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T 40-2019 疗养院建筑设计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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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疗养员交往、沟通和开展文娱活动的场所。

    供疗养员交往、沟通和开展文娱活动的场所

    .9疗养单元convalescent

    不锈钢板标准将一定数量的疗养室、疗养员活动室和医护用房通过交通空 组合形成的相对独立的空间。

    疗养单元内的各类功能用房

    利用自然或人工的疗养因子作用于人体,使之产生有利反 应,达到防治疾病目的的诊疗技术。其中以中医药学及民族医药 学的内病外治手段开展的理疗活动,如针灸、按摩推拿、中药贴 敷、穴位注射、刮痧拔罐等,称为传统医学理疗

    2.0.12理疗用房physicaltherapyrooms

    运用专门的诊疗技术和设备,协同临床提供疾病诊断依据: 判断生理、病理状态:制定治疗、预防措施及疗养方案的辅助科 室用房。

    对健康、亚健康、患有慢性病的疗养员的健康状态及潜在的 危险因素进行全面监测、分析、评估、预防,为维护健康进行健 康干预提供全过程服务的用房。

    3.0.1疗养院的建设应与当地气候、地理环境、社会经济发展 水平,以及民族习俗和传统文化相适应。 3.0.2疗养院宜建在具有某种自然疗养因子、环境适宜、风景

    3.0.1疗养院的建设应与当地气候、地理环境、社会经济发展

    0.2疗养院宜建在具有某种自然疗养因子、环境适宜、 美的地区

    3.0.3疗养院建设应注重生态

    标准》GB50189和《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JGJ/T22 见定。

    3.0.9疗养院建筑设计应充分利用既有资源,结合自

    文景观,对室内外空间环境、无障碍系统、导向标识系统、道 路系统等进行综合性设计: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 要求。

    条件确定建设规模,建设规模可按其配置的床位数量进行划分, 并应符合表3.0.10的规定

    3.0.10疗养院建设规模划分标

    3.0.11新建疗养院应根据已确定的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建 设规模和拟投入项目的投资条件,合理确定疗养院的建筑标准。 3.0.12疗养院建设可根据需求设置养老区或一定数量的老人疗 养床位,其设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 标准》JGJ450的规定

    4.1.1疗养院选址应遵守国家有关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或

    1.1疗养院选址应遵守国家有关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 林公园等地区管理的法律法规:符合当地城乡总体规划及 综合规划的要求。

    4.1.2选址应充分考虑环境和生态保护、水土保持要求,场地

    应无空气、土壤和水质污染隐患.并应在建筑全寿命期内 术环境无不良影响。

    基地应选择在交通方便、环境幽静、日光充足、通风良

    4.1.3基地应选择在交通方便、环境幽静、日光充足

    好、便于种植造园之处,并应具有所需能源的供给条件和市政配 套设施。

    4.1.4基地应有利于总平面布置中的功能分区、主要

    4.1.5天然气管道、高压线路、输油管道不得穿越或跨越疗养 院区。

    4.1.5天然气管道、高压线路、输油管道不得穿越或跨越疗养

    表 4.2.1疗养院规划建设用地指标

    注:1当规定的指标确实不能满足需要时,可参考《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按不超 过11m床指标增加用地面积,用于预防保健、单列项目用房的建设和疗 养院的发展用地。 2承担科研和教学任务的疗养院,应根据实际需要,同时可参考《综合医院 建设标准》增加其所需用地面积

    室外活动场地及预留的发展用地。用地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用地可包括疗养用房、理疗用房、医技门诊用房、 公共活动用房、管理及后勤保障用房的用地,不包括职工住宝 用地; 2绿化用地可包括集中绿地、零星绿地及水面:各种绿地 为的步行甬路应计入绿化用地面积内;未铺栽植被或铺栽植被不 达标的室外活动场地不应计入绿化用地: 3道路广场用地可包括道路、广场及停场用地:用地面 积计量范围应界定至路面或广场停车场的外缘,且停车场用地面 积不应低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4室外活动用地可包括供疗养员体疗健身和休闲娱乐的室 外活动场地。 一广美吃平

    4.2.4疗养院总平面设计宜遵循人文、生态、功能原则,且应

    1宜实行人车分流,院内车行道应采取减速慢行措施; 2机动车道路应保证救护车直通所需停靠建筑物的出入口; 3宜设置完善的人行和非机动车行驶的慢行道,且与室外 导向标识、无障碍及绿化景观、活动场地相结合,路面应平整、 防滑。 4.2.7疗养院建筑的外部环境组织及细部处理应做到无障碍化 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规定 室外公共设施应适合轮椅通行者、盲人、行走不便的残疾人或老 人等不同使用者的需求。 4.2.8疗养院室外活动用地应结合场地条件和使用要求设置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活动场地宜选择在向阳避风处,硬质铺地宜米用透水铺 装材料:表面应平整防滑,排水通畅; 2活动场地应与慢行道相连接,保证无障碍设施的连续性: 3用于体疗健身的活动场地宜设置小型健身运动器材:

    4.2.7疗养院建筑的外部环境组织及细部处理应做到无

    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规定。 室外公共设施应适合轮椅通行者、盲人、行走不便的残疾人或老 人等不同使用者的需求

    4.2.8疗养院室外活动用地应结合场地条件和使用要习

    1活动场地宜选择在向阳避风处,硬质铺地宜采用透水铺 装材料:表面应平整防滑,排水通畅; 2活动场地应与慢行道相连接,保证无障碍设施的连续性: 3用于体疗健身的活动场地宜设置小型健身运动器材: 4供休闲娱乐的活动场地应设置一定数量的休息座椅及环 境小品; 5室外活动场地附近宜设置卫生间,其具体设置要求应符 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的有关规定

    4.2.9疗养院应设置停车场或停车库,并应在疗养、理疗、

    技门诊及办公用房等建筑主要出入口处预留车辆停放空间 置充电桩。

    5.1.1疗养院建筑应疗养用房、理疗用房、医技1门诊用房、 公共活动用房、管理及后勤保障用房等构成,其建筑面积指标平 均每床建筑面积不宜少于45m。 5.1.2疗养院建筑各类功能用房的配置,应根据其性质、规模 需求的不同,按基本配置和选择性配置内容确定,并应符合 表5.1.2的规定,

    表5.1.2疗养院各类功能用房配置

    续表 5. 1. 2

    5.1.3疗养、理疗、医技门诊、公共活动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 通风和采光,其主要功能房间窗地比不宜小于表5.1.3的规定。

    表5.1.3主要功能房间窗地比

    注:房间窗地比指房间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房间地板面积之比

    5.1.4疗养院建筑的层数应根据用地规划条件及场地的

    5.1.4疗养院建筑的层数应根据用地规划条件及场地的环境特 征确定。供疗养员使用的建筑超过两层应设置电梯,且不宜少于 2台,其中1台宜为医用电梯。电梯井道不得与疗养室和有安静 要求的用房贴邻

    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的规定执行。 5.1.6疗养、理疗、医技门诊等用房的建筑装修和室内环境设 计应有利于疗养员的生理、心理健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疗养院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规定,不应使用 含有毒污染物及易产生粉尘、微粒、纤维性物质的材料; 2顶棚装修设计及材料应便于清扫:防积尘; 3内墙墙体不应使用易燃、易裂、易吸潮、易腐蚀、不耐 碰撞和不易吊挂的材料,有推床(车)通过的门和墙面:应采用 防碰撞材料和设施: 4除特殊要求外:有疗养员通行的楼地面应采用防滑、不 起尘、易清洁的材料铺装: 5所有卫生洁具、洗涤池、水疗和泥疗设施,应采用耐腐 蚀、易清洁的建筑配件; 6水疗、泥疗、浴室、卫生间等多水房间的隔墙、楼地面 应采取防水措施,顶棚应采取防潮措施。 5.1.7疗养院建筑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规定。

    5.2.1疗养用房宜由疗养室、疗养员活动室、医护用房、清洁 间、库房、饮水设施、公共卫生间和服务员工作间等组成:并宜 按病种或疗养员床位数分成若干个互不干扰的疗养单元。疗养用 房各组成部分使用面积指标宜按本标准附录A确定

    5.2.2每个疗养单元的床位数,可根据收治疗养的对象、护理

    1疗养室及疗养员活动室应具有良好的朝向和视景,且不 应设置在半地下室及地下室:位于严寒及寒冷地区疗养院的疗养

    、疗养活动室宜为南向布置; 2疗养单元内宜以单间疗养室为主,可根据需求设置一定 数量的套间疗养室,并可按规模和条件设置少量的家庭单元式疗 养室; 3疗养单元内如设心脑血管病疗区,医护用房应设监护室; 4疗养室及疗养员活动室净高不宜低于2.6m,医护用房净 高不宜低于2.4m:走道及其他辅助用房净高不应低于2.2m; 5疗养单元内宜设置探视人员卫生间

    2疗养单元内宜以单间疗养室为主,可根据需求设置一定 数量的套间疗养室,并可按规模和条件设置少量的家庭单元式疗 养室; 3疗养单元内如设心脑血管病疗区,医护用房应设监护室; 4疗养室及疗养员活动室净高不宜低于2.6m,医护用房净 高不宜低于2.4m:走道及其他辅助用房净高不应低于2.2m; 5疗养单元内宜设置探视人员卫生间。 5.2.4设置疗养用房的建筑应设接待厅,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接待厅可划分为总台服务区、休息区、上网区、商务区、 零售区等功能空间:其中总台服务区应位置明显:标识醒目; 2楼梯、电梯厅宜临近门厅入口设置并应满足防火疏散 的要求; 3严寒和寒冷地区的门厅应设门斗或其他防寒设施; 4门厅应结合室内导向标识系统组织好人流交通。 5.2.5疗养室基本参数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疗养室应为每位疗养员设独立使用的储物空间; 2疗养室宜设阳台,净深不官小于1.5m,长廊式阳台可根 据需要分隔; 3疗养室室内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2m; 4疗养室的门,净宽不宜小于1.1m,其上宜设观察窗: 5疗养室单排床位数不宜超过3床:床位两侧应留护理 操作所需的空间,临墙床的长边距墙面的间距不应小于0.6m。 两床长边的间距不应小于0.85m; 6疗养室室内宜设餐厨、晾衣设施。 5.2.6疗养室内卫生间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卫生间应配置洗面盆、洗浴器、便器3种卫生洁具,有 条件时宜设洗衣机位: 2门的有效通行净宽不应小于0.8m; 3卫生间宜采用外开门或推拉门,门锁装置应内外均可

    4卫生间应采取有效的通风排气施。 5.2.7疗养员活动室可采用封闭式、半封闭式或敲开式.宜设 置在每个疗养单元的入口处,或中心附近,与护理站相邻,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活动室应采光和通风良好; 2活动室宜设阳台.阳台进深不宜小于1.5m; 3活动室的门净宽不应小于1.0m,其上应设观察窗。 5.2.8医护用房宜由医师办公室、护理站、处置室、治疗室、 护理值班室、医护人员专用更衣室及淋浴和卫生间组成,且宜集 中设置。如疗养院卡设有门诊用房,宜根据需要设观察室、监护 室和主任医师办公室。 5.2.9护理站可采用半封闭式或开式,应设在疗养单元的近 中心处,若疗养单元较短时,可设在其人口附近,且应符合下列 规定: 1护理站应满足接待疗养员、探视人员,编写存放疗养员 资料,接受疗养员和医生的呼叫信号,进行健康咨询及健康引导 服务等功能; 2护理值班室内应有更衣空间和衣物存放处: 3设有心脑血管病的疗养区内应设监护室,并邻近护理站

    5.2.7疗养员活动室可采用封闭式、半封闭式或敲开式

    5.2.9护理站可采用半封闭式或敞开式,应设在疗养单元的近

    1护理站应满足接待疗养员、探视人员,编写存放疗养员 资料,接受疗养员和医生的呼叫信号,进行健康咨询及健康引导 服务等功能; 2护理值班室内应有更衣空间和衣物存放处: 3设有心脑血管病的疗养区内应设监护室,并邻近护理站

    人 规模选择设置人工疗养因子和与其匹配的理疗用房及体疗用房。 理疗用房宜集中设置、相对独立。理疗用房各组成部分使用面积 指标宜按本标准附录B确定

    5.3.2有矿泥资源的疗养院、宜设置室内泥疗用房,可根据当

    1泥疗用房宜由储泥、备泥间、男女治疗间、更衣、淋浴 间、休息间、洗涤干燥间、卫生间等部分组成,其面积可根据疗

    养院的规模和条件设定; 2泥疗用房宜设于建筑物的底层.并有良好的通风设施; 3泥疗治疗池池壁应为耐水、耐磨、易清洁的无毒材料; 4储泥间室内温度不宜超过10℃。 5.3.3有海水、温泉资源的疗养院,应设置室内水疗用房,宜 根据当地气候条件设置室外水疗区,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水疗用房和室外水疗区宜相邻设置、独立成区,若 受场地限制分开设置时,宜有通廊连接; 2水疗用房应远离有安静要求的功能房间: 3水疗用房宜由医护办公室、水疗室、男女更衣室、卫生 设施、淋浴室及储存室等组成,十湿分区应明确: 4水疗室可根据需求设置不同的水疗设施,如涡流浴、蝶 形浴、水中行走池、四槽浴及规格不等的水疗池:或全身浴、坐 浴、针状浴、雨状浴、直喷浴、扇形浴等.其面积可根据水疗设 施的数量、尺寸以及医务人员的操作空间,疗养员的轮椅活动空 间等因素确定; 5水疗室墙面、顶棚应采用防水面层材料:地面应铺设防 滑耐磨材料; 6水疗室内应设洗手盆,宜设拖布池:地面宜采用带孔盖 板的排水沟; 7水疗室、更衣室、淋浴室的窗户应有视线遮挡设施,或 设采光通风高窗; 8四槽浴台座应设有绝缘措施.给水管宜敷设于管沟内。 5.3.+人工.疗养因子的理疗用房可由电疗、光疗、蜡疗、声疗 磁疗治疗室及配套的医护人员办公室、更衣室等辅助用房组成,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治疗室宜采用单间形式.面积可按理疗床位数、设施 和设备的尺寸,以及医务人员的操作空间,疗养员的活动空间

    磁疗治疗室及配套的医护人员办公室、更衣室等辅助用房组成,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治疗室宜采用单间形式.面积可按理疗床位数、设施 和设备的尺寸,以及医务人员的操作空间,疗养员的活动空间 确定; 2一般治疗室设置的床位数不宜多于 ↓ 张,相邻两张理疗

    3各治疗室内应设洗手池; 4各治疗室的门净宽不宜小于1.2m.若条件限制,净宽不 应小于1.0m,以方便轮椅通行,门上应设观察窗。 5.3.5电疗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疗用房可由高频、超高频、静电、电睡眠等疗室组成, 各疗室应独立设置; 2高频、超高频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包括其门窗均应有 并蔽措施,且医护人员工作台与治疗机中线的距离不应小 于3.0m; 3静电室应有通风换气设施,治疗仪及治疗椅(床)边缘 外半径1.0m的空简内不应放置任何金属物品:不得停留任 何人; 4电睡眠室应有遮光隔声措施:相邻两治疗床长边之间隔 间净宽不宜小于1.8m,以方便安置设备和轮椅通行; 5电疗用房地面应有绝缘、防潮措施,墙面应做不低于 .2m的绝缘墙裙; 6电疗用房室内各种管线应暗装,

    5.3.6光疗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5.3.6光疗用房应符合下列我

    1光疗用房可由激光室、紫外线、红外线等疗室组成:其 中激光室、紫外线光疗室应单独设置:并应有通风换气设施: 2激光室墙面、顶棚应为深冷色调,窗不应采用反光玻璃: 3光疗用房地面应有绝缘防潮措施.墙面应采用不低于 1.2m的绝缘墙裙 5.3.7蜡疗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蜡疗用房可由治疗室、储蜡、熔蜡、制蜡室等组成 2 治疗室应单独设置,视需要可附设洗涤小间; 3 蜡疗用房应有通风换气设施

    5.3.8传统医学理疗用房可由针灸、按摩推拿、中率

    规定: 1传统医学理疗用房宜集中设置,当疗养院设有门诊时, 可与其结合独立成区; 2治疗室宜采用普通单间形式,放置3个~4个床位,若 采用大开间,床位不宜大于10个; 3治疗室内两平行治疗床之间宜设隔帘; 4艾灸室、中药疗室应设置通风换气设施。 5.3.9疗养院可按需求设置室内体疗用房,可按规模、性质选 择设置球类场馆、健身房、气功室、游泳馆(池)等及配套辅助 用房,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球类场馆可包含篮球、排球、台球、网球、保龄球、羽 毛球、乒乓球等场馆:其面积应根据选定的体育项目确定; 2体疗用房内可按需要附设功能检查室、诊察室、储存室 等,当设有等速运动测定功能检查室时,其门净宽不应小 于1.5m; 3体疗用房应避免对邻近用房的十扰,如设置在楼层,其 隔墙及楼板应采取隔尚措施: 4体疗用房的面积、净高应根据体疗设施的尺寸,以及医 务人员的操作空间、疗养员的活动究间确定; 5体疗用房地面面层宜采用防滑、有弹性、耐磨损材料: 墙面应采用耐碰撞、易擦拭的面层材料,室内墙面应留有安装镜 子的位置; 6游泳馆(池)面积视场地条件确定,宜与水疗区结合 设置。

    5.4.1疗养院应设置医技用房,根据疗养院的规模、性质,可 设置与其匹配的基础检查室及医疗设备用房:可包括检验、X光 室、心电图室、超声波室、化验室,根据需要还可设置影像检 查、核医学诊断等科室

    置在医技门诊科室内.应避免洁污交叉。

    置在医技门诊科室内应避免洁污交叉

    5.4.3疗养院可根据需求设置门诊用房,选择设置的诊

    可包括内科、外科、眼科、口腔科、耳鼻喉科、妇科、中医科等 诊室和配套的辅助用房,以及手术、高压氧舱等科室,

    结合设置,或设在疗养用房内。

    5.4.5疗养院宜设置心理健康咨询治疗室,根据需要可设置睡 眠治疗室。

    5.4.5疗养院宜设置心理健康咨询治疗室,根据需要可设置睡

    5.5.2多功能厅设置应远离疗养、理疗用房等有安静要求的房

    5.6管理及后勤保障用房

    5.6.1疗养院应设管理及后勤保障用房,并应视疗养院规模确 定其建筑面积。管理用房可包卫、行政办公、维修人员工作 室等,后勤保障用房可由食堂、洗衣房、车库、设备用房等 组成。

    5.6.2门卫室宜设置在疗养院的主要出入口附近,

    5.6.3食堂可根据疗养院规模、条件、供餐方式设置: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应远离污染源:避免厨房噪声干扰和气味窜通: 2特殊饮食需求的少数民族疗养员应另设厨房和餐厅; 3餐厅进口处宜设置洗手盆。 5.6.4疗养院宜设置自助洗衣房:根据需求可设置有专人服务 的洗衣房: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洗衣房可由接收、分类、洗涤、烘干、缝补、烫平折叠 储存分发等作业室及工作人员更衣休息室组成: 2洗衣房内各空间应按洗衣工艺流程布置:工作人员出人 口、污衣人口和洁衣出口应分别设置,保证运输便利: 3洗衣房附近宜设置室外晾晒场地

    5.7.1设有疗养、理疗、医技门诊用房的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 王二级。

    5.7.2防火分区应符合下列

    1疗养院建筑的防火分区应结合建筑布局和功能分区划分 2防火分区内的疗养室、精密贵重理疗、医疗设备用房 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与其他部分隔开

    5.7.3安全出口应符合下列判

    1每个疗养单元应有2个不同方向的安全出口: 2当尽端式疗养单元:或自成一区的疗养、理疗、医技门 诊用房,其最远一个房间门至外部安全出口的距离和房间内最远 一点到房门的距离,均未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50016规定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 3在疗养、理疗、医技门诊用房的建筑物内人流使用集中 的楼梯,至少有一部其净宽不宜小于1.65m。

    6.1.1疗养院应根据建筑功能需求设置统一完善的给水排水系 统,给水设计应有可靠的水源和给水管道系统,排水设计应采用 分质分流的排水系统。 6.1.2疗养院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 标准》GB5749的规定。

    表6.1.3疗养院生活用水定额

    续表 6. 1. 3

    医务人员的用水量包括常规医疗用水:

    2疗用房的水疗设施、蜡疗等丁艺用水量应根据设备、产品要求确定: 3表未涉及的生活用水定额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B50015确定

    6.1.4疗养院应有热水供应系统,宜采用集中热水供应系统。 根据地理位置、气候条件、自然资源等综合因素,宜采用太阳 能、地热能、空气源热泵热水供应系统。 6.1.5疗养院生活热水定额宜符合表6.1.5的规定

    .1.5疗养院生活热水定额(60

    续表 6. 1. 5

    6.1.6当蜡疗室采用热水间接熔蜡时,热水水温应低于100℃, 并应有恒温、过热保护装置。 6.1.7泥疗室淋浴间应有热水供应。冲洗泥浆应先排至室外沉 设施后再排入下水道。 6.1.8水疗用房中洗浴用水温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共浴 场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160的有关规定。 6.1.9医技门诊用房的给水排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 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的规定。 6.1.10疗养院应根据建筑功能需求,供应开水或直饮水。当采 用管道直饮水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与小区管道直饮水 系统技术规程》CJJ/T110的有关规定。 6.1.11疗养院医疗区污水应进行消毒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的规定。 6.1.12疗养院应根据当地有关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和雨水利 用设施。

    合现行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的规定。

    6.2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6.2.1严寒地区、寒冷地区和夏热冬冷地区的疗养院建筑应设 置供暖设施,其他地区的疗养院建筑宜设置供暖设施。供暖设施 应采用节能、高效、清洁的设备和系统,

    6.2.2疗养院各种用房的室内供暖设计温度应符合表6.

    表6.2.2疗养院室内供暖设计温度

    6.2.3室内供暖形式宜采用低温热水地板辐射供暖。采用辐射 供暖的室内设计温度宜比本标准表6.2.2的规定值降低2℃。 6.2.4疗养、理疗、医技门诊、公共活动、管理用房宜采用自 然通风方式。 6.2.5泥疗室、水疗室、电疗室、光疗室、蜡疗室和针灸室等 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其通风换气次数应符合表6.2.5的规定。

    表6.2.5疗养院机械排风装置的通风换气次数

    公共活动用房、管理用房,应根据其使用功能和所在地的气候类 型选择集中或分散式空调系统

    6.2.7设置空调系统的各类功能用房的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表 6.2.7的规定

    6.2.7设置空调系统的各类功能用房的室内设计参数应

    6.2.8集中空调系统的新风量应满足人员活动要求:空调(新 风)机组应设粗效、中效两级过滤器或空气净化装置。当冬季空 调区有湿度要求时,应设加湿装置。 5.2.9疗养院医技用房的空调、通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的规定。 6.2.10疗养院供暖、空调系统的冷、热源应根据当地的能源情 况,经过技术经济比较.选择合理的方式,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规定;宜优先选用可

    65.2.11为防止影响环境: 空调系统应采取消声、

    6.3.1疗养院内应设总配电装置和总电能计量装置。总配电装 置的位置宜接近负荷中心,且应便于进出线。 5.3.2各单体建筑的电源引入处应设置电源总切断装置和可靠 的接地装置,各楼层应分别设置电源切断装置, 6.3.3疗养院建筑的电梯、水泵、风机、空调等设备应采取节 电措施并设电能计量装置。

    6.3.4疗养院的医技用房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医院

    疗养用房和理疗用房、医技用房的照明线路应分设不同 支路; 2门厅、走道、楼梯照明线路应设置单独支路、并宜采用 节能控制措施; 3房间内电源插座与照明用电应分设不同支路; 4通风空调用电应设专用线路: 5插座回路、电开水器回路、室外照明回路应设置剩余电 流动作保护器。

    6.3.6疗养院建筑照明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居住、活动及辅助空间照度值应符合表6.3.6的 规定; 2 疗养院建筑走廊宜设置备用照明:并宜采用门动控制 方式; 3疗养室内顶灯和床头灯宜采用两点控制开关:照明开关 安装高度宜距地1.1m 4疗养室内卫生间附近的墙面距地0.4m处宜设置嵌装型

    脚灯,夜间照度宜为1[x~21x; 5应在走廊、疏散出口、楼梯间等位置设置应急照明,并 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6疗养院室外照明应与室外景观相结合

    .6疗养院建筑主要功能用房及辅

    6.4.1疗养院应根据管理水平和发展规划设置智能化系统:并 宜设置智能化系统集成平台。

    6.4.2疗养院智能化系统应包括公共安全、医疗信息、

    检测标准线、有线电视及卫星接收、护理呼叫对讲等系统。

    6.+.3疗养院公共安全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疗养院宜在下列场所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院区入口、 院区道路、停车场、各建筑出入口、走道、电梯厅及电梯轿厢等 公共场所.药房、财务室、收费室、主要设备用房等处; 2疗养院宜在下列场所设置入侵报警系统:药房、财务室, 收费室等处; 3疗养院宜在下列场所设置出入口控制系统:诊疗设备用 房、药房、财务室、收费室、主要设备用房等处: 4疗养院宜设置停车场管理系统。 6.4.4疗养院的医疗信息系统宜独立设置网络交换系统:并与 办公网络交换系统物理隔离。 6.4.5疗养院的综合布线系统宜按医疗专用内网和办公外网分 别设置:疗养室及公共区域宜设置无线局域网。 6.4.6疗养院的有线电视系统宜预留卫星电视接收和自办节目 的接口:疗养室、公共活动用房和公共餐厅等处应设置有线电视 出线端。

    1公共活动用房、疗养室及卫生间应设紧急呼叫装置: 2公共活动用房及疗养室的呼叫按钮安装高度距地宜为 .1m: 卫生间的呼叫按钮安装高度距地宜为0.4m~0.5m。

    65.4.8疗养院宜设置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有条性时宜设置诊疗

    安全标准规范范本6.4.8疗养院宜设置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有条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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