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_GB50015-200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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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86C燃油(气)热水机组fueloil(gas)hotwaterheaters 由燃烧器、水加热炉体(炉体水套与大气相通,呈常压状态)和燃油(气)供应系统等组成的设 体。 2.1.87设计小时耗热量designheatconsumptionofmaximumhour 热水供应系统中用水设备、器具最大时段内的小时耗热量。 2.1.87A设计小时供热量designheatsupplyofmaximumhour 热水供应系统中加热设备最大时段内的小时产热量。 2.1.88同程热水供应系统reversedreturnhotwatersystern 对应每个配水点的供水与回水管路长度之和基本相等的热水供应系统。 2.1.89第一循环系统heatcarriercirculationsystem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中,锅炉与水加热器或热水机组与热水贮水器之间组成的热媒循环系统 2.1.89A第二循环系统hotwatercirculationsystem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中,水加热器或热水贮水器与热水配水点之间组成的热水循环系统。 2.1.90上行下给式downfeedsystem 给水横干管位于配水管网的上部,通过立管向下给水的方式。 2.1.91下行上给式upfeed system 给水横于管位于配水管网的下部,通过立管向上给水的方式。 2.1.92回水管returnpipe 在热水循环管系中仅通过循环流量的管段, 2.1.93管道直饮水系统pipeportablewatersystem 原水经深度净化处理,通过管道输送,供人们直接饮用的供水系统。 2.1.94水质阻垢缓蚀处理waterqualitytreatmentof scaleinhibitor&corrosion 采用电、磁、化学稳定剂等物理、化学方法稳定水中钙、镁离子,使其在一定的条件下不开 延缓对加热设备或管道的腐蚀的水质处理。

    2.1流量、流速 给水用水定额; 4g 给水流量; q。 卫生器具给水或排水额定流量; qp 排水流量; w 每人每日计算污水量; 9n 每人每日计算污泥量; q. 热水用水定额; qad 集热器单位采光面积平均每日产热水量; A2 单位采光面积集热器对应的工质流量; qrh 设计小时热水量; qn 卫生器具热水的小时用水定额; qx 循环流量; max 最大流量; qbe 补充水水量; q, 设计雨水流量; 9, 设计暴雨强度; q2 冷却塔蒸发损失水量; 水泵出流量; U一一管道内的平均水流速度。

    2. 2. 2 水压、水头损失

    h——循环流量通过配水管网的水头损失; h一循环流量流经集热器的阻力损失;

    保温标准规范范本2. 2. 3 几何特征

    膨胀罐的容积; 热水管道系统内的水容量

    膨胀罐的容积; 热水管道系统内的水容量。

    2. 2. 4 计算系数

    2.2.5热量、温度、比重和时间

    m 用水计算单位数: N.—管段的卫生器具给水当量总数; 管段的卫生器具排水当量总数; n 同类型卫生器具数; n 一水泵启动次数。

    3.1用水定额和水压

    3.1.1小区给水设计用水量,应根据下列用水量确定: 1居民生活用水量; 2公共建筑用水量; 3绿化用水量; 4水景、娱乐设施用水量; 5道路、广场用水量; 6公用设施用水量; 7未预见用水量及管网漏失水量; 8消防用水量。 注:消防用水量仅用于校核管网计算,不计入正常用水量。 3.1.2居住小区的居民生活用水量,应按小区人口和本规范表3.1.9规定的住宅最高日生活用水 定额经计算确定。 3.1.3居住小区内的公共建筑用水量,应按其使用性质、规模采用本规范表3.1.10中的用水定额 经计算确定。 3.1.4绿化浇灌用水定额应根据气候条件、植物种类、土壤理化性状、浇灌方式和管理制度等因素 综合确定。当无相关资料时,小区绿化浇灌用水定额可按浇灌面积1.0L/m·d~3.0L/m·d计算, 干旱地区可酌情增加。公共游泳池、水上游乐池和水景用水量可按本规范第3.9.17、3.9.18、 3.11.2条的规定确定。 3.1.5小区道路、广场的浇洒用水定额可按浇洒面积2.0L/m·d~3.0L/m·d计算。 3.1.6小区消防用水量和水压及火灾延续时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确定。 3.1.7小区管网漏失水量和未预见水量之和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0%~15%计。 3.1.8居住小区内的公用设施用水量,应由该设施的管理部门提供用水量计算参数,当无重大公用

    设施时,不另计用水量。

    :1.9住宅的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可根据住宅类别、建筑标准、卫生器具设置标 准按表3. 1. 9 确定。

    住宝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

    注:1当地主管部门对住宅生活用水定额有具体规定时,应按当地规定执行 2别墅用水定额中含庭院绿化用水和汽车洗车用水,

    3.1.10宿舍、旅馆等公共建筑的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根据卫生器具完善程度和区域条 件,可按表3.1.10确定

    表 3., 1, 10 宿舍、旅馆和公共建筑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委

    注:1除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的用水定额中含食堂用水,其它均不含食堂用水 2除注明外,均不含员工生活用水,员工用水定额为每人每班40~60L。 3医疗建筑用水中已含医疗用水。 4空调用水应另计。

    3.1.11建筑物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供水延续时间,供水水压等,应根据国家现行有关 执行。

    3.1.12工业企业建筑时,管理人员的生活用水定额可取30L/人·班~50L/人·班

    活用水定额应根据车间性质确定,宜采用30L/人·次~50L/人·班;用水时间宜取8h,小时变化系数 宜取2.5~1.5。 工业企业建筑淋浴用水定额,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中车间的卫生特征 分级确定,可采用40L/人·次~60L/人·次,延续供水时间宜取1h。 3.1.13汽车冲洗用水定额,应根据采用的冲洗方式,以及车辆用途,道路路面等级和沾污程度等 确定,按表3.1.13计算。

    13汽车冲洗用水定额,应根据采用的冲洗方式,以及车辆用途,道路路面等级和沾污程层 按表3. 1. 13计算。

    表3.1.13汽车冲洗用水定额(L/辆·次

    主:当汽车冲洗设备用水定额有特殊要求时,其值应按产品要求确定。

    表3.1.14卫生器具的给水额定流 兰 连接管公称管径和最低工作压力

    续表 3. 1. 14

    注:1表中括弧内的数值系在有热水供应时,单独计算冷水或热水时使用; 2当溶盆上附设淋溶器时,或混合水嘴有淋浴器转换开关时,其额定流量和当量只计水嘴,不计淋浴 器。但水压应按淋浴器计; 3家用燃气热水器,所需水压按产品要求和热水供应系统最不利配水点所需工作压力确定; 4绿地的自动喷灌应按产品要求设计; 5当卫生器具给水配件所需额定流量和最低工作压力有特殊要求时,其值应按产品要求确定。 3.1.14A卫生器具和配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的有关规定。 3.1.14B公共场所的卫生间洗手盆宜采用感应式水嘴或自闭式水嘴等限流节水装置。 3.1.14C公共场所的卫生间的小便器宜采用感应式或延时自闭式冲洗阀。

    3.2水质和防水质污染 3.2.1生活给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 3.2.2当采用中水为生活杂用水时,生活杂用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 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的要求。 3.2.3城镇给水管道严禁与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直接连接。 3.2.3A中水、回用雨水等非生活饮用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 3.2.4生活饮用水不得因管道产生虹吸、背压回流而受污染。 3.2.4A卫生器具和用水设备、构筑物等的生活饮用水管配水件出水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 2出水口高出承接用水容器溢流边缘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出水口直径的2.5倍。 3.2.4B生活饮用水水池(箱)进水管口的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应等于进水管管径,但 最小不应小于25mm,最大可不大于150mm。当进水管从最高水位以上进入水池(箱),管口为淹没出 流时应采取真空破坏器等防虹吸回流措施。 注:不存在虹吸回流的低位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其进水管不受本条限制,但进水管仍宜从最高水面以 上进入水池。 3.2.4C从生活饮用水管网向消防、中水和雨水回用等其他用水的贮水池(箱)补水时,其进水管 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150mm。 3.2.5从给水饮用水管道上直接供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的下列部位设置倒流防止 器: 1从城镇给水管网的不同管段接出两路及两路以上的引入管,且与城镇给水管形成环状管网的小区或 建筑物,在其引入管上; 2丛城镇生活给水管网直接抽水的水泵的吸水管上; 3利用城镇给水管网水压且小区引入管无倒流防止设施时,向商用的锅炉、热水机组、水加热器、月 压水罐等有压容器或密闭容器注水的进水管上; 3.2.5A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接至下列用水管道或设备时应设置倒流防止器: 1单独接出消防用水管道时,在消防用水管道的起端; 2从生活饮用水贮水池抽水的消防水泵出水管上。 3.2.5B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接至下列含有对健康有危害物质等有害有毒场所或设备时,应设置 倒流防止设备: 1.贮存池(罐)、装置、设备的连接管上; 2.化工剂罐区、化工车间、实验楼(医药、病理、生化)等除按本条第1款设置外,还应在其引入管 上设置空气间隙。

    3.2水质和防水质污染

    3.2.2当采用中水为生活杂用水时,生活杂用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 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的要求。

    3.2.5C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生活饮用水管道上直接接出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 真空破坏器: 1当游泳池、水上游乐池、按摩池、水景池、循环冷却水集水池等的充水或补水管道出口 之间的空气间隙小于出口管径2.5倍时,在其充(补)水管上; 2不含有化学药剂的绿地等喷灌系统,当喷头为地下式或自动升降式时,在其管道起端; 3消防(软管)卷盘; 4出口接软管的冲洗水嘴与给水管道连接处。

    3.2.5D空气间隙、导流防止器和真空破坏器的选择,应根据回流性质、回流污染的危害 规范附录A确定。 注:在给水管道防回流设施的设置点,不应重复设置

    3.2.6严禁生活饮用水管道与大便器(槽)、小便斗(槽)采用非专用冲洗阀直接连接

    1小区的室外给水系统,其水量应满足小区内全部用水的要求,其水压应满足最不利配水

    水压要求。 小区的室外给水系统,应尽量利用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当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水量不足 时,应设置贮水调节和加压装置。 3.3.1A小区给水系统设计应综合利用各种水资源,宜实行分质供水,充分利用再生水、雨水等非 传统水源:优先采用循环和重复利用给水系统。 3.3.2小区的加压给水系统,应根据小区的规模、建筑高度和建筑物的分布等因素确定加压站的数 量、规模和水压。

    水压要求。 小区的室外给水系统,应尽量利用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当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 时,应设置贮水调节和加压装置

    3.5A居住建筑入户管给水压力不应大于0.35

    3.3.6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建筑的生活给水系统,宜采用垂直分区并联供水或分区减 式;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宜采用垂直串联供水方式。

    3.4管材、附件和水表

    得大于产品标准公称压力或标称的允许工作压

    3.4.2小区室外埋地给水管道采用的管材, 应具有耐腐蚀和能承受相应地面荷载的能力。可采用塑 料给水管、有衬里的铸铁给水管、经可靠防腐处理的钢管。管内壁的防腐材料,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 关卫生标准的要求。 3.4.3室内的给水管道,应选用耐腐蚀和安装连接方便可靠的管材,可采用塑料给水管、塑料和金 属复合管、铜管、不锈钢管及经可靠防腐处理的钢管。 注:高层建筑给水立管不宜采用塑料管

    注:高层建筑给水立管不宜采用塑料管。 3.4.4给水管道上使用的各类阀门的材质,应耐腐蚀和耐压。根据管径大小和所承受压力的 使用温度,可采用全铜、全不锈钢、铁壳铜芯和全塑阀门等。 3.4.5给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阀门: 1小区给水管道从城镇给水管道的引入管段上; 2小区室外环状管网的节点处,应按分隔要求设置;环状管段过长时,宜设置分段阀门; 3从小区给水干管上接出的支管起端或接户管起端; 4入户管、水表前和各分支立管; 5室内给水管道向住户、公用卫生间等接出的配水管起端; 6水池(箱)、加压泵房、加热器、减压阀、倒流防止器等处应按安装要求配置。 3.4.6给水管道上使用的阀门,应根据使用要求按下列原则选型: 1需调节流量、水压时,宜采用调节阀、截止阀; 2要求水流阻力小的部位宜采用闸板阀、球阀、半球阀; 3安装空间小的场所,宜采用蝶阀、球阀; 4水流需双向流动的管段上,不得使用截止阀; 5口径较大的水泵,出水管上宜采用多功能阀。 3.4.7给水管道的下列管段上应设置止回阀: 注:装有倒流防止器的管段,不需再装止回阀 1直接从城镇给水管网接入小区或建筑物的引入管上; 2密闭的水加热器或用水设备的进水管上; 3每台水泵出水管上; 4进出水管合用一条管道的水箱、水塔和高地水池的出水管段上。 3.4.8止回阀的阀型选择,应根据止回阀的安装部位、阀前水压、关闭后的密闭性能要求利 引发的水锤大小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阀前水压小的部位,宜选用旋启式、球式和梭式止回阀; 2关团后密闭性能要求严密的部位,宜选用有关闭弹簧的正回阀; 3要求削弱关闭水锤的部位,宜选用速闭消声止回阀或有阻尼装置的缓闭止回阀; 4止回阀的阀瓣或阀芯,应能在重力或弹簧力作用下自行关闭; 5管网最小压力或水箱最低水位应能自动开启止回阀:

    3.4.8A倒流防止器设置位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1不应装在有腐蚀性和污染的环境: 2排水口不得直接接至排水管,应采用间接排水: 3应安装在便于维护的地方,不得安装在可能结冻或被水淹没的场所。 3.4.8B真空破坏器设置位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不应装在有腐蚀性和污染的环境: 2应直接安装于配水支管的最高点,其位置高出最高用水点或最高溢流水位的垂直高度,压力型不得 小于300mm;大气型不得小于150mm; 3真空破坏器的进气口应向下。

    3.4.8A倒流防止器设置位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1不应装在有腐蚀性和污染的环境: 2排水口不得直接接至排水管,应采用间接排水: 3应安装在便于维护的地方,不得安装在可能结冻或被水淹没的场所。 3.4.8B真空破坏器设置位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不应装在有腐蚀性和污染的环境: 2应直接安装于配水支管的最高点,其位置高出最高用水点或最高溢流水位的垂直高度, 小于300mm;大气型不得小于150mm; 3真空破坏器的进气口应向下。

    3.4.9给水管网的压力高于配水点允许的最高使用压力时,应设置减压阀,减压阀的配置应符合下 列要求: 1比例式减压阀的减压比不宜大于3:1;当采用减压比大于3:1时,应避开气蚀区。可调式减压阀的阀 前与阀后的最大压差不宜大于0.4MPa,要求环境安静的场所不应大于0.3MPa;当最大压差超过规定值 时,宜串联设置: 2阀后配水件处的最大压力应按减压阀失效情况下进行校核,其压力不应大于配水件的产品标准规定 的水压试验压力; 注:1当减压阀串联使用时,按其中一个失效情况下,计算阀后最高压力; 2配水件的试验压力应按其工作压力的1.5倍计

    3减压阀前的水压宜保持稳定,阀前的管道不宜兼作配水管; 4当阀后压力允许波动时,宜采用比例式减压阀;当阀后压力要求稳定时,宜采用可调式减压阀; 5当在供水保证率要求高、停水会引起重大经济损失的给水管道上设置减压阀时,宜采用两个减压 阀,并联设置,不得设置旁通管

    3.4.10减压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减压阀的公称直径宜与管道管径相一致: 2减压阀前应设阀门和过滤器;需拆卸阀体才能检修的减压阀后,应设管道伸缩器;检修时阀后水会 倒流时,阀后应设阀门; 3减压阀节点处的前后应装设压力表; 4比例式减压阀宜垂直安装,可调式减压阀宜水平安装; 5设置减压阀的部位,应便于管道过滤器的排污和减压阀的检修,地面宜有排水设施。 3.4.11当给水管网存在短时超压工况,且短时超压会引起使用不安全时,应设置泄压阀。泄压阀 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泄压阀前应设置阀门; 2泄压阀的泄水口应连接管道,泄压水宜排入非生活用水水池,当直接排放时,可排入集水井或排水 沟。 3.4.12安全阀阀前不得设置阀门,泄压口应连接管道将泄压水(气)引至安全地点排放

    2给水管网有明显起伏积聚空气的管段,宜在该段的峰点设自动排气阀或手动阀门排气; 3气压给水装置,当采用自动补气式气压水罐时,其配水管网的最高点应设自动排气阀。 3.4.14给水系统的调节水池(箱),除进水能自动控制切断进水外,其进水管上应设自动水位控制 阀,水位控制阀的公称直径应与进水管管径一致。 3.4.15给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管道过滤器: 1减压阀、泄压阀、自动水位控制阀,温度调节阀等阀件前应设置; 2水加热器的进水管上,换热装置的循环冷却水进水管上宜设置; 3水泵吸水管上宜设置; 4(此款删除)。 注:过滤器的滤网应采用耐腐蚀材料,滤网网孔尺寸应按使用要求确定。 3.4.16建筑物的引入管,住宅的入户管及公用建筑物内需计量水量的水管上均应设置水表, 3.4.17住宅的分户水表宜相对集中读数,且宜设置于户外;对设在户内的水表,宜采用远传水表 或IC卡水表等智能化水表。 3.4.18水表口径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1(此款删除); 2用水量均匀的生活给水系统的水表应以给水设计流量选定水表的常用流量; 3用水量不均匀的生活给水系统的水表应以给水设计流量选定水表的过载流量; 4在消防时除生活用水外尚需通过消防流量的水表,应以生活用水的设计流量叠加消防流量进行校 核,校核流量不应大于水表的过载流量。 3.4.19水表应装设在观察方便,不冻结,不被任何液体及杂质所没和不易受损处。 注:各种有累计水量功能的流量计.均可替代水表, 3.4.20给水加压系统,应根据水泵扬程、管道走向、环境噪音要求等因素,设置水锤消除装置 3.4.21隔音防噪要求严格的场所,给水管道的支架应采用隔振支架;配水管起端宜设置水锤吸纳 装置;配水支管与卫生器具配水件的连接宜采用软管连接。

    环状给水管网与坊 镇给水管的连接管不宜少于两条。 3.5.2小区的室外给水管道应沿区内道路敷设,宜平行于建筑物敷设在人行道、慢车道或草地下; 管道外壁距建筑物外墙的净距不宜小于1m,且不得影响建筑物的基础。 小区的室外给水管道与其他地下管线及乔木之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环状给水管网与坊 镇给水管的连接管不宜少于两条。 3.5.2小区的室外给水管道应沿区内道路敷设,宜平行于建筑物敷设在人行道、慢车道或草地下; 管道外壁距建筑物外墙的净距不宜小于1m,且不得影响建筑物的基础。 小区的室外给水管道与其他地下管线及乔木之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3.5.2A室外给水管道与污水管道交义时,给水管道应敷设在上面,且接口不应重叠:当给水管道

    下面时,应设置钢套管,钢套管的两端应采用

    3.5.3室外给水管道的覆土深度,应根据土壤冰冻深度、车辆荷载、管道材质及管道交叉等因素硕 定。管顶最小覆土深度不得小于土壤冰冻线以下0.15m,行车道下的管线覆土深度不宜小于0.70m。 3.5.4室外给水管道上的阀门,宜设置阀门井或阀门套筒。 3.5.5敷设在室外综合管廊(沟)内的给水管道,宜在热水、热力管道下方,冷冻管和排水管的上 方。给水管道与各种管道之间的净距,应满足安装操作的需要,且不宜小于0.3m。 室内冷、热水管上、下平行敷设时,冷水管应在热水管下方。卫生器具的冷水连接管,应在热水连提 管的右侧。 生活给水管道不宜与输送易燃、可燃或有害的液体或气体的管道同管廊(沟)敷设。 3.5.6室内生活给水管道宜布置成枝状管网,单向供水。 3.5.7室内给水管道不应穿越变配电房、电梯机房、通信机房、大中型计算机房、计算机网络中 心、音像库房等遇水会损坏设备和引发事故的房间,并应避免在生产设备、配电柜上方通过, 室内给水管道的布置,不得妨碍生产操作、交通运输和建筑物的使用。 3.5.8室内给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 3.5.9埋地敷设的给水管道应避免布置在可能受重物压坏处。管道不得穿越生产设备基础,在特死 情况下必须穿越时,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3.5.10给水管道不得敷设在烟道、风道、电梯井内、排水沟内。给水管道不宜穿越橱窗、壁柜。 给水管道不得穿过大便槽和小便槽,且立管离大、小便槽端部不得小于0.5m。 3.5.11给水管道不宜穿越伸缩缝、沉降缝、变形缝。如必须穿越时,应设置补偿管道伸缩和剪切 变形的装置。 3.5.12塑料给水管道在室内宜暗设。明设时立管应布置在不易受撞击处,如不能避免时,应在管 外加保护措施。 3.5.13塑料给水管道不得布置在灶台上边缘;明设的塑料给水立管距灶台边缘不得小于0.4m,距 然气热水器边缘不宜小于0.2m。达不到此要求时,应有保护措施。 塑料给水管道不得与水加热器或热水炉直接连接,应有不小于0.4m的金属管段过渡, 3.5.14室内给水管道上的各种阀门,宜装设在便于检修和便于操作的位置。 3.5.15建筑物内理地敷设的生活给水管与排水管之间的最小净距,平行理设时不宜小于0.50m;多 叉埋设时不应小于0.15m,且给水管应在排水管的上面。 3.5.16给水管道的伸缩补偿装置,应按直线长度、管材的线胀系数、环境温度和管内水温的变 化、管道节点的允许位移量等因素经计算确定。应利用管道自身的折角补偿温度变形

    3.5.17当给水管道结露会影响环境,引起装饰、物品等受损害时,给水管道应做防结露保冷层, 防结露保冷层的计算和构造,可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保冷技术通则》GB/T11790执行。 3.5.18给水管道暗设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不得直接敷设在建筑物结构层内; 2干管和立管应敷设在吊顶、管井、管窟内,支管宜敷设在楼(地)面的垫层内或沿墙敷设在管槽内: 3敷设在垫层或墙体管槽内的给水支管的外径不宜大于25mm; 4敷设在垫层或墙体管槽内的给水管管材宜采用塑料、金属与塑料复合管材或耐腐蚀的金属管材; 5敷设在垫层或墙体管槽内的管材,不得有卡套式或卡环式接口,柔性管材宜采用分水器向各卫生器 具配水,中途不得有连接配件,两端接口应明露。 3.5.19管道并的尺寸,应根据管道数量、管径大小、排列方式、维修条件,结合建筑平面和结构 形式等合理确定。需进人维修管道的管井,其维修人员的工作通道净宽度不宜小于0.6m。管道井应每 层设外开检修门。 管道井的井壁和检修门的耐火极限和管道井的竖向防火隔断应符合消防规范的规定。 3.5.20给水管道应避免穿越人防地下室,必须穿越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 范》GB50038的要求设置防护阀门等措施。 3.5.21需要泄空的给水管道,其横管宜设有0.0020.005的坡度坡向泄水装置。 3.5.22给水管道穿越下列部位或接管时,应设置防水套管: 1穿越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的外墙处; 2穿越屋面处; 注:有可靠的防水措施时,可不设套管。 3穿越钢筋混凝土水池(箱)的壁板或底板连接管道时。 3.5.23明设的给水立管穿越楼板时,应采取防水措施。 3.5.24在室外明设的给水管道,应避免受阳光直接照射,塑料给水管还应有有效保护措施;在结 冻地区应做保温层,保温层的外壳应密封防渗。 3.5.25敷设在有可能结冻的房间、地下室及管井、管沟等处的给水管道应有防冻措施

    3.5.17三 客保冷层, 防结露保冷层的计算和构造,可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保冷技术通则》GB/T11790执行。 3.5.18给水管道暗设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不得直接敷设在建筑物结构层内; 2干管和立管应敷设在吊顶、管井、管窟内,支管宜敷设在楼(地)面的垫层内或沿墙敷设在管槽内: 3敷设在垫层或墙体管槽内的给水支管的外径不宜大于25mm; 4敷设在垫层或墙体管槽内的给水管管材宜采用塑料、金属与塑料复合管材或耐腐蚀的金属管材; 5敷设在垫层或墙体管槽内的管材,不得有卡套式或卡环式接口,柔性管材宜采用分水器向各卫生器 具配水,中途不得有连接配件,两端接口应明

    3.6设计流量和管道水力计算

    3.6.1居住小区的室外给水管道的设计流量应根据管段服务人数、用水定额及卫生器具设置标准等 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服务人数小于等于表3.6.1中数值的室外给水管段,其住宅应按本规范第3.6.3、3.6.4条计 算管段流量:居住小区内配套的文体、餐饮娱乐、商铺及市场等设施应按本规范第3.6.5条、第3 6.6条的规定计算节点流量:

    3.6.1居住小区的室外给水管道的设计流量应根据管段服务人数、用水定额及卫生器具设置标准等 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服务人数小于等于表3.6.1中数值的室外给水管段,其住宅应按本规范第3.6.3、3.6.4条计 算管段流量:居住小区内配套的文体、餐饮娱乐、商铺及市场等设施应按本规范第3.6.5条、第3. 6.6条的规定计算节点流量:

    务人数大于表3.6.1中数值的给水十管,住宅应按本规范第3.1.9条的规定计算最大时用 设流量;居住小区内配套的文体、餐饮娱乐、商铺及市场等设施的生活给水设计流量,应按 .1.10条计算最大时用水量为节点流量:

    居住小区室外给水管道设计流量计

    2表内数据可用内插法。

    3居住小区内配套的文教、医疗保健、社区管理等设施,以及绿化和景观用水、道路及广场酒水、公 共设施用水等,均以平均时用水量计算节点流量。 注:凡不属于小区配套的公共建筑均应另计。 3.6.1A小区室外直供给水管道应按本规范第3.6.1条、第3.6.5条、第3.6.6条计算管段流 量:当建筑设有水箱(池)时,应以建筑弓入管设计流量作为室外计算给水管段节点流量。 3.6.1B小区的给水引入管的设计流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小区给水引入管的设计流量应按本规范第3.6.1条、第3.6.1A条的规定计算,并应考虑未预计 水量和管网漏失量: 2不少于两条引入管的小区室外环状给水管网,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引入管应能保证不小 于70%的流量: 3当小区室外给水官网为支状布置时,小区引入管的管径不应小于室外给水干管的管径: 4小区环状管道宜管径相同

    3.6.2居住小区的室外生活、消防合用给水管道,应按本规范第3.6.1条规定计算设计流量(淋 浴用水量可按15%计算,绿化、道路及广场浇洒用水可不计算在内),再叠加区内一次火灾的最大消 防流量(有消防贮水和专用消防管道供水的部分应扣除),并应对管道进行水力计算校核,管道末梢 的室外消火栓从地面算起的水压,不得低于0.1MPa 设有室外消火栓的室外给水管道,管径不得小于100mm。

    浴用水量可按15%计算,绿化、道路及广场浇洒用水可不计算在内),再叠加区内一次火灾的最大消 防流量(有消防贮水和专用消防管道供水的部分应扣除),并应对管道进行水力计算校核,管道末梢 的室外消火栓从地面算起的水压,不得低于0.1MPa, 设有室外消火栓的室外给水管道,管径不得小于100mm。 3.6.3建筑物的给水引入管的设计流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建筑物内的生活用水全部由室外管网直接供水时,应取建筑物内的生活用水设计秒流量; 2当建筑物内的生活用水全部自行加压供给时,引入管的设计流量应为贮水调节池的设计补水量;设 计补水量不宜大于建筑物最高日最大时用水量,且不得小于建筑物最高日平均时用水量; 3当建筑物内的生活用水既有室外管网直接供水,又有自行加压供水时,应按本条第1、2款计算设计 流量后,将两者叠加作为引入管的设计流量。 3.64住宅建筑的生活给水管道的设计秒流量,应按下列步骤和方法计算: 1根据住宅配置的卫生器具给水当量、使用人数、用水定额、使用时数及小时变化系数,可按式(3 6.4一1)计算出最大用水时卫生器具给水当量平均出流概率:

    3.6.3建筑物的给水引入管的设计流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建筑物内的生活用水全部由室外管网直接供水时,应取建筑物内的生活用水设计秒流量; 2当建筑物内的生活用水全部自行加压供给时,引入管的设计流量应为贮水调节池的设计补水量;设 计补水量不宜大于建筑物最高日最大时用水量,且不得小于建筑物最高日平均时用水量; 3当建筑物内的生活用水既有室外管网直接供水,又有自行加压供水时,应按本条第1、2款计算设计 流量后,将两者叠加作为引入管的设计流量。

    3.6.4住宅建筑的生活给水管道的设计秒流量,应按下列步骤和方法计算: 1根据住宅配置的卫生器具给水当量、使用人数、用水定额、使用时数及小时变化系数, 6.4一1)计算出最大用水时卫生器具给水当量平均出流概率:

    式中:U。——生活给水管道的最大用水时卫生器具给水当量平均 出流概率(%);

    qL 最高用水日的用水定额,按本规范表3.1.9取用;

    ZU.. Ngi U. DN.

    5宿舍(I、Ⅱ类)、旅馆、宾馆、酒店式公寓、医院、疗养院、幼儿园、养老院、办公楼 图书馆、书店、客运站、航站楼、会展中心、中小学教学楼、公共厕所等建筑的生活给水设

    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g,=0. 2α N

    式中: 4g 计算管段的给水设计秒流量(L/s); N计算管段的卫生器具给水当量总数; 根据建筑物用途而定的系数,应按表3.6.5采用。 &

    注:1如计算值小于该管段上一个最大卫生器具给水额定流量时,应采用一个最大的卫生器具给水额 定流量作为设计秒流量; 2如计算值大于该管段上按卫生器具给水额定流量累加所得流量值时,应按卫生器具给水额定流量累 加所得流量值采用; 3有大便器延时自闭冲洗阀的给水管段,大便器延时自闭冲洗阀的给水当量均以0.5计,计算得到的 ×附加1.20L/s的流量后,为该管段的给水设计秒流量; 4综合楼建筑的值应按加权平均法计算,

    6宿舍(IⅢI、IV类)、工业企业的生活间、公共浴室、职工食堂或营业餐馆的厨房、体育 刮院、普通理化实验室等建筑的生活给水管道的设计秒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注:1如计算值小于该管段上一个最大卫生器具给水额定流量时,应采用一个最大的卫生器具给水额 定流量作为设计秒流量; 2大便器自闭式冲洗阀应单列计算,当单列计算值小于1.2L/s时,以1.2L/s计;大于1.2L/s时, 以计算值计。

    2健身中心的卫生间,可采用本表体育场馆运动员休息室的同时给水百分率。

    食堂、营业餐馆厨房设备同时给水百

    表3.6.9生活给水管道的水流速店

    .6.10给水管道的沿程水头损失可按下式计算:

    (3. 6. 10)

    管道单位长度水头损失(kPa

    3.6.11生活给水管道的配水管的局部水头损失,宜按管道的连接方式,采用管(配)件当量长度法 计算。当管道的管(配)件当量长度资料不足时,可按下列管件的连接状况,按管网的沿程水头损失的 百分数取值: 1管(配)件内径与管道内径一致,采用三通分水时,取25%~30%;采用分水器分水时,取15%~ 20%; 2管(配)件内径略大于管道内径,采用三通分水时,取50%~60%;采用分水器分水时,取30%~ 35%; 3管(配)件内径略小于管道内径,管(配)件的插口插入管口内连接,采用三通分水时,取70%~ 80%;采用分水器分水时,取35%~40%。 注:阀门和螺纹管件的摩阻损失可按附录D确定,

    3.6.12水表的水头损失,应按选用产品所给定的压力损失值计算。在未确定具体产品时,可按下 列情况取用: 1住宅入户管上的水表,宜取0.01MPa 2建筑物或小区引入管上的水表,在生活用水工况时,宜取0.03MPa;在校核消防工况时,宜取 0.05MPa。 3.6.13比例式减压阀的水头损失,阀后动水压宜按阀后静水压的80%~90%采用。 3.6.14管道过滤器的局部水头损失,宜取0.01MPa。 3.6.15倒流防止器、真空破坏器的局部水头损失,应按相应产品测试参数确定。

    3.6.12水表的水头损失,应按选用产品所给定的压力损失值计算。在未确定具体产品时,可按下 列情况取用: 住宅入户管上的水表,宜取0.01MPa; 2建筑物或小区引入管上的水表,在生活用水工况时,宜取0.03MPa;在校核消防工况时,宜取 0.05MPa

    3.7.1小区采用水塔作为生活用水的调节构筑物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塔的有效容积应经计算确定; 2有冻结危险的水塔应有保温防冻措施。

    3.7水塔、水箱、贮水池

    2小区生活用贮水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区生活用贮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生活用水调节量和安全贮水量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活用水调节量应按流入量和供出量的变化曲线经计算确定,资料不足时可按小区最高日生活用水 量的15%~20%确定; 2)安全贮水量应根据城镇供水制度。供水可靠程度及小区对供水的保证要求确定: 3)当生活用水贮水池贮存消防用水时,消防贮水量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消防规范执行。 2贮水池宜分成容积基本相等的两格。 3.7.3建筑物内的生活用水低位贮水池(箱)应符合下列规定: 1贮水池(箱)的有效容积应按进水量与用水量变化曲线经计算确定;当资料不足时,宜按建筑物最高 日用水量的20%~25%确定; 2池(箱)外壁与建筑本体结构墙面或其他池壁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施工或装配的要求,无管道的侧 面,净距不宜小于0.7m;安装有管道的侧面,净距不宜小于1.0m,且管道外壁与建筑本体墙面之间的 通道宽度不宜小于0.6m;设有人孔的池顶,顶板面与上面建筑本体板底的净空不应小于0.8m; 3贮水池(箱)不宜毗邻电气用房和居住用房或在其下方; 4贮水池内宜设有水泵吸水坑,吸水坑的大小和深度,应满足水泵或水泵吸水管的安装要求, 3.7.4无调节要求的加压给水系统,可设置吸水井,吸水井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水泵3min的设计流 量。吸水井的其他要求应符合规范第3.7.3条的规定。 3.7.5生活用水高位水箱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由城镇给水管网夜间直接进水的高位水箱的生活用水调节容积,宜按用水人数和最高日用水定额确 定;由水泵联动提升进水的水箱的生活用水调节容积,不宜小于最大用水时水量的50%; 2高位水箱箱壁与水箱间墙壁及箱顶与水箱间顶面的净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7.3条第2款的规定,箱 底与水箱间地面板的净距,当有管道敷设时不宜小于0.8m; 3水箱的设置高度(以底板面计)应满足最高层用户的用水水压要求,当达不到要求时,宜采取管道增 压措施。

    3.7.6建筑物贮水池(箱)应设置在通风良好、不结冻的房间内。

    3.7.7水塔、水池、水箱等构筑物应设进水管、出水管、溢流管、泄水管和信号装置,并应符合下 列要求: 1水池(箱)设置和管道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3.2.9~3.2.13条有关防止水质污染的规定: 2进、出水管宜分别设置,并应采取防止短路的措施: 3当利用城镇给水管网压力直接进水时,应设置自动水位控制阀,控制阀直径应与进水管管径相同, 当采用直接作用式浮球阀时不宜少于两个,且进水管标高应一致; 4当水箱采用水泵加压进水时,应设置水箱水位自动控制水泵开、停的装置。当一组水泵供给多个水 箱进水时,在进水管上宜装设电讯号控制阀,由水位监控设备实现自动控制; 5溢流管宜采用水平喇叭口集水;喇叭口下的垂直管段不宜小于4倍溢流管管径。溢流管的管径,应 按能排泄水塔(池、箱)的最大入流量确定,并宜比进水管管径大一级; 6泄水管的管径,应按水池(箱)泄空时间和泄水受体排泄能力确定。当水池(箱)中的水不能以重力自 流泄空时,应设置移动或固定的提升装置; 7水塔、水池应设水位监视和溢流报警装置,水箱宜设置水位监视和溢流报警装置。信息应传至监控 中心。

    3.7.8生活用水中途转输水箱的转输调节容积宜取转输水泵5min~10min的流量

    3.8.1选择生活给水系统的加压水泵,应遵守下列规定: 1水泵的Q~H特性曲线,应是随流量的增大,扬程逐渐下降的曲线; 注:对Q~H特性曲线存在有上升段的水泵,应分析在运行工况中不会出现不稳定工作时方可采用。 2应根据管网水力计算进行选泵。水泵应在其高效区内运行; 3生活加压给水系统的水泵机组应设备用泵,备用泵的供水能力不应小于最大一台运行水泵的供水能 力。水泵宜自动切换交替运行。

    3.8.1选择生活给水系统的加压水泵,应遵守下列规定: 1水泵的Q~H特性曲线,应是随流量的增大,扬程逐渐下降的曲线; 注:对Q~H特性曲线存在有上升段的水泵,应分析在运行工况中不会出现不稳定工作时方可采用。 2应根据管网水力计算进行选泵。水泵应在其高效区内运行; 3生活加压给水系统的水泵机组应设备用泵,备用泵的供水能力不应小于最大一台运行水泵的供水能 力。水泵宜自动切换交替运行。

    3生活加压给水系统的水泵机组应设备用泵检测标准,备用泵的供水能力不应小于最大一台运行水泵的供水能 力。水泵宜自动切换交替运行。 3.8.2小区的给水加压泵站,当给水管网无调节设施时,宜采用调速泵组或额定转速泵编组运行供 水。泵组的最大出水量小应小于小区生活给水设计流量,生活与消防合用给水管道系统还应按本规范 第3.6.2条以消防工况校核

    3.8.2小区的给水加压泵站,当给水管网无调节设施时,宜采用调速泵组或额定转速泵编组运行供 水。泵组的最大出水量小应小于小区生活给水设计流量,生活与消防合用给水管道系统还应按本规范 第3.6.2条以消防工况校核

    3.8.3建筑物内采用高位水箱调节的生活给水系统时,水泵的最大出水量不应小于最大小时用水 量。

    3.8.4生活给水系统采用调速泵组供水时,应按系统最大设计流量选泵,调速泵在额定转速时的工 作点,应位于水泵高效区的末端。

    3.8.5生活给水系统采用气压给水设备供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气压水罐内的最低工作压力,应满足管网最不利处的配水点所需水压; 2气压水罐内的最高工作压力,不得使管网最大水压处配水点的水压大于0.55MPa; 3水泵(或泵组)的流量(以气压水罐内的平均压力计,其对应的水泵扬程的流量),不应小于给水系统 最大小时用水量的1.2倍; 4气压水罐的调节容积应按下式计算:

    3.8.5生活给水系统采用气压给水设备供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气压水罐内的最低工作压力,应满足管网最不利处的配水点所需水压; 2气压水罐内的最高工作压力,不得使管网最大水压处配水点的水压大于0.55MPa; 3水泵(或泵组)的流量(以气压水罐内的平均压力计,其对应的水泵扬程的流量)路桥工程表格,不应小于给水系统 最大小时用水量的1.2倍; 4气压水罐的调节容积应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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