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一造-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汇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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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汇总

    助力考试!!!

    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 核准项且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 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 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申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十条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车库设计规范和图纸, 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 的专业人员。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非法干涉。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 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 提供咨询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 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 截止之日起算。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 必须保密。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 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

    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 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 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申暂时估定的 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第三十条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 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 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 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 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 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 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 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 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 形式; (土)以其他不合理备性限制、排层满在投标人或考投标人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 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 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 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第三十条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 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 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 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于涉

    第三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 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 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 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 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 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已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 标均无效。 第三十八条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 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

    第三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 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 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八条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 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 投标无效

    第三十九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四十一条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事通行为

    第四十二条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 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 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提交资格预审审请文件的申请人应当遵 的规定。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

    可规定。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四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 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 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 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 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 香决投标的条件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 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士)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赌等违法行为

    第五十二条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 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 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 说明

    第五十三条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 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 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 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 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 哲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十五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 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 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 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

    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五十六条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 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 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 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五十八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申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 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第五十九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 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 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投诉与处理 第六十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 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 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六十一条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 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 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 计算在内。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 当予以驳回。

    第五十六条申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著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 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 准和方法审香确认

    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申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 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六十一条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 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 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 计算在内。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 当予以驳回。

    第六十二条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 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 保密。

    第六十三条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 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 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士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 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 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 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 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 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 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 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 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 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 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 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 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 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申标的,申标无效: 购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衣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申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 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 攻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申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 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合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 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 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 去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 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申标的,申标无效;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 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 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申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 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洽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 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 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 去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 追究法律责任。

    亚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 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 项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 000元以上5方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 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 门责令改正,可以处申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第七十四条申标人无止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 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 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招标人和申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申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 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 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 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 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 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申标人无止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 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 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 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 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申标项目金额5%0以上10%0以下 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 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 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 业执照。 第七十七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 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 令改正止,拒不改止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申标结果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国家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第七十九条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 织形式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 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询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 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 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一)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 公开招标; (二)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 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 (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

    第七十六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 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 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o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 业热照。

    第七十九条项目审批、核准部不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 只形式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 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询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 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 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一)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 公开招标; (二)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 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 (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

    第八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 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 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第八十二条 正的早强升展活动, 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 第八十三条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八十四条本条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13修正)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依法组建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按前款规定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一般项目,可以采 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 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 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 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 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其确定中标 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序特定投标人的要 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 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前款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 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第三章评标的准备与初步评审 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编制供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 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一)招标的目标; (一)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 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 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其确定中标 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 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 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前款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 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第三章评标的准备与初步评审 第士五条评标秀员会成员应当维 表格,认直研究招标文件,全少

    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 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 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其确定中标 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 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带东开协安云成发和与评你有天的八得透路露对技协文件的评目 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前款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 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第三章评标的准备与初步评审 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编制供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 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一)招标的目标; (二)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四)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第十六条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 息和数据,但不得带有明示或者暗示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信息。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开标前应当保密,并在评标时作为参考。 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 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序潜在投标人的 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投标报价的高低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方法对投标 文件排序。以多种货币报价的,应当按照申国银行在开标日公布的汇率申间价换算成人民币。 招标文件应当对汇率标准和汇率风险作出规定。未作规定的,汇率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第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 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 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 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 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 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应当否决该投标人的投标。 第二十一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 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 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 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 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 求和务件作出响应去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当予以不决

    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应当否决该投标人的投标。 第二十一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 王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 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 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 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 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当予以否决

    第二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 差。 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第二十五条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二)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五)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六)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七)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按本规定第二十三 条规定作否决投标处理。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 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 示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 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 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四章详细评审 第二十八条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 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第二十九条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 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第三十一条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 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二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 标价格调整方法,以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 准,但评标委员会无需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 第三十三条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完成详细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 标价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标价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对商务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以及经评审的最终投标价。 第三十四条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 行评审。 第三十五条根据综合评估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 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可以采取折算为货 币的方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需量化的因素及其权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第三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对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时,应当将量化指标建立在同一基础 或者同一标准上,使各投标文件具有可比性。 对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进行量化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对这两部分的量化结果进行加权, 计算出每一投标的综合评估价或者综合评估分。 第三十七条根据综合评估法完成评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综合评估比较 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综合评估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所作 的任何修正、对商务偏差的调整、对技术偏差的调整、对各评审因素的评估以及对每一投标 的最终评审结果。 第三十八条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允许投标人投备选标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中标人 所投的备选标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采纳备选标。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标不予考

    第三十八条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允许投标人投备选标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中标人 所投的备选标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采纳备选标。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标不予考

    第三十九条对于划分有多个单项合同的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为获得整个项 目合同而提出优惠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投标人提出的优惠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将招标项 目作为一个整体合同授予申标人。将招标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合同授予的,整体合同申标人的 投标应当最有利于招标人。 第四十条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不能在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评标和定 标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 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 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 不可抗力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第五章推荐中标候选人与定标 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申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 出处理建议,并作书面记录。 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 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第四十三条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 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 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四十四条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评标委员会应将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 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即时归还招标人。

    第四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第四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第四十六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天限度满足招标文件申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 干成本的除外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 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 平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方元以下的罚 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 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尚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第五十六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合同的 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 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 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申标人无止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 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申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 10%以下的罚款。

    第五士八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以外的评标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土八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以外的评标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13修正)

    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依法提 小坝日 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 办法第五条总承包中标人单独或者共同招标时, 也为招标人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货物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 备案; (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能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 J,招标人应当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申将货物招标范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等有关招标 容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将审批、核准的招标内容 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条货物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一条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 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出认定。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 者备案; (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能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 的,招标人应当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申将货物招标范 围、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等有关招标 内容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将审批、核准的招标内容 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一条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 项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厂 作出认定

    第十二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依法必 须进行货物招标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或者信息网络上发 布。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货物供应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三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货物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资金来源; (三)交货的地点和时间;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或者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日期; (七)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 发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售之日起至停止发售之日 止,最短不得少于五日。 招标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文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但国家 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 为目的。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发布招标 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发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终止招标。招标人终止招 示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 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 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第十五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货物的特 审查:国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审查;国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六条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出售招标文件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 查。资格预审一般适用于潜在投标人较多或者大型、技术复杂货物的招标。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一般在评标过程中的初步 平审开始时进行。 第十七条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适用本办法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有关招标公告的规定。

    (一)资格预审公告; (二)申请人须知; (三)资格要求; (四)其他业绩要求; (五)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 (六)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方式。 第十九条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申详细规定资格审查的标准和 方法;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规定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在进行资格审查时,不得改变或补充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或者以没有载明 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一条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投标文件格式: (四)技术规格、参数及其他要求 (五)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合同主要条款。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说明不满足其中任何一项实质性要求 和条件的投标将被拒绝,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没有标明的要求和条件在评标时不得作为实 贡性要求和条件。对于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规定充许偏差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以及 对这些偏差进行调整的方法。 国家对招标货物的技术、标准、质量等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 提出相应要求

    第二十二条招标货物需要划分标包的,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包,确定各标包的交货期, 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标包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

    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标包划分规避招标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充许中标人对非主体货物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申载明。主 要设备、材料或者供货合同的主要部分不得要求或者允许分包, 除招标文件要求不得改变标准货物的供应商外,申标人经招标人同意改变标准货物的供 应商的,不应视为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 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说明。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不 予考虑。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 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说明。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不 考虑。 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 招标文件申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 没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 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 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 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说明。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不 予考虑。

    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 没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 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 上“或相当干”的字样

    第二十六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时包含 亍评估的方法。 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第二十八条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 我评标和与申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 示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充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 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

    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 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九条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 投标预备会方式或者通过电子网络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 的潜在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外,出席投标预备会不是强制性的,由潜在投标人自行决定,并自 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三十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 货物,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十一条对无法精确拟定其技术规格的货物,招标人可以采用两阶段招标程序。 在第一阶段,招标人可以首先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交技术建议,详细阐明货物的技术规格 质量和其它特性。招标人可以与投标人就其建议的内容进行协商和讨论,达成一个统一的技 术规格后编制招标文件。 在第二阶段,招标人应当向第一阶段提交了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包含统一技术规格的 正式招标文件,投标人根据正式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价格在内的最后投标文件。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 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九条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 没标预备会方式或者通过电子网络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 的潜在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外,出席投标预备会不是强制性的,由潜在投标人自行决定,并自 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三十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 货物,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十一条对无法精确拟定其技术规格的货物,招标人可以采用两阶段招标程序。 在第一阶段,招标人可以首先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交技术建议,详细阐明货物的技术规格 质量和其它特性。招标人可以与投标人就其建议的内容进行协商和讨论,达成一个统一的技 术规格后编制招标文件。 在第二阶段,招标人应当向第一阶段提交了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包含统一技术规格的 式招标文件,投标人根据正式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价格在内的最后投标文件。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 下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 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 是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一览表; (三)技术性能参数的详细描述 (四)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五)投标保证金:

    (六)有关资格证明文件; (七)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供货合同中的非主要部分进行 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四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 送达招标文件申规定的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 付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 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按国家有关规定 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 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 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按国家有关规定 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 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第三十五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 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 分。 第三十六条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撤销其投标文件,否则招标人可 以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应要善保管好已接收的投标文件、修改或撤回通知、备选投标方案 等投标资料,并严格保密。 第三十八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 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已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或参加其他 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联合体中标的,应当指定牵头人或代表,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负责整个合同实施阶段的协调工作。但是,需要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 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九条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 青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招标人不得强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四十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 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 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有权出席开标会,也可以自主决定不参加开标会。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四十一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 (一)逾期送达;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 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标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的,或者评标委员会否决一部分投标后其 也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 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 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申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 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学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不 导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申的遗漏和错误。 第四十三条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评标委员会不得允许投 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第四十四条技术简单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经评审 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技术复杂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的货物, 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第四十五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评标价最低或综合评分最高而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的投标人,其所提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第四十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 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 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有权出席开标会,也可以自主决定不参加开标会。 投标人对开标有显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签复,并制作记录

    第四十一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 (一)逾期送达;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 走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标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的,或者评标委员会否决一部分投标后其 也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

    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 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第四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在书面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 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 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 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

    第五十二条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五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 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五十三条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合同价格应当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投资范围 内;确需超出范围的,应当在中标合同签订前,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查同意。项目审批部门 应当根据招标的实际情况,及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 招标人应当自行平衡超出的概算。 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货物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 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货物基本情况; (二)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媒介; (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

    第五十三条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合同价格应当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投资范围 内;确需超出范围的,应当在中标合同签订前,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查同意。项目审批部门 应当根据招标的实际情况,及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 招标人应当自行平衡超出的概算

    第五十五条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 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其中,构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 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影响 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第五十六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 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 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 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 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申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 项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 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 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 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 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 任。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金额 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并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十条中标无效的,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和签订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影 问合同申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不属于工程建设项目,但属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参照本 办法执行。

    第六十三条本苏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注:加粗的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1.0.1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0.2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1.0.3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 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0.4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 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 员承担。 .0.5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 质量负责。 .0.6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0.7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 标准的规定

    2.0.1 工程量清单

    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 金项且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2.0.2招标工程量清单

    2.0.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 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4分部分项工程

    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 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 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于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 保护等方面的项目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名称的阿拉伯数字标识。

    DB11标准规范范本可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屋

    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 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隐含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用于化解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内容和范 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费用

    承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并达到质量标准,在确保安全施工的前提下,必须消耗或使用的 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及其管理等方面发生的费用和按规定缴纳的规费和税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

    GB/标准规范范本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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