层和填充构造层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当填充层采用压缩变形的材料 时,易产生局部受压凹陷,应采取加强措施。

    a)架空楼地面与墙体交界处应设置伸缩缝、并宜采取美化遮盖措施; b)宜在架空空间内分舱设置防水、防虫构造,并应采取防潮、防霉、易清扫、易维护的措 3.4.7非架空干铺楼地面的基层应平整,当采用地面辐射供暖、供冷的形式复合脆性面材地面 保证绝热层的强度。 .3.4.8非架空干铺楼地面的面层和填充构造层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当填充层采用压缩变形的 易产生局部受压凹陷,应采取加强措施。

    12.3.5集成式厨房

    2.3.5.1集成式厨房的设计应包含厨房楼地面、吊顶、墙面、橱柜和厨房设备及管线的设计,并应与 内装修工程的其他系统进行协同设计。 2.3.5.2集成式厨房设计应遵循人体工程学的要求合理布局,采用标准化、模块化的方法进行精细化 设计。 12.3.5.3集成式厨房墙面和吊顶应选用耐热和易清洁的材料,地面应选择防滑耐磨、低吸水率和易清 洁的材料;吊顶、墙面、地面材料应为燃烧性能A级的材料。 12.3.5.4集成式厨房的吊柜、厨房电器等应与主体结构有可靠连接,当悬挂在轻质隔墙上时,应采取 加强措施。 2.3.5.5集成式厨房管线应进行综合协同设计,竖向管线应集中设置,冷热水表、燃气表、净水设备 等宜集中布置,且应便于查表和检修。

    12.3. 6集成式卫生间

    12.3.6.1集成式卫生间的设计应包括卫生间楼地面、吊顶、墙面和洁具设备及管线的设计,宜选择集 成度高的整体卫生间产品,并应与内装修工程的其他系统进行协同设计。 12.3.6.2当采用整体卫生间时,整体卫生间的选型宜在建筑方案设计阶段进行。 12.3.6.3集成式卫生间宜采用同层排水方式;当采取结构局部降板方式实现同层排水时,应结合排水 方案及检修要求等因素确定降板区域;降板高度应根据防水底盘厚度、卫生器具布置方案、管道尺寸及 敷设路径等因素确定。 12.3.6.4集成式卫生间的设备管线应进行综合设计,给水、热水、电气管线宜敷设在吊顶内;设计时

    12.3.6.5集成式卫生间的接口设计应符合下列

    a 应做好设备管线接口、 卫生间边界与相邻部品部件之间的收口; b) 防水底盘与墙面板(壁板)连接处的构造应具有防渗漏的功能; c) 卫生间墙面板(壁板)和外墙窗洞口的衔接处应进行收口处理并做好防水; d 卫生间的门框门套应与防水底盘、墙面板(壁板)、墙体做好收口和防水。

    12. 3.7收纳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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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3.7.1收纳系统应结合建筑功能空间进行布置,并应按功能要求对收纳物品种类和数量进行设计。 12.3.7.2收纳部品宜与建筑隔墙、吊顶等进行一体化设计。 12.3.7.3收纳系统部品应进行标准化、模块化设计,宜采用工厂生产的标准化部品。 12.3.7.4收纳部品内设置有电器、电线等时,收纳系统的板材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12.3.7.5有水房间的收纳部品应选用合适的材料并采取相应措施,满足防水、防潮、防腐、防蛀的要 求。

    2.4.1全装修住宅装配式内装修与主体结构、外围护构件、设备管线的接口设计应符合通用性要 .4.2全装修住宅装配式内装修应采用标准化的连接构造,接口的位置和尺寸应符合模数协调的 应做到连接合理、拆装方便、使用可靠,

    4.3装配式内装修接口连接部位处理应符合下

    隔墙与地面相接部位宜设踢脚或墙裙,方便清洁和维护; b) 隔墙与吊顶的连接部位宜采用收边线角或凹槽等方式进行处理; 门窗与墙体的连接宜采用配套的连接件,连接应牢固:门窗框材与轻质隔墙之间的缝隙应填充 密实,并宜采用门窗套进行收边; d 集成式厨房的固定安装应根据不同墙体设计安装节点、固定方式和构造;橱柜模块与墙面、地 面、吊顶的交接处应风格协调、收口美观; e 集成式卫生间地面与其他室内地面、墙面与门窗之间应做好收边收口处理,并应满足防水要求; 楼地面、墙面、吊顶不同材料交接处宜采用收边条进行处理

    13.1.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对于技术要求相对 简单的住宅,且合同中没有做初步设计约定的,可在方案设计审批后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 3.1.2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制图应符合JGJ/T244的规定和国家现行有关制图标准的规定。 13.1.3全装修住宅装饰装修设计深度除符合本文件规定外,应符合JGJ367的相关规定

    13.2.1方案设计阶段应根据使用要求、空间特征、结构现状等,运用技术和艺术方法,表达设计思想。 3.2.2方案设计阶段可不包括给水排水、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建筑电气与智能化等专业的设计。 3.2.3 方案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a) 设计说明书; b) 平面图、顶棚图、室内主要立面图、透视图以及其他图纸; c) 主要装饰材料表等; d) 工程投资估算(概算)书。 13.2.4 设计说明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a) 设计依据(设计任务书或协议书等): b) 委托设计的内容和范围; 依据的设计标准、规范;

    3.2.2方案设计阶段可不包括给水排水、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建筑电气与智能化等专业的设计。 3.2.3 方案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a) 设计说明书; b) 平面图、顶棚图、室内主要立面图、透视图以及其他图纸; c) 主要装饰材料表等; d) 工程投资估算(概算)书。 13.2.4 设计说明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a) 设计依据(设计任务书或协议书等): b) 委托设计的内容和范围; C 依据的设计标准、规范:

    DB23/T3296—2022d)工程规模、装饰装修面积、主要用材、投资估算说明;功能布局和设计特点;f)环保节能、防火、可持续的思路:g)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和业主要求的相关说明。13.2.5平面图应符合下列规定:a)尺寸应与现场尺寸一致;应标明各功能房间和区域的名称、编号;宜标明相关立面的索引符号、编号;d)量的新建住宝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标注轴线编号,并应与原住宝建筑设计图纸轴线编号相一致e)宜标明主要家具、陈设、隔断、厨卫设施的位置:f)宜标明主要装饰装修材料的名称;宜标注地面装修后的主要标高;h)宜标明装饰装修后室内外墙体、门窗、管道井、阳台、楼梯等位置:i)应标注图纸名称、制图比例及编号;j)批量的新建住宅应在总平面中标明套型名称或编号及套型位置。13.2.6顶棚平面图应符合下列规定:a)顶棚平面尺寸应与对应的平面图尺寸相符;b)批量的新建成套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标注轴线编号,并应与原住宅建筑设计图纸的轴线符号相符;c)宜标明灯具和主要设施的位置、名称、大小:宜标明主要装饰装修材料的名称;宜标注主要装饰装修造型的位置、尺寸和标高;应标明门、窗和窗帘盒的位置、大小:g)应标注图纸名称、制图比例、图例和编号。13.2.7立面图应符合下列规定:应绘制有代表性的立面;宜标注立面的轴线编号、尺寸以及主要物体的宽度尺寸;c)宜标注住宅室内地面至顶棚面的尺寸以及立面上主要物体的高度尺寸;宜标注立面的装饰装修材料和装饰物象的名称;宜标明门窗的位置、大小;f)应标注图纸名称、制图比例及必要的索引符号、编号。13.2.8透视图应符合下列规定:a)应表现室内主要空间的装饰装修效果;b)空间尺度应准确;c)彩色透视图的材料、色彩、质感宜能较真实地反映实际效果13.2.9在电气施工图设计前,应提供装修方案图纸,包含天花灯具、灯带、壁灯及其开关等电气定位。电气施工图应按照家具布置图合理布置电气开关面板及插座位置。13.2.10给排水施工图设计时应按照材料图册中提供洁具尺寸型号及技术参数严格把控给水、排水点定位尺寸。13.3初步设计21

    试验、检测与鉴定DB23/T32962022

    13.3.1技术要求较高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做初步设计。 13.3.2 初步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a) 设计说明书: b) 平面图、顶棚平面图、主要立面图; c) 配套的设备、设施设计图; d) 主要材料表和工程概算书。 13.3.3 初步设计的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对方案设计进行深化设计,并作为施工图设计的依据: b) 应标明水、暖、电专业的主要设计内容; C 应提出解决装饰装修中的环境、结构、设备等技术问题的方案; d) 应作为工程概算的依据; 应符合报审设计文件的要求

    13.4.1施工图设计应满足材料、设备的采购和现场施工的需要,并应在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基础上: 完成装饰装修工程需要的全部图纸,包括变更设计图。 13.4.2施工图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3.4.2 施工图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施工图设计说明书; b) 平面图,顶棚平面图,地花平面图,设备、设施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节点详图、大样图: c 主要装饰材料表、材料图册及主要材料样板; d) 配套的设备、设施设计图; 工程预算书。 13.4.3 施工图设计说明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a) 设计内容和范围; b) 设计依据(设计任务书或协议书等); ) 依据的设计标准规范; d) 装饰装修设计样式的说明; e) 建筑结构、消防设施维护状况的说明; f) 装饰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环保质量的要求: g 装饰装修材料规格和质量的要求; h) 施工工艺和质量的要求; 设备、设施深化设计的说明; 图纸中特殊问题的说明; k) 引用相关图集的标注。 13.4.4施工图的平面图应包括平面布置图、顶棚平面图、设备设施布置图、地面铺装图、索引图等,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标明原建筑室内外墙体、门窗、管道井、楼梯、平台、阳台等位置,并应标注装饰装修需要 的尺寸; b) 应标明固定家具、隔断、构件、陈设品、厨房家具、卫生间洁具、照明灯具以及其他固定装饰 配置和饰品的名称、位置及必要的定位尺寸,尺寸可标注在平面图内;

    DB23/T3296—2022c)应标明的轴线编号发电厂标准规范范本,并与原住宅建筑设计图纸轴线编号相符,并标明轴线间尺寸、总尺寸及装饰装修需要的室内净空的定位尺寸;d)宜标注装饰门窗的编号及开启方向,标明家具的橱柜门或其他构件的开启方向和方式;应标注楼地面、主要平台、厨房、卫生间等地面完成面及有高差处的设计标高:f)宜标明设备、设施的位置、尺寸及有关安装工艺;g)应标注索引符号和编号、图纸名称和制图比例。13.4.5地面装修图应符合下列规定:应标注地面装修材料的种类、拼接图案、不同材料的分界线;应标注地面装修标高和异形材料的定位尺寸、施工做法;宜标注地面装修嵌条、台阶和梯段防滑条品种、定位尺寸及做法。13.4.6索引平面图应符合下列规定:a)空间形状复杂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可单独绘制索引平面图:索引平面图宜注明立面、剖面、局部大样和节点详图的索引符号及编号,必要时可用文字说明索引位置:c)不规则图样应采用网格划分定位。13.4.7顶棚平面图应符合下列规定:a)顶棚平面尺寸应与对应的平面图尺寸相符;b)批量的新建成套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标注轴线编号,并应与原住宅建筑设计图纸的轴线符号相符;c)应标明墙体、管道井和楼梯等位置;应标明顶棚造型、天窗、构件,表明装饰垂挂物及其他装饰配置和饰品的位置,标注顶棚标高、定位尺寸、材料种类和做法;e)应表明灯具、发光顶棚、灯具开关的位置和空调风口等设备、设施(包括消防)的位置、标注定位尺寸、材料种类、产品型号、灯具型号规格、编号及做法;f)应标明门、窗和窗帘盒的位置、大小;应标注索引符号和编号、图纸名称、制图比例,13.4.8立面图应符合下列规定:a)应绘制有代表性的立面;b)应标注平面中有轴线号的立面范围内的轴线编号,标注总尺寸和局部分尺寸;c)宜标注住宅室内地面至顶棚部切部位的尺寸及其他相关尺寸,标注地面线标高、顶棚线标高;宜标明墙面、柱面、门窗、固定隔断、固定家具及需要标明的陈设品位置,并宜标注其定位尺寸;e)宜标注立面和顶棚剖切部位的装饰装修材料图例,材料分块尺寸、材料拼接线和分界线定位尺寸等;宜标明立面上的灯饰、电源插座、通讯和电视信号插孔、空调控制器、开关、按钮、消防栓等设备、设施的位置,标注定位尺寸、设备、设施的种类、产品型号、编号,以及安装工艺等;对需要特殊或详细表达的部位,可单独绘制其局部立面大样,并标明其索引位置;宜用展开图表示弧形立面、折形立面;i)应标注索引符号和编号、图纸名称、制图比例应标注图纸名称、制图比例及必要的索引符号、编号。13.4.9面图宜有墙身构造的部面图和各种局部部面图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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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4.10部面图应标明部切部位构造的构成关系,并应标注详细尺寸、标高、材料、品种、连接方式 和工艺。 13.4.11大样图应索引平面图、顶棚平面图、立面图和剖面图中某些需要更加清晰表达的部位,并应 绘制大比例图样。 13.4.12节点详图应索引需要详细表达的剖切部位,并应绘制大比例图样。节点详图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可标明节点处原有的构造中基层材料、支撑和连接材料及构件、配件之间的相互关系,应标明 基层、面层装饰材料的图例,应标注材料、构件、配件等的详细尺寸、产品型号、工艺做法 和施工要求; 可标明设备、设施的安装方式,应标明收口和收边方式,并应标注其详细尺寸和做法; 应标注索引符号和编号、节点名称和制图比例。 13.4.13 主要装饰材料表应有材料名称、规格,或根据合同的要求提供相应内容。 13.4.14 设备、设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设备、设施设计的深度应与设备、设施各专业的制图标准和设计文件深度规定一致; b 设备、设施的设计应与装饰装修设计协调配合,图中标明的设备、设施的位置应与装饰装修设 计图中的位置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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